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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注册规划师考试整理背诵法规
注册规划师考试整理背诵-法规
注册城市规划师的人数要求:
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不少于4人;丙级不少于1人。
⏹②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主体: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③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划分和处分种类。
行为:
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种类)。
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只有宪法这一例)
⏹◆P2“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
”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制定权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专属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法》第8、9、10、65条规定的授权立法,是指授权国务院或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专属全国人大的部分立法事项,而不是授权国务院和经济特区制定法律,被授权的机关立法位阶未变,国务院制定仍是行政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仍是特区地方性法规
⏹◆P4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
⏹《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
⏹◆P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
⏹《立法法》第6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县的上一级可以是地级市,无权批准。
⏹◆P5“行政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行政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地方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规章的所作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法》规定的法的渊源。
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
公务员个人不是行政主体,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是行政主体
⏹◆P9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改为行政应急性原则应当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与常规程序不同的紧急措施。
⏹◆P14抽象行政行为是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可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特定事。
⏹◆P17听证是听取意见的程序;听证为决策,而不直接决策。
⏹◆P19救济是权益受到损害的补救措施。
包括: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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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2、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
假定、处理、制裁,缺一不可。
3、法律法规的效力:
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
等级效力:
1)取决于制定机关的地位,2)严格程序高于普通程序,3)后法优于先法,4)特殊优于一般,5)授权下级时,其效力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制定的法律。
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国内外的中国公民,在我国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4、行政法的原则。
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概括为依法行政,又包括行政合法、合理原则。
行政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程序合法,其它 行政合理,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包括行政目的动机合理,内容和范围合理,行为方式合理,手段和措施合理。
5、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6、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和调整。
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
公务员个人不是行政主体,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是行政主体
7、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8、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是: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9、行政行为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编制城市规划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10政违法,即行政法律关系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不是尚未构成严重犯罪的。
分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人违法11政法律责任构成四要件:
1)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2)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4)其违法行为以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为前提。
只有以上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12、行政立法三个主体: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1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管辖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14、行政许可六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15、行政许可的分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种,只有特许有自由裁量权,16、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审查、决定。
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以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17、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才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18、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内部的人员,行政处罚则针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的六种类型: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
19、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一事不再罚;
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成为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1989年《城市规划法颁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城乡规划法》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七十条,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3、规划法规体系:
1)法律(城乡规划法);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是同一级别,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横向体系:
基本法、配套法和相关法。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分为:
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三个层次。
3、框架,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规划的制定,规划的实施,规划的修改、规划的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4、目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五项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2)先规划后建设原则,3)环保节能,保护耕地的原则,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的原则,5)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原则。
近期建设规划是法定规划,分区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不是法定规划(法规p56)
城乡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p58)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10、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
1)基础设施,2)公共服务设施,3)保障性住房,4)生态环境保护,11、修改总规的五种情况:
上位规划变动;区划调整;国务院得大设施;经评估;审批机关认为的其它原因,12、城乡规划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三种监督检查)行政、人大、公众。
13、人民政府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编制单位违法(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依法赔偿)
城镇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和拆除并处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
乡村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和拆除,没有罚款和没收)
1、《村庄和集镇管理建设管理条例》立法背景200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市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法》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不包括广大农村地区。
《城乡规划法》没有明确规定废止该条例。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4.2日通过,2008.7.1起施行。
其规划编制主体为:
名城由名城所在市人民政府,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公布1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原则和措施(p68)
3、《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设立之日两年内完成总体规划。
禁止的行为:
禁止开山、采石、修坆立碑、禁止修建爆炸性、毒、放射、腐蚀等设施;禁止刻画涂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修建宾馆、招待所等,已建的,按规划逐步迁出。
限制的行为: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等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责任(p74)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省域城镇体系由国务院同意后,建设部审批。
新规划法中明确是国务院审批。
市域,县域体系规划纳入总体规划,按规划法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p82
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p83,不含县城关镇
7、《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审查五依据:
党政方针,一法一办法,五年计划产业政策,体系规划,当地实情
8、《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0、《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p87
1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省域体系规划:
1)控制开发的区域,2)重大基础设施,3)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总体规划:
规划法表述:
1)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4)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5)环境保护、6)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8)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p90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线
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5、《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
1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要达到以下目标:
1)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2)遇抗震设防烈度时,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能正常或很快烦恢复生产,3)当遇罕见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系统不受破坏,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
三类模式(甲,乙,丙)1)七度设防以上的大城市按甲类,2)六度的大城市和中小城市,按乙类,3)其它按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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