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经济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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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市场主体法 5
(二)市场运行法(市场规制法) 6
2.1含义 6
2.2市场运行法 7
(三)市场宏观调控法 8
3.1含义 8
3.2市场宏观调控法 8
(四)市场经济监督法 12
4.1含义 12
4.2市场经济监督法 12
(五)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 13
5.1含义 13
5.2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 13
(六)市场经济秩序法 13
6.1含义 13
6.2市场经济秩序法 13
评价:
15
摘要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
虽然不同经济法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法规,但他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法的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是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通过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六类,即市场主体法体系、市场运行法体系、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经济监督法体系、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体系、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
并了解各经济法体系中具体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修订的时间,以及某些法律法规的废止时间。
通过对我国经济法体系分类的整体把握,分析存在的缺陷并进行评价。
关键词:
经济法;
时间;
修正;
施行
一、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一词最早是在1755你那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里提出的。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1919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即《煤炭经济法》,是现代经济法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虽然制定、颁布了一些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没有正式称之为经济法。
不少学者认为新中国经济法的研究源于1979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方面的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重点,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经济法律框架体系。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和苏联的影响,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的有:
需要国家干预说,即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协调说,即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纵横统一说,即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的统一体(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其形式渊源,即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我国经济法的现行表现形式有:
经济性的宪法,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经济性的法律,经济性的司法解释,经济性的行政法规,经济性的部门规章,经济性的地方性法规,经济性的自治条例,经济性的地方政府规章。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经济法的概念可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
这种经济关系是纵向的经济关系,是上级和下级、命令和服从的隶属关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这一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在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的含义是指以企业为主体是各类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与内部机构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涉外的经济关系。
二、我国现行六大法律体系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经济法部门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
虽然不同经济法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法规,但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法的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六部分:
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规制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市场经济程序法。
(一)市场主体法
1.1含义
指确认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和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包括:
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破产法等。
1.2市场主体法
1.2.1国有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于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于198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2集体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集体企业法是调整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3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主要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
1.2.4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1.2.5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
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规模的修订。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次会议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2.6外商投资企业法
(1)《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该法及其实施条例后多经修改(最近一次是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修改)。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是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重要的法律。
(2)《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于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修改。
(3)《外资企业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发布,1990年12月发布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2.7私营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于1988年6月25日由国务院通过,1988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开始实施。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修订,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1.2.8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市场运行法(市场规制法)
2.1含义
指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应包括两部分。
1)市场主体规则法:
合同法、证券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
2)市场管理规则法: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2市场运行法
2.2.1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效。
2.2.2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
2.2.3证券交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交易法》于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2.4房地产交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7年8月30日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通过,于2007年8月30日修改正。
2.2.5期货交易法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2月7日由国务院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2.6知识产权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2001年及2010年修正。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第十七次会议及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第六次会议修正。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及2001年修正。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施行。
2.2.7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2.8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2.9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该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案,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2.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市场宏观调控法
3.1含义
指国家和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而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包括,产业政策法、农业法、国家预算法、税法、金融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期货法、票据法等)、对外贸易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反补贴法与反倾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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