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案例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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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且不能适用死刑。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
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
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
“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
”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
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
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
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
“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
”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
(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王某,男,25岁。
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
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
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
“还是工资的事儿!
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
”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
“好,你有种!
”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
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
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
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
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
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女,21岁,某厂工人。
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路。
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张某说:
“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
”吴某说:
“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
”说着就去搂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
吴某追上张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
张某见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的语气说:
“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衣服扯乱了,我还要去上班呢,我自己脱。
”吴某以为张某害怕了,便放开张某。
张某站起来将内裤脱下后,便要吴某脱光衣服。
当吴某将外裤连同内裤一并褪到小腿肚时,张某突然上前将吴某推了一把,吴某站立不稳,滚下防洪堤,跌入河中。
张某随即抓起内裤,顾不得穿上,便跑到附近的治安联防队报案。
当联防队员赶至河边,将吴某找到时,吴某已溺水身亡。
试分析:
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1.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吴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张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为求脱身,用计将吴某推下河堤,虽造成吴某溺水死亡,但其行为并无不当,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过程中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案情:
陈某(男,已婚,28岁)与其同厂同事林某发生感情,林想同陈结婚,于是不断催促陈与其妻丁某离婚。
陈提出后,丁坚决不同意。
林对陈说:
“有丁在,我们是不可能在一起的,唯一的办法是让丁从地球上消失!
”陈听后,起了杀机,一日晚上陈趁丁熟睡,准备让丁煤气中毒而死,于是打开煤气,关好门窗。
正准备离去时陈念及夫妻旧情,又返回关闭了煤气,放弃了杀人打算。
丁没有出现任何中毒症状。
问:
陈、林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应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不答具体刑期)?
(1)陈、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其中,林为教唆犯,陈为实行犯。
(2)陈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因此,对陈某应免除处罚。
(3)林某的话使得陈某产生了故意杀人的犯意,是教唆杀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案,被教唆的人陈某构成犯罪中止,则教唆人林某构成教唆未遂,对林某应定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庄某一日来到电脑城闲逛,见到一商家正在电脑城门口卸货,货物为某名牌电脑显示器。
十余名工作人员穿梭忙碌,场面比较混乱。
庄想浑水摸鱼,偷走一台显示器。
庄找到旁边一名以三轮车运货为生的民工洪某,谎称散放在地上的货物中有一台是自己已购买的显示器,让洪用三轮车运回家,洪将显示器搬上车,跟随庄运回了庄家。
问:
庄、洪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庄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庄、洪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本案中,庄某具有盗窃显示器的故意,洪某虽然在庄的欺骗下客观上实施了搬走显示器的行为,但洪认为自己在从事运货业务,并没有盗窃的故意。
表面上,庄、洪共同实施了盗窃,但洪缺乏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洪不构成犯罪。
庄具有盗窃显示器的故意,并利用不知情的洪某实施了盗窃,等同于自己亲自实施犯罪,应单独构成盗窃罪。
张某为一国有企业会计,1998年5月张通过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年底时张得知税务局要来查帐,害怕被追究,张找亲友借钱并变卖了自己的部分财产,凑了10万元,准备交还给单位。
张还写了悔过书,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交给单位领导。
正在张四处借贷,准备凑足剩下的10万元时,张的贪污行为被单位举报。
其后检察机关传讯了张,张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对张能否认定为自首?
1.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张应认定为自首。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自动投案;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本案中,张写了悔过书交给单位领导,属于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张自动投案后,在积极退赃,减轻犯罪后果时被传讯,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王某和李某有仇隙,随即找到与李也有矛盾的张某。
王、张二人商量“修理修理”李。
张仅想给李一点颜色看看,王则心想趁着有张帮忙,将李“干掉“。
王并没有将杀人的心思透露给张。
为此,二人准备了匕首和砖头。
一天夜晚,二人拦住下夜班的李,对其殴打,李反抗。
张用匕首刺中李腿部,王则用砖头猛砸李头部。
李昏倒在地,王、张二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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