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讲义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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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8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让人民在法治中身心平安”的文章:
前段时间,媒体“你幸福吗”的天问曾激起公众对“幸福”的讨论,其实,在民众的生活辞典中,有一个词比“幸福”更朴素、更基本、更普世、更能激起每个人共同的利益感,那就是平安。
很难想象,一个缺乏安全感的人,会在“你幸福吗”这个问题上作出肯定的回答。
民众时时担心在路上被抢,生活肯定不会平安;
焦虑于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不知道吃什么才放心,日子肯定不会平安;
权利得不到保障,担心被跨省追捕,担心领导一句话就可能让一个人失去财产,无恒产者无恒心,心里肯定没有平安;
考试担心有人作弊,求职担心有人拼爹,担心即使拼过了高考最后还是拼不过“富二代”、“官二代”,缺乏对公平竞争的信心,总担心被黑被挤被打酱油,平安就成了奢侈品。
平安,不是简单的身体和财产安全,而是身心的平安。
有安全保障,仅仅是身体的安全——人们对平安的追求远不止于此,有公平正义,人们才会心安;
有公平正义,人们才会真正有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匮乏、免于伤害、免于强制”的安全感。
当下,很多时候人们的不平安感源于公平正义的缺失,不平则鸣,不平则不安,没有正义,就没有平安。
何以解忧,何以平安,人们焦虑的心在何处安放呢?
“法治中国”。
一、法治理念的涵义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
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
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
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设就缺乏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科学的道路,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实践、落实并进一步丰富、发展与完善法治理念的过程。
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
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
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而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封建专制国家,人治思想可谓“根深蒂固”。
不久前,山西太原青年李刚开车撞人,下车打交警,口称我爹是公安局长。
日前,山西省纪检部门决定,给予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建议按有关程序撤销其职务。
此事不谈对其父如何处理,关键是青年人李刚,竟一点法律意识都没有。
它反映了当下中国的现实,“学而优则仕”、“官本位”思想,严重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二)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
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
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
因此,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后者是对前者内在精神最准确深刻的诠释。
(三)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使学生形成依法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习惯和取向。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一)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居于核心位置。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具体来说,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等,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对某些人给予法律以外的特权。
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格格不入,必须彻底破除和摒弃。
我在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的所谓“挂牌保护”,对某一类企业也就是某些特殊身份的人所办的企业进行重点保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歧视待遇,就是对其他企业和企业家的不公平,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是消极的。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
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于人民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任何个人和组织,如果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等于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与尊严的挑战和破坏。
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
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需要彻底清除。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封建社会只能是人们的善良愿望,但在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却可以也应当成为法治实践中活生生的现实。
人民群众最欢迎、最盼望的是法律面前一视同-仁,最痛恨的是官官相护。
这种官官相护往往最容易体现在一般的违法行为上,体现在所谓的“小事”上。
比如,同样是在路口闯红灯,普通老百姓被拦住又是开罚单又是扣分,而特殊牌照车辆则扬长而去,你想想老百姓心里会是什么滋味?
明明是违了章该罚他也不会服气。
因此,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上最能体现法律的平等性,“小事”中反映的是根本性的原则问题,每一个执法者都不能掉以轻心,古人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
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
比如,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封建主义专制集权,皇权至高无上,皇帝就是最高权威,尽管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典律令,但法律始终是权力的附庸,是皇帝和大大小小的封建官吏手中统治平民百姓的众多工具之一,谈不上有什么权威。
而在一个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其次,法律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
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三,法律具有普遍性。
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
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
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其他立法主体根据立法权限,分别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宪法的统率之下,构成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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