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经济法专题研究复习范围及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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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谓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有哪些特征?
p75
2.简述企业资本制度。
P94
3.简述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P122
4.比较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P141p150
5.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课件p43
6.简述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公开。
P271
7.简述财政、国债、税收的职能。
P329p347p378
8.简述我国的税法体系。
P389-420
9.简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P484
10.简述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P451
11.简述社会保障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12.简述对外贸易基本法律制度。
P569
13.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P254
14.国家如何调控价格总水平?
p515
15.如何理解经济法是衡权法(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来谈)?
p29
(二)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为什么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p47
2.试述公司的治理结构。
P116
3.论税收征收的强制措施。
P411
4.试述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完善。
P214
5.试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
P425
6.试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P242
(三)案例分析题
1.某省有两个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A和B,两家公司生产的电器既销往国外也在本地销售,两家公司都视对方为主要的竞争对手。
1995年7月A公司的总经理陈某结识了B公司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夏某,陈某许诺如果夏某能够将B公司的主要技术秘密告诉A公司,A公司将送给夏某一套价值30万元的豪华别墅。
夏某立即同意,并于1995年8月将B公司的主要技术秘密传真给了A公司。
A公司也于1995年9月将一套价值35万元的豪华别墅房产证交给了夏某,夏某当月就举家入住这一别墅。
A公司根据夏某提供的B公司的技术秘密,改进技术,占领了B公司在海外的大部分市场。
正在A公司定单源源不断的时候,某市C先生购买了A公司的电器后,当天使用就发生了爆炸,C先生及其女儿被炸伤,经查该电器系A公司生产,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C先生一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几万元,在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A公司开始出现货物积压的现象,A公司为了挽回公司的亏损,实施了以下3条措施:
第一,运用会计手段,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少缴了税款几万元;
第二,雇用年龄不足16岁的未成年人,借此减少工资总量的支出。
问题:
(1)根据以上案情判断,A公司有哪几种侵权违法行为,分别涉及到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哪些法律?
(2)A公司侵权违法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答:
(1)根据以上案情,A公司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偷税违法行为以及招收童工违法行为,分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税法以及劳动法。
(2)针对A公司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A公司的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通过行政调解,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行政调解;
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行为违反了刑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A公司的偷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A公司的雇佣童工的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啤酒的企业,使用在啤酒上的商标分别为A和B。
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
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
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
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啤酒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唯有本厂的A牌啤酒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啤酒时请认准A牌标志,谨防上当受骗。
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啤酒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品,致使乙厂生产经营严重滑坡,造成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
(1)分析甲厂行为的性质。
(2)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
(3)分析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应当如何计算?
(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甲厂的行为既是一种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根据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上述规定,应责令甲厂停止播放和刊登广告,通过电视台和报纸说明事实真相,向乙厂声明道歉,并可在法定幅度内处以罚款。
(3)根据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该规定乙厂的近10万损失可以要求甲厂赔偿。
3.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
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
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查阅账簿;
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3)该合同有效。
尽管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12万元合同的行为超越职权,但某机械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该行为有效。
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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