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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共五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是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若干基本规定,共七条。
包括立法宗旨,国家秘密的定义,保密工作的方针,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保密义务的设定以及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保密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五部分:
1、保密工作的方针
《保密法》总则第四条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
2、国家秘密的定义
《保密法》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表述: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国家秘密的范围
《保密法》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4、国家秘密的等级
《保密法》第九条将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并原则规定了区分三个等级的标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5、法律责任
根据《保密法》第四章的规定,违反《保密法》,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关机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刑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的刑事责任:
《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保密法》的同时,通过了《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这个规定的具体内容是: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
”这个《补充规定》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使我们在新形势下有了针对向境外泄密犯罪的锐利法律武器。
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
三、对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保密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中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由于领导干部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负的责任不同于一般人员,决定了领导干部接触国家秘密的事项多、知密的范围广,所以对领导干部在保密方面必须有特别的要求。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
这十条守则是: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需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某单位不产生国家秘密,是否就没有保密工作了?
国家秘密不是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能产生,有的机关、单位并不产生国家秘密,但是,不产生国家秘密并不等于不需要做保密工作,也不是无密可保了。
因为:
一是有可能持有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载体;
二是工作中可能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
即使不持有、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还会有本单位产生的工作秘密。
因此,仍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五、公民为什么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如何履行保密义务?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
“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力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密法》关于保密制度的规定,是对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必须作出和禁止作出的行为规范。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公民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学习和了解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了解违法泄密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密法》为行动规范,检查和堵塞思想上、工作上的泄密漏洞,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保密观念、法制观念,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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