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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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四条处分等级: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6)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条处分程序: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严肃慎重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分的理由和依据,报年级组审核;
(2)经年级组审核,提出处分方案,年级主任签字后交德育处;
(3)德育处根据年级组处分方案,拟定处分意见,德育处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德
育副校长审批;
校委会研究决定。
(4)学校审批后,德育处及时将处分结论反馈给年级组,年级组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5)德育处将处分结论在晨会上宣布或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6)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审批后报市教育局批准;
(7)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条撤销处分:
受处分学生能认识其错误行为并有改过行动,表现良好,在受处分满一学年后(毕业班高考前一个月),学生本人可以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
(1)家长签字后交班主任审查;
(2)班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年级组审核;
(3)年级组审核签字后交德育处,德育处报学校审批;
(4)学校批准后,德育处及时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反馈给年级组,年级组通
知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5)德育处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在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处分细则: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晨读、课间操、学校集会、课外活动、体育课、音乐美术课、信息通技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
晨读、课间操、学校集会、课外活动等一次按一节课计算;
晚自习一次按两节课计算;
八节课按一个教学日计算。
学生出勤情况由班级进行考勤并做好记录。
2、旷课一次由班主任找学生谈话,学生写出书面检查。
再次旷课由班主任找学生及其家长到校谈话,屡次旷课由年级组找学生及其家长到校谈话,并做好相关记录。
3、累计旷课8节(1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累计旷课16节(2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累计旷课24节(3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累计旷课32节(4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对有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学生的处分
以下行为发现后取消其班级该轮“卫生流动红旗”评比资格,当周卫生成绩扣除5分(一次计1分),情节严重者在晨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1、在校园内随手乱丢瓜皮、果壳、食品包装袋等;
2、向窗外抛洒废弃物,在室内外乱扔粉笔、纸团等;
3、乱擦黑板上的通知,损坏宣传板上张贴的公告、海报等;
4、在黑板上乱写乱画,在墙壁上乱涂乱踩,在课桌椅上乱写乱刻等;
5、值日生连续未打扫室外卫生,环境区杂物多(参照卫生检查记录)。
(三)对恶意破坏学校公物学生的处分
1、有翻越校园围墙、栅栏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处分;
如对围墙、栅栏造成破坏,按照有关规定按价赔偿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恶意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如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及其他一切公共设施),除按照有关规定按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损失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规定进行体育活动学生的处分
以下行为发现后取消其班级当周优秀班级评比资格,情节严重者在晨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1、在教室内疯打、追逐和进行球类活动者;
2、在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公寓楼的过道上疯打、追逐和进行球类活动者;
3、在足球场以外的地方踢球,在篮球场以外的地方打篮球、排球等;
4、在校园道路上疯打、追逐和进行球类活动者;
5、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体育活动,破坏校园卫生或公共财物的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住校生的处理
以下行为发现后加重处罚,由总务处、德育处拟定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1、未经请假,夜不归宿;
2、私自将非住校生带到公寓内留宿;
3、熄灯后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4、偷盗他人财物;
5、滋事打架;
6、私接电线,使用电器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六)对在校园内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园内有抽烟、喝酒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受到处分后又有类似行为发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对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有夹带、偷看、翻书、传接、抄袭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经证实有讨论、交换答卷、利用手机传送答案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经证实有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经证实,对再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八)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动手打人,引起打架斗殴,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因打架使对方致伤、致残,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和相关法律责任。
(九)对偷盗、勒索学生的处分
1、对有偷盗、勒索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经批评教育,可不予处分。
(十)对以下几种违纪学生的处分
1、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进入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录相厅、歌舞厅、网吧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对在校园内外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录音录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经证实对有超过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往行为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4、对道德败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需要说明的几点:
(1)凡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错误,按处分较重的一项处分等级实行;
(2)对超出本条例以外的违纪行为,比照以上各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3)对在社会上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处少年管教、劳动教养、徒刑的学生,一律开除学籍;
(4)学生因违纪受到处分,将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
(5)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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