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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门提上日程。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后终获通过。
从2013年10月~2015年4月历时1年半的时间,这部食品安全法律修正案走过了哪些“路径”?
又有哪些变化?
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该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6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
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于同年10月29日将该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并重点完善了4个方面:
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
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
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同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一审。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
二审修订时出现了7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增加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规定;
二是明确将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写入食品安全法;
三是增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依法进行标识的规定和罚则;
四是对食品中农药的使用做了规定;
五是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用量要求;
六是增加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
七是加重了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后表决通过。
相比二审稿,《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最后一次审议只是在较受争议的几个核心问题上做了修改,如对剧毒、高毒农药作出的进一步限制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同时增加规定: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等。
新法的理念及亮点
一、新法体现的理念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该规定内容吸收了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新价值、新元素,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修订时遵循的理念,也是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遵循的理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预防为主方面,就是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
为此,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
二、新法体现的亮点
亮点一:
8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
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
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
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亮点二:
6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
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
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
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
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三:
4个方面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是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
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是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
新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三是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
新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
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
四是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
新法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同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亮点四:
3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新法对监管部门和行业发展的深刻影响
近年来,食品安全不断被推上风口浪尖,食品安全事件也是风波不断,以至于广大群众对“吃什么才安全”深感忧虑。
新法作为一部保证食品质量、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法典,必将对食品监管、食品行业发展以及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带来直接影响。
一、对食品监管的影响
相比现行《食品安全法》,新法从监管角度出发,创新完善了诸多监管制度,为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增添了新的“武器”。
一是规定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该规定有利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动态监管和风险预警分析,落实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2008年10月份,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为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原卫生部就与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了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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