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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贯彻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4.1.2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1.3负责交通违章内部处理,以及内部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
4.1.4负责对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4.1.5负责准驾证的审批、发放及注销等管理工作;
4.1.6负责公司交通安全重大事项的组织管理。
4.1.7负责公司汽车行驶记录仪等相关规定的制定,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记录仪的使用及管理。
4.2生产运行处
负责车辆的设备管理。
4.3办公室
4.3.1负责机关办公车辆的调度使用管理及相应驾驶员准驾证的申办;
4.3.2负责公司机关驾驶员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
4.3.3负责做好汽车行驶记录仪程序、技术参数和相关的操作管理;
4.3.4确保监控工作站24小时在线,不间断监测记录仪的运作情况,发现车辆有违章现象及时发送纠正指令;
4.3.5负责记录仪的售后服务及保养、修理工作,及时排除记录仪故障;
4.3.6负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保管好记录仪;
4.3.7负责对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考核,对检测到的违章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4.4所属各单位
4.4.1安全管理部门
4.4.1.1在本单位组织贯彻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4.4.1.2在本单位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4.1.3负责本单位交通违章内部处理,以及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
4.4.1.4负责对本单位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4.1.5负责对本单位准驾证的初审,上报及年审等管理工作;
4.4.1.6组织处理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
4.4.1.7负责对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监督检查和考核的结果进行通报;
4.4.1.8对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对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进行评估。
评估项目要包括超速次数、疲劳驾驶情况等影响行车安全的内容。
4.4.2生产管理部门
负责本单位车辆的设备管理。
4.4.3办公室/车队/基层站队
4.4.3.1负责本单位(部门/站队)生产、办公用车的调度及使用管理;
4.4.3.2负责本单位(部门/站队)驾驶员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
4.4.3.3确保监控工作站24小时在线,不间断监测记录仪的运作情况,发现车辆有违章现象及时发送纠正指令;
4.4.3.4负责记录仪的售后服务及保养、修理工作,及时排除记录仪故障;
4.4.3.5负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保管好记录仪;
4.4.3.6负责对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考核,对检测到的违章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5管理内容
5.1交通安全责任制
5.1.1各级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交通安全工作。
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专业的交通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5.1.2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5.1.3各单位建制车队(机动车数量在10台以上的单位,应成立车队)应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应设置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非建制车队或零散车辆所在用车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5.1.4长期在外驻扎执行任务5台车以上的,应在驻地成立车辆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不足5台的应委托车辆使用单位进行管理,签订安全协议。
5.1.5质量安全环保处每半年对各单位交通安全指标控制情况和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对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进行一次检查;
各基层单位每月对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检查信息应及时在公司HSE信息系统进行公布。
5.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5.2.1车辆允许使用基本条件
车辆应达到下列条件准许使用:
a)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b)车辆均需按要求配备安全带。
c)除消防车辆、管道维抢修特种车辆(挖掘机、装载机、吊车)以外所有自有产权的在用机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GPS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下称行车记录仪),执行《车辆行驶记录仪使用考核管理规定》。
d)车籍与车管单位相符,证照齐全;
e)新购置、外部调入、大修理或长期停用的车辆,启用前应经车管人员和使用单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确认符合使用和上路行驶条件后,经车辆使用单位有关领导或领导授权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检查人员应在相应检查记录上签字。
5.2.2车辆安全检查
5.2.2.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的“三检”制度,即出车前、行驶途中和回厂后的车辆检查、保养,做到小故障不过夜,故障不排除次日不出车。
车辆三检表具体见附录A。
5.2.2.2所属各单位每季、站队每周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填写《车辆安全检查表》。
5.2.2.3车辆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可靠、灵敏,对刹车等重要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调校,确保安全、可靠。
5.2.2.4若发现与本单位同型号的车辆发生设备安全事故,应立即对本单位该型号车辆进行检查、处理,确保安全后方可使用。
5.3驾驶员安全管理
5.3.1驾驶员资格的确认
5.3.1.1驾驶人员分为职业驾驶人员和非职业驾驶人员。
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车辆为全部或主要职业的人员;
