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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法人公司是指未取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只是取得的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存款人类别
开户资料
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地税登记证》正本;
3、《国税登记证》正本(可选);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5、法人件
非独立法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
5、负责人件。
如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还需提供其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正本;
◆一般存款账户
◇简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的单位和组织。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规定的资料;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因结算需要开立的有关证明或借款合同等(可选)。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目的是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并有利于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账户管理方法》强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从此而言,该方法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对象
对以下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注意: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围办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8.人民币存款结算融道网提供。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3有权部门对资金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法规、规章、批文或证明文件;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有关证明(可选)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与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
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适用对象
有以下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临时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1、临时机构:
驻在地主管部门设立批文;
2、异地建筑与安装单位:
施工合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临时经营:
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注册验资: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
5、增资验资:
股东会或董事会增资决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
为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方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方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与其他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以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与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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