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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法律事务
层次:
专科
2013学年秋季学期
中国法制史课程作业1(共3次作业)
学习层次:
专科涉及章节:
第1章——第3章
一、名词解释
1.颠越不恭:
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2.七出三不去:
七出,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
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但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儒家学派:
“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
因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成为儒家。
4.不吉不迪:
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其本人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5.周礼:
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二、简答题
1. 简述商代的民事法律制度。
答:
关于商代的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商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分赐给贵族使用;
领受土地者占有土地,并向商王缴纳贡赋,但没有所有权,不得买卖土地。
奴隶则被作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
其他财产,由家长占有、管理,家庭的一般成员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2. 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
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按照《礼记﹒礼运》所说,礼“禁与将然”,“绝恶于未萌,起敬于微缈,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
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其关系是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3. 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的主要内容: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狱、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三、论述题
1、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商鞅第一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
(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国情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
(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
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商鞅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
(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
(2)普遍推行县制;
(3)按户口征收军赋。
商鞅变法的影响:
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从而使秦国从不被人重视的“夷狄之邦”,一跃成为令人畏惧的“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以《法经》为蓝本的秦律,对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已“律”为名;
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课程作业2(共3次作业)
专科涉及章节:
第4章——第8章
一、名词解释
1.行政责任:
即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而又没有触犯刑律的官吏,不通过司法程序而直接实施行政处分。
2.律:
是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相当于后人所说的“法典”。
律不只是就某一事项制定的,亦非能随时修改的,具有使用的普遍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3.“先请”制度: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做出减免的决定,以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4.春秋决狱:
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5.官当制度:
“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6.八议:
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这八种人是: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至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
1.简述汉代法律原则的内容。
法律原则与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密切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原则。
汉代与秦代相比,其法律原则有较大的变化,这与汉代统治者把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关。
其主要内容有:
(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2.简述《北齐律》的贡献。
《北齐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
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置于全例之首。
同时,十二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
此外,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3.简述唐律的主要特点。
由于唐律是在中国古代特殊的地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下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晶,它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的社会的土壤之中,凝聚着中国数千年来历代统治阶级对礼与法的思考、对法律作用的理解、对前代立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和对“完美”法律的不懈追求,因而,它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特有的基本特征,从而也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成为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
主要表现在: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4.简述宋代司法审判监督制度的特点。
宋代除了审判机构间上下、左右监督外,还设立了较完备的审判监督制度。
在中央扩大御史台司法职能,太宗时曾设御史台推勘官,分赴地方审理大案。
在地方,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这成使为世巡案制度的渊源。
此外,还专门规定有平反冤案及错判案件的“理雪制度”与“推勘院”。
三、论述题
1.论述《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主要刑法原则。
在《唐律疏议》篇中,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确定犯罪性质和使用相应刑罚的基本原则,对于分则各篇的定罪量刑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官员犯罪首先要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及主管恶性的不同使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划分了犯罪责任承担年龄段,并规定了具体的刑事责任。
(3)同居相隐不为罪。
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
(4)自首减免刑罚。
犯罪行为尚未被发掘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构成自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5)共犯区分首从。
对于共犯的处罚原则是,造意者依律处斩,随从者减一等处罚。
(6)再犯累犯加重。
犯罪已被发掘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对再犯采取加重处罚的原则;
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可以加重至死刑。
(7)先进的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凡是同属一国的外国人相互侵犯时,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
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相互侵犯,则使用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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