非职业驾驶员指单位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单位车辆的人员。
5.3.1.2只有经过正式培训,审验合格,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国石油西南管道公司机动车准驾证》的人员方能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无“双证”的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按无证驾驶论处。
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3.1.3大型工程车辆、大客车、特种车辆及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和驾驶员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和驾驶员资格证书。
5.3.2内部准驾证管理
5.3.2.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准驾证的审批、发放及注销等管理工作。
5.3.2.2准驾证申办范围及条件:
a)配有专车的人员和办公室、安全科及基层站队等确有驾驶车辆执行公务的人员;
b)每个基层站队控制在1-2人数量内;
c)具有驾驶同车型两年以上经验的人员。
5.3.2.3办理准驾证申报资料:
a)身份证复印件;
b)驾驶证复印件;
c)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d)驾驶员所在单位关于办理准驾证申请;
e)西南管道机动车准驾证申办登记表。
5.3.2.4准驾证的核发:
a)各单位专职驾驶员报送相关资料;
b)对于其他非专职驾驶员,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执行任务且有固定行驶范围或行驶线路的,经本单位安委会讨论批准以正式文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后,可办理准驾证,并按要求在规定的行驶范围内行驶。
5.3.2.5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准驾证的年审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每三年负责对准驾证进行复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注销准驾证:
a)到驾驶员岗位满三个月或从公司外调入在驾驶员岗位满二个月,按照岗位规范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b)驾驶技术差,经帮教不能提高的;
c)酒后驾车、跑私车或不按规定回场在外停车过夜的,或其它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的;
d)违章肇事吊扣驾驶证超过三个月的;
e)造成交通事故,六个月事故没有结论的;
f)长期病休或患有妨碍安全行驶疾病连续六个月内不能康复的。
5.3.3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驾驶员各类不安全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驾驶员的定期考核。
驾驶员十大不安全行为见附录B。
5.3.4严禁强令驾驶员违章行车。
对各种违章指挥,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5.3.5各单位应对驾驶员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并建立“驾驶员管理台帐”。
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定期对交通违章与交通事故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出有效的预防措施。
5.3.6外聘驾驶员管理
5.3.6.1若聘用外部司机驾驶本单位车辆,要对应聘司机驾驶能力进行认真考核,要求应聘司机必须具有驾驶同种车型3年以上的经验,在准驾证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管理上同本单位驾驶员一样对待。
5.3.6.2对于外聘或随车的外部驾驶员年龄必须在50周岁以下,并且要有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3.6.3若租用外单位车辆在3个月以上,随车的外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应同本单位驾驶员一样对待。
5.4交通安全教育
5.4.1车队、班组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主要包括:
a)每日班前会;
b)每周安全活动;
c)每月一次安全动态分析会及安全工作总结会。
5.4.2各单位应定期对驾驶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
所属各单位每季、站队每月、班组每周必须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安全活动需详细记录。
驾驶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中单位集中培训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
5.4.3驾驶员因外出执行任务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培训时,由所在单位负责补课。
5.4.4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指示等;
b)交通安全常识;
c)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d)安全驾驶技术;
e)车辆机械常识;
f)职业道德教育;
g)交通事故案例;
h)其他交通安全内容。
5.4.5各单位对驾驶员的培训应有培训计划、培训教案、教师和培训、考核记录。
5.5车辆调度和用车管理
5.5.1车辆出车实行出车审批制。
严格按照《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中《出车审批单》(下同)执行,由单位车辆调度部门或基层车队调度人员管理。
5.5.2各单位用车应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授权人批准后,报车辆调度部门根据在用车辆数量、种类和完好情况指派相应车辆(包括驾驶员)执行任务。
不准公车私用。
5.5.3车辆调度部门对派发的车辆应向驾驶员发放《出车审批单》。
5.5.4车辆调度部门安排车辆执行任务时应对拟派的车辆和执行的任务以及气象、行驶路线等进行风险判断,有选择地派出具体车辆。
5.5.5用车单位应减少夜间、节假日或不利车辆安全行驶条件下用车和长途用车,车辆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夜间、节假日或不利车辆安全行驶条件下派发车辆,严格控制派发长途车。
因工作需要夜间、不利车辆安全行驶气象条件、节假日派发车辆,应经单位值班领导批准,车辆管理单位调度、值班人员做好登记。
长途车派发应按本规定5.5.10执行,履行审批手续,对驾驶员进行长途行驶安全教育,对车辆进行检查等。
5.5.6用车单位的带车人有责任监督驾驶员安全行驶,有权纠正驾驶员违法和违章违纪行为,遇有突发事件有义务与驾驶员共同处置。
5.5.7用车单位应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乘车教育,员工乘车安全管理要求见附录C。
5.5.8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基本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才能出车。
车辆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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