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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让学生领会依法纳税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
税法概念、税法构成要素、涉税会计应设置的要账户
教学难点
税法构成要素
教学方法
以讲授法为主,理论联系实际,间以课堂练习,以加深学生对
所学知识的理解。
教学内容及
时间安排
第一节税法概述2学时
第二节税法构成要素3学时
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2学时
第四节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账户的设置1学时
教学程序
教学的基本内容
时间安排教学方法
导入新课:
从学生获得助学金、学费资助讲起,提出“税收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的问题,引起学生对税收的思考,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导入本课程的学习。
第一章税收基础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重点)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之间在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
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
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
主要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
主要是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力主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
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2、权利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
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
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
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
三、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第二节税法构成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包括两类: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在中国,纳税人包括: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
②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
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⑤私营企业;
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
⑦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
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
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
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
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
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
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
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
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
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
三、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指课税的尺度。
即对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征收比例和征收额度。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税收负担的深度,
是税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一)比例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1.行业比例税率:
即按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税率。
2.产品比例税率:
即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即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率。
4.幅度比例税率:
即中央只规定一个幅度税率,各地可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一个比例作为本地适用税率。
(二)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
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二)定额税率
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
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三)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
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1.全额累进税率:
即对征税对象的金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
在征税对象提高到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金额都按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2.全率累进税率:
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
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
3.超额累进税率:
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
4.超率累进税率:
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课税客体在运动过程的诸环节中依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环节。
纳税环节的存在,取决于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运动属性。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七、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
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
八、减免税
减免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
。
九、税目
税目亦称“课税品目”或“征税品目”。
税法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它反映了具体的征收范围,代表了征税广度,是一个税种课征制度组成的一个要素。
十、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十一、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
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是保证税法正确贯彻执行、严肃纳税纪律的重要手段。
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
管法),该法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分别在1995年2月28日和2001年4
月28日进行修改。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是: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分税种、各
自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税
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征收管
理。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三、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会计档案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和使用
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应当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③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异地完税凭证;
⑤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期限
五、税款征收管理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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