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学生奖惩制度法制化调查与思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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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对高等学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高校内部的各种学生奖励与违纪处理规定是否符合我国法制化要求,在高校的管理实践中是否与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
对此,教育部及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各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非常关注。
为了解目前高校学生奖惩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学生奖惩制度创新提供依据,我们设计了专门问卷进行调查。
一、调查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分别针对高校教师和学生设计了两份问卷,内容主要涉及目
前高校学生奖惩条例的实施状况,对高校奖惩管理的看法,对现行高校奖惩条例的改进意见等。
共向我国东部沿海城市(如广州、上海)重点高校(如华南理工大学、同济大学)、北京周边重点高校(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广播学院)、中西部地区重点高校(如湖南大学、四川大学、成都电子科技大学、重庆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发放了调查问卷3000份,收回有效问卷2430份,有效回收率81%,其中教师(包括学生工作干部、专业教师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307份,学生(以本科生为主)2123份;
综合性大学教师87.6%,理工科院校教师12.4%;
一年级学生4.4%,二年级学生20.0%,三年级学生66.7%,四年级及以上学生8.9%;
文商类学生73.5%,艺体类学生13.7%,理工农医类学生12.8%;
城镇学生52.5%,农村学生47.5%。
1、高校学生奖惩制度比较完备,教育宣传工作广泛
调查结果显示,在我们调查的所有高校中均制定了较完备的学生奖惩条例,包括学生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条例、各种先进学生的评选与表彰办法、学生在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与违纪处理条例等,并且在学生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宣传教育,82.7%的高校编印了学生奖惩条例单行本下发每位学生,80.8%的高校采取了网上公示的方式,47.6%的高校在各种宣传栏中进行宣传,29%的高校通过校园广播进行宣传,28.3%的高校在课堂宣讲学生奖惩制度。
2、现行高校学生奖惩制度对学生的激励与约束效力下降
学生奖惩制度是学校主要的外部激励与约束手段,但目前这种外部力量正在逐步降低。
调查显示,52.4%的教师认为现行高校学生奖励条例能够发挥激励作用,41.7%的教师认为虽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但作用有限,二者的比例比较接近。
10.7%的学生认为高校的奖励制度对自己有很大的激励作用,而25.6%的学生认为其激励作用很有限,24.2%的学生对此持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有25.7%的学生认为奖励制度流于形式,对此反感。
当问及“在校期间对你激励最大的力量来自什么?
”的问题时,仅28.8%的学生认为是来自学校的各种奖励,26.1%的来自考取各种证书,而来自诸如就业、父母、同学等其它方面的达45.1%。
另外,36.7%的学生认为自己主要是按照内心信念来规范行为,55.3%的学生既受内心信念的影响,又受学校管理规定的约束,而单一受学校管理规定约束的学生仅占8%。
在分析影响现行高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对学生的约束效力时,有38.8%的学生认为条例已经约束不了学生的某些行为。
3、现行高校学生奖惩条例不适应实际发展需要
高校师生虽认为现行的奖惩制度对学生具有一定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但也出现了许多不适应。
当问及高校现行的学生奖惩条例是否适应当前学生管理需要时,56.4%的教师认为已经部分不适应,而认为适应的仅有30%。
同时,在学生中也有57.8%的认为高校现行的学生奖励条例部分不合理,71.8%的认为高校现行的学生违纪处理条例部分不合理。
至于现行高校学生奖惩制度不适应的原因,被调查者认为主要在于条例中的部分规定已滞后于当前高等教育和社会的实际发展。
(见表1)
表1:
影响高校现行的学生奖惩条例不适应当前学生管理需要的因素
内容
百分比
条例中部分规定滞后于当前高校实际发展
条例中部分规定滞后于当前社会实际发展
条例中部分条款违背国家法律
条例的实施程序欠规范
58.3%
57.0%
30%
24.4%
4、要求改革当前高校学生奖惩制度的呼声强烈
高校师生均感受到随着社会发展和我国高等教育的进步,学校的许多管理规定已经落后,不改革、不创新将在许多方面处于被动局面,甚至影响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强烈要求改革高校学生奖惩制度的教师和学生比例分别达到了79.5%和53.5%。
5、现代高校学生管理新的理念正在形成
关于现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问题,33.3%的教师认为是一种服务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16%的认为高校师生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关系。
大多数(60%)被调查的教师认为高等学校的学生奖惩制度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结合,既要强调学生履行一定的义务,又要注重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他们认为在制定高校学生奖惩条例时应遵循规范化原则(85.3%)、科学性原则(81.4%)、法制化原则(67.7%)、人本原则(62.9%)、导向性原则(46.3%)、系统性原则(38.8%)、个性化原则(28%)。
二、进一步的比较分析
我国长期以来,学校与学生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学校习惯于以管理者自居,而学生是管理的客体。
学校在制定管理规定时主要是从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保护学校的利益出发,而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学校师生关系也趋于复杂化,过去单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正逐步消亡,学生的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正逐步确立,但我国现行的学生管理制度仍相当程度地体现着传统的管理理念,部分学校管理者仍延续着习惯的思维模式。
