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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味练气,那是走入魔道,修习的可不是本门正宗心法了。
”
岳不群道:
“封兄此言未免太过。
五岳剑派都使剑,那固然不错,可是不论哪一门、哪一派,都讲究“以气御剑”之道。
剑术是外学,气功是内学,须得内外兼修,武功方克得有小成。
以封兄所言,倘若只是勤练剑术,遇上了内家高手,那便相形见拙了。
封不平冷笑道:
“那也不见得。
天下最佳之事,莫如九流三教、医卜星相、四书五经、十八般武艺件件皆能,事事皆精,刀法也好,枪法也好,无一不是出人头地。
可是世人寿命有限,哪能容得你每一门都去练上一练?
一个人专练剑法,尚且难精,又怎能分心去练别的功夫?
我不是说练气不好,只不过咱们华山派的正宗武学乃是剑术。
你要涉猎旁门左道的功夫,有何不可,去练魔教的“吸星大法”,旁人也还管你不着,何况练气?
但寻常人贪多务得,练坏了门道,不过是自作自受,你眼下执掌华山一派,这般走上了歪路,那可是贻祸子弟,流毒无穷。
四、讲授体例
第1章民法与民法典(1—2节)
第一编基础理论第2章私法自治(3—5节)
第3章私法规范与法学方法论(6—9节)
第4章自然人(10—14节)
民第二编人第5章自然人的团体构造:
法人(15—18节)
法第6章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19节)
总第7章权利的一般原理(20—22节)
论第三编权利第8章权利的救济(23—24节)
第9章权利的时间属性(25—26节)
第10章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27—33节)
第四编法律行为第11章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34—40节)
第12章代理(41—43节)
五、建议阅读书目
1.张俊浩主编:
《民法学原理·
上册》,修订3版,“第一编绪论”、“第二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两册)45元;
2.梁慧星:
《民法总论·
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1,定价19元;
3.卡尔·
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两册)69元;
4.迪特尔·
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
5.王泽鉴: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39元;
6.王泽鉴: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27元;
7.黄立: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
8.梅仲协:
《民法要义》,“绪论”、“第一篇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
9.史尚宽:
《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
10.郑玉波: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
第一编基础理论
第一章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语源
dasbü
rgerlicheRecht(Zivilrecht),DirittoCivile,Civillaw
罗马法:
市民法与万民法;
中世纪:
“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为“民法”。
二、“调整对象”学说
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通则定义的由来
2.“平等”
3.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孰前孰后——调整对象学说的新争论。
徐国栋:
“人”前“物”后的编制名为“(新)人文主义”,“物”前“人”后则是“物文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1)如何体现“人”的重要性?
I“人”与“物”的位置再观察
II形式的编纂体例如何负载实质的“重要性”判断?
(2)如何理解“人身关系”比“财产关系”重要?
(3)法律如何对某一法域表示重视?
4.“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张俊浩:
社会普通成员关系。
《民法(草案)》第一编“总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1.各种学说
“利益说”:
公法对应公共利益、私法对应私人利益
“隶属说”:
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主体说”:
公权力者形成公法关系,私人形成私法关系。
今日德国,“主体说”已成为主流学说。
2.区分价值
决策受限制的法与决策自由的法,确保私法自治。
《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1项:
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
3.区分的相对性
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
劳动法、经济法等。
4.“调整对象”学说与公法私法之区分
四、民法的功能
1.民法与行为规范
2.民法与裁判规范
五、民法的法源
1.制定法
民法通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法律的广狭两义。
中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
民法通则第151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
国家政策:
“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2.习惯
民国民法典第1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习惯与习惯法。
民国民法典第2条:
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1928年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心为其基础。
法理。
民国民法典立法理由:
法理者,乃推定社交上必应之处置,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然应遵守者皆是。
3.理论学说
(1)法律史中的学说地位
(2)法源与强制性
具有强制拘束力是否是法源的构成要件?
4.司法判例
5.法律行为
六、民法的时空效力
1.时间效力:
不溯及既往
2.空间效力:
冲突法;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
七、民法与其他法域
“法律部门”:
条块分割的观念
1.宪法
民法通则1条:
“……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2.经济法
经济管制。
3.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4.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
5.刑法
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
第二节民法典编纂
一、民法典编纂史略
1.欧陆民法典编纂史略
优士丁尼法典——拿破仑法典(民商分立)——德国民法典(总分则编制)——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
2.英美民法典编纂史略
(1)英国
(2)美国
3.中国民法典编纂史略
(1)大清民律草案
光绪33年(1907年)一草,北洋政府二草。
(2)民国民法典
总则编,1929年5月公布,10月10日施行;
债、物权编,1929年11月公布,翌年5月施行;
亲属、继承编,1930年12月公布,翌年5月施行。
至今仍在台湾施行。
(3)新中国民法典
1954一草:
整风,反右,大跃进;
1962二草:
四清,文化大革命;
1979三草:
经济法之争;
1982单行法立法方针确定,1986民法通则;
当下民法典编纂。
二、民法典编纂理念
1.法典编纂的基础观念
(1)民族主义
(2)法典完美主义
2.两种立法取向
(1)以管制为中心
(2)以止争为中心
三、民法典的编纂技术
1.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1)罗马式
人法,物法与诉讼法(行为法)。
法国、瑞士、意大利等国。
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
瑞士民法典:
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法。
意大利民法典:
序编、人与家庭、继承、所有权、债、劳动、权利的保护。
(2)德国式
总则、债法、物法、家庭(亲属)法、继承。
2.法典体系的科学化
(1)“提取公因式”
(2)生活上的相似性与规范上的相似性
(3)法典的教义价值
债编位于物编之前,亲属、继承编后置的意义
四、民法典的语言风格
1.两种风格
(1)通俗型
(2)精确型
2.语言风格与法典读者
(1)以民众为读者
(2)以专家为读者
3.风格选择与法典观念
(1)语言风格与理性主义
启蒙主义者们的座右铭是:
法律应该是简单明了的、能为非法律职业者所理解的、几乎无需解释的尽善尽美之物。
(2)语言风格与管制观念
五、我国民法典编纂与法律移植的“后发劣势”
杨小凯:
经济发展中的后发劣势又被称为“对后起者的诅咒”。
它是指下列现象:
经济发展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
因为制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
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
第二章私法自治
第三节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
一、自由主义理论
1.自由主义的两种传统
2.自由的两种面相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以赛亚·
伯林):
消极自由是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
积极自由则更强调主动采取某项行为的自由。
3.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
二、私法自治的理由
1.自治与管制
2.消极自由
3.有限理性
4.主观价值论
边际效用学派。
民法通则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合同法第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私法自治与“等价有偿”。
客观等价与主观等价。
5.价值多元论
6.交易经济
7.民主政制与少数人保护
“对于民主政制而言,它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
而对于自由主义来讲,它的对立面则是全权主义。
”(哈耶克)
第四节私法自治与民法属性
一、民法的自治法属性
1.民法的任意法性质
2.自治法与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
3.典型法律行为的规范功能
二、民法的目的中立取向
1.自由秩序与目的中立
2.“私法社会化”
(1)现象
1919年魏玛宪法第153条:
“私有财产受到约束。
它的使用应该同时为公共利益服务。
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2款:
“所有权负有义务。
它的行使应同时服务于公共利益。
”意大利1948年宪法第42条,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1项。
(2)学说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1章“现代民法之趋势”:
所有权之限制;
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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