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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惯犯,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在处罚时应从重。
7.质剂:
西周时将买卖契约称为“质剂”,买卖双方交易的内容写于竹简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用于“大市”(买卖奴隶、牛马),尺寸长;
剂用于“小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尺寸短。
质剂由官府按统一格式制作,并由“质人”管理。
8.七出:
又称“七去”。
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9.三不去:
依周礼规定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不去”对当时的婚姻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0.五听:
是西周时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听”是观察、审断的意思。
“五听”大致可视为西周审讯经验的总结及在审讯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
二、简述题
1.简述西周的五刑制度。
答:
即墨、劓yi、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字后涂以墨;
劓刑是割鼻;
刖刑即断足;
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
大辟即死刑。
2.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
周穆王时命吕侯作刑书。
(1)继承西周初“明德慎罚”思想,强调以“中刑”即不轻不重之刑治理国家;
(2)阐述了刑的起源、用刑原则和五刑的种类;
(3)恢复了夏的赎刑制度,犯罪者可以根据法律交纳赎金以求减免刑罚。
3.简述西周婚姻的“六礼”制度。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要求的结婚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
(4)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三、论述题
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中国法律起源于“刑”和“礼”。
(1)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
①黄帝时代的部落战争带有了政治目的。
战争的目的是掠夺与征服:
掠夺是为了本部落的经济利益;
征服是为了本部落对其他部落具有支配权力。
②战争中的号令与对被征服者的镇压是“刑”产生的温床。
(2)具有法律性质的“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
①礼本是部落祭祀活动的仪式程序。
人民确信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接受贡品,否则是对神明的亵渎,违礼者必遭神明的惩罚。
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礼,无疑具有法的性质。
②礼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部落的风俗习惯是部落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礼则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它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而且更规范,它是维护部落首领权威的工具。
从礼的内容看,风俗习惯是礼的直接渊源。
影响:
中国法律的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
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
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
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2.试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
(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
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
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春秋、战国
11.铸刑鼎:
春秋末期,郑、晋两国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史称“铸刑鼎”事件,标志着中国成文法的产生。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故称“竹刑”。
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经国家认可,才产生了法律效力。
13.法经:
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
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至此,法家思想才初步形成一个体系,法家才成为一个学派。
4.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皆未曾公诸于世,只藏于官府,其目的就是便于统治者利用法律为所欲为,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之于世,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律,“铸刑书于鼎”。
公元前530年,邓析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成为“竹刑”。
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试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新的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1)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公布成文法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为战国及战国以后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4.试述“法经”的结构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结构:
《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制定的。
李悝总结春秋时期各诸候国的立法经验,并对成文法运动进行了理论概括,著《法经》六篇。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典。
其主要内容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则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有利于司法的统一和立法的系统化,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有利于对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法经》是新式法典的集中体现,是封建成文法典的雏形。
秦朝
14.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简。
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15.为吏之道: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之一,此简共有51支,简文分上下五栏书写,是一篇私人杂记。
有的内容类似后世封建国家的“官箴”,宣扬官场的治身格言和处世哲学;
有的内容类似供学习做官的人使用的识字课本,有的内容以通俗的韵文宣传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
篇末附抄了《户律》和《奔命律》各一条。
16.髡刑:
属于秦律刑罚中的一种,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是一种耻辱刑。
6.简述秦律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据控告者与被告者间的关系以及侵害行为的性质来划分的。
“公室告”,即杀伤或盗贼他人者,为“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非公室告”,即家长或主人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及奴婢,为“非公室告”,官府不得受理,如若再告,告者有罪。
目的是维护家庭内部的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秦律在诉讼制度上的不平等特点。
无
汉朝
17.九章律:
汉朝建立之后,汉高祖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九章律》是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三章,合为九章,称之为《九章律》。
通常所说的汉律,即指《九章律》。
18.左官律:
汉代专门法律。
汉武帝规定在诸侯国任职为左官,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且不得进入中央任职,以此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
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官吏违反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
左官罪即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
19.汉代读鞫:
鞫即审讯,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因而读鞠即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是初审程序的最后阶段。
20.上请:
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21.春秋决狱:
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者虽有正条而不合于儒家道德的场合经常被引为判案的依据。
5.简述西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
A.汉文帝废除肉刑。
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其具体内容是: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
即墨刑改为髡kun钳qian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B.汉景帝进一步改革笞刑,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减少笞数。
第一次将笞500改为笞300,笞300改为笞200;
第二次将笞300改为笞200,笞200改为笞100。
第二,制定《箠令》。
《箠令》规定箠即笞杖长五尺,宽一寸,末端厚半寸,用竹板制成,须削平竹节;
笞打部位限于臀部,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
该法令进一步规范了笞刑。
C.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7.简述“约法三章”的主要内容。
刘邦攻入秦都咸阳之后,为了争取民心,就宣布废除秦朝苛法,并与关中父老“违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即杀人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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