师生双方同时以互为主体的视角来审视学生管理制度,在评判上就会发生差异。
1、师生之间在对现行高校奖惩制度的评价上存在差异
总体而言,学校教师对高校学生奖惩制度评价偏高,而学生对高校学生奖惩制度评价偏低。
具体表现在:
教师认为的学生奖惩条例的公示情况与学生认可的奖惩条例公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在编印成册、网上公布、宣传栏公示、课堂教育、广播宣传等5种方式中,学生的比例均低于教师比例(见表2)。
表2:
高校学生奖惩条例公示情况
编印成册
网上公布
宣传栏公示
课堂教育
广播宣传
教师
82.7%
80.8%
47.6%
28.3%
29.0%
学生
63.2%
44.2%
33.4%
17.6%
12.2%
在对现行高校学生奖励制度的评价方面,超过半数的教师认为对学生能起到激励作用,而学生仅占一成的比例。
(见表3)
表3:
师生对高校奖励制度的评价
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有一定激励作用,但很有限
说不清
没有激励作用
52.4%
41.7%
2.9%
0%
10.7%
25.6%
24.2%
39.5%
差异性检验
X2=87.65P<
0.005
2、师生之间在对高校奖惩制度的具体实施上存在差异
对高校奖惩制度的实施,师生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异,均认为不论作为管理手段,还是作为教育途径,它们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
如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师生均有共同的认识,即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
(见表4)
表4:
学校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态度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
记过
13.7%
74.3%
12.0%
9.3%
76.5%
14.2%
因为当前高校学生中突出的考试作弊行为,已经成了影响高校学风的重要因素,导致了学业评价的不公平,损害了大部分学生的利益,因此不论从诚信出发,还是从自身利益考虑,学生同教师在对待考试作弊的态度上具有一致性。
但是,一旦学生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学生没有实质性影响,师生之间便有了显著性差异。
如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两性关系,17.6%的教师认为学校应该进行处理,25.4%的教师认为不能处理;
学生中认为应该处理的仅占6%,而认为不能处理的达到46%。
(见表5)
表5: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性关系的处理态度
应该给予处理
可以处理,但不宜过重
不应该处理
29.3%
27.7%
25.4%
6.0%
26.8%
21.2%
46.0
X2=12.6P<
0.01
三、引发的思考
英国学者帕金曾经说过:
“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
[1]但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高校体制改革中现实矛盾的凸现,高校与外部社会观念的冲突,高校开始意识到加强对自身的学术研究,为确立高校在社会中的地位提供理论论证与支持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的重要课题。
如今,高等教育界纷纷从教育学、管理学、法学等各个视野审视现行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合理合法性、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定位、学生管理的理念、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学生各自的责权利、学生管理中的合法程序等问题。
从此次调查我们也发现,上述问题也是目前师生关注的焦点。
1、高校学生奖惩制度亟需创新
从理论与管理实践角度考察,高校学生奖惩制度都已经落后于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如前所述,56.4%的教师感到学生奖惩制度存在部分不适应现象,而57.8%的学生也认为学生奖励条例部分不合理,7.7%的学生认为其完全不合理;
71.8%的学生认为学生违纪处理条例部分不合理,2.3%的学生认为其完全不合理。
由于高校不仅负有管理的职能,更重要的肩负教育的责任,如何实现管教结合,达到法治与德治的协调,这是目前高校管理制度中的难点与尴尬之处。
最近几年高校学生管理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诉讼案例,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对改革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从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到社会各界几乎都达成了一种共识。
2、高校法律地位的明确是学生奖惩制度创新的出发点
我国高校长期以来沿袭计划体制的管理模式,在管理系统中视自己为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认为自己具有当然的制定各种管理规定的资格,在管理实践中高校既扮演着裁判角色,又充当运动员角色,而学生只是单纯的被管理者。
但随着高等教育的市场化运作和大众化发展,高校内部关系的复杂化,高校的行政管理地位正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广泛质疑。
虽然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具有“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这可以理解为“法律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系’的确认和肯定”,[2]但这并不能说明高等学校就此具有绝对的行政管理权,因为高校主要的是教育学术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它的行政管理权利是通过某种形式被赋予的,而不是高校自身就具备的,一旦赋予高校这些权利的机构自身赋予权利的合法性遭到质疑,那么高校的管理地位也就具有不确定性。
查询所有我国现行的各种教育法规,对高校在管理中的地位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导致当前高校在学生管理中无所适从的症结所在。
因此,加强高等教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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