物权法考点整理(挺好的参考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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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在我国一般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出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则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之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法等事项均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变更
2、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特定的物,一个特定的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效力相同的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现其变动,从而使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情况之原则
4、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由其本身决定,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影响
三、物权请求权及其具体内容
狭义上,其仅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物权在其物被现实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请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之权利
广义上,还包括占有人基于占有而享有的物上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出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要件主义的联系与区别,登记类型
都是由于不动产价值一般较大,不可移动,为了保证不动产交易秩序,便于管理,于是建立了登记制度,且两者经登记后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登记对抗主义只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即可生效,但是不经登记则无法有效对抗第三人,登记为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
2、登记要件主义则规定没办理登记,物权变动不发生效力,而且只有具备物权变动意思以及办理了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登记为生效要件
登记类型:
1、更正登记:
对错误事项更正
2、异议登记:
将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上(前提是不能办理更正登记)
3、预告登记:
为确保债权物权的实现,申请办理预先登记
五、动产交付
1、现实交付,即使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2、简易交付,受让人在动产物权让与之前已经取得动产之占有,经当事人达成合意,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3、占有改定,指让与人在让与动产物权以后仍继续占有动产,由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而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4、指示交付,当事人让与动产物权,如果该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可以将对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六、善意取得的概念、要件、于物权法中的变化
概念:
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构成要件:
1、转让人无权处分
2、标的物,范围包括了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遗失物不适用,但经拍卖获得或购得的除外,被盗物被抢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3、受让人虚伪善意
4、受让人为有偿
5、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登记或者交付
变化:
善意取得最早起源于对所有权的绝对性加以限制的日耳曼法法理,即“以手护手”法谚原则。
后来吸纳了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形成了以日耳曼法制度设计为基础的善意取得制度
七、所有权的限制:
征收、征用的区别与联系,征收的要件
题外话:
所有权的保护……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
征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强制取得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其要件如下:
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对象则是他人的合法财产,必要性为公共利益,强制性以国家公权力体现,不过征收具有补偿性
征用:
指国家以其名义使用私主体财产的行为
两者联系:
均以国家强制力取得,且补偿方式上也类似
两者区别:
1、性质上,征收之收为接收,征用之用为使用,前者具永久支配性,后者具期限性
2、目的上,征收旨在获得财产权,权利转移;
征用仅在使用,紧急状态消失后,被征用物应当归还权利人,临时支配权
3、前提上,前者出于公共目的,后者出于紧急状态
4、效力上,前者产生补偿费用请求权,后者产生使用费用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八、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的内容
专有权:
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独立建筑区间(即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共有权:
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成员权:
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之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九、建筑物区分所有含义,车位车库的归属
建筑物区分所有:
我国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管理、维护和修缮等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1、规划内的车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
如果规划内的车位列入公摊面积,则确定业主已经购买,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没有列入,则属于开发商所有
2、规划以外的位于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一般都是临时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十、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相邻关系的类型
按份共有,指数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物权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财产关系
共同共有,指数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区别如下:
1、成立原因上,按份共有基于共有人设立按份共有的意思并符合有效法律行为即可,而共同共有的建立和存续的基础须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2、享有权利不同,前者按照共有人之间的约定或者各自份额享有权利,而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享有权利
3、共有物管理不同,对其保管和简单修缮,前者可以单独决定、自由进行,若要进行改良行为和重大修缮,则只需占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而后者均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进行这些活动
4、处分权限不同,前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
并不需以约定为前提,对共有物的处分只要2/3人同意即可,而后者对共有物处分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或者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担理由需要分割时方可为之
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类型如下:
1、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2、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3、因建筑物相邻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4、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5、因相邻地界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十一、用益物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而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指当事人双方经由承包经营合同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事人有两方:
1.农村集体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特别土地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流转的方式:
转让、出租、互换、承包或者其他方式
应遵循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与有偿的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与其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限购优先权
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定义,与其他权的区别,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或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上,前者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者可以使公民法人或团体
2、权利客体上,前者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后者为国家所有
3、取得方式上,前者需要经过申请、乡镇政府审批及县政府批准,无偿;
后者通过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一般有偿
4、权利内容上,用途:
前者主要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后者用来建造减祝福、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权利受限:
前者不得抵押出租,一般也不得转让,后者一般可以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出资等;
期限:
前者一般没有期限,后者除划拨外,一般有期限,若是住宅,可以续期
地役权,指为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特性:
从属性(与需役地同命运),不可分性,是独立的担保物权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前者是约定权利,后者是法定权利
2、前者虽具从属性,却是独立物权,后者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或者限制
3、前者无毗邻限制
4、前者内容单一,只为自己土地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
5、前者对所有权限制程度大于后者
6、前者一般为有偿、有固定期限的,而后者一般为无偿、无固定期限的
十三、准用益物权的定义:
是公权还是私权
准用益物权:
指性质类似于用益物权但又具有特殊性的一组物权,通常包括矿业权、渔业权、狩猎权、取水权、捕捞权和养殖权
特征:
1、客体上:
第一,特殊用益物权客体具复合性,第二,其客体大多具有不特定性
2、权利构成方面:
大多具有复合性
3、权利取得方面:
通过行政许可
4、权利性质方面:
行政色彩浓厚,具有强烈公权特点
5、权利效力方面:
排他效力,追击效力
取得:
1、原始取得,有行政主管机关授予,阶段:
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听证
2、继受取得,主要基于合同的转让实现
效力: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请求权
十四、担保物权定义
担保物权,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十五、物权法关于人保物保共存时的处理原则
1、以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处理:
当事人若约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要尊重其意思自治
2、当事人无约定情形下的使用原则:
第一,采纳“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债权人只能先行使担保物权,再就余额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二,采纳“有限平等主义,即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有选择权:
其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六、物上代位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损毁或者被征收时,如担保人有权获得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等时,该金钱得为担保财产的替代物,担保物权并未消灭
十七、抵押概念与特征,重复抵押
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财产优先受偿
从属性(从属于所担保的物权);
不可分性,指在担保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以前,抵押权人得就抵押财产的全部行使权利;
物上代位性,即标的物灭失损毁或征收时,效力仍在
重复抵押:
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抵押权排序顺序如下:
1、依登记的先后次序排序
2、登记对抗主义下抵押权的排序规则
3、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所有权因混同而归属一人时抵押权排序规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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