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02-2010年合同法真题和答案解析(珍藏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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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解析】选项A错误。
本题当事人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所以不是欺诈行为。
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题中乙以检举揭发甲贪污为由对甲进行威胁,应认定为存在胁迫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选项C错误。
甲虽然是不得已而将自己的房屋卖予乙,但是因为受到了乙的胁迫,而不存在处于危难处境的情况,因此,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况。
选项D错误。
重大误解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本题中甲不存在重大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况。
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1题)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考点】合同签订地
【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5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张某首先在乙地签字,李某后来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李某的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后签字的李某的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即丙地为合同签订地。
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2题)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42条第
(一)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可知,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损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乙和丙不是与甲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即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3题)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题中,买卖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即甲先付款后乙交货。
后甲只交付了五万元,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后履行的一方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注意这里是“相应”的履行请求,甲已经履行了5万元的义务,乙应当交付其5万元的图书,且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剩余部分图书。
14.甲、乙约定:
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2010年卷三单选第14题)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考点】定金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2009年)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
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
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
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9.甲对乙说:
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本题中,甲乙约定的时候标的物已经确定,即甲的一套住房或一辆宝马车,不是第三人的也不是销售商的,所以该债属于特定之债,而非种类之债。
因此,A项错误。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本题中,存在两个标的物可供选项,即一个是住房,另外一个是宝马车,属于选择之债,而非简单之债。
因此,B项正确。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本题中只有一个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不存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
因此,C项错误。
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
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
本题中债的标的物为给付财物,属于财物之债,而非劳务之债。
因此,D项错误。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
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解析】本题考核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负有先履行义务,乙负有后履行义务。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人乙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
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甲交付900件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绝大部分履行义务,乙不能拒绝支付任何货款,乙有义务在甲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支付相应货款。
因此,B项错误。
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而非顺序履行抗辩权。
1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可知,赠与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享有任意解除权,而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解除,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则无权任意解除赠与。
另外,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便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也无权任意解除赠与。
因此,A项说法太绝对,不选。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据此可知,在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
《合同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据此可知,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因此,C项正确。
《合同法》没有关于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
(2008年)
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
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
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
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为甲有过失,没有发生严格意义上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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