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作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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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
通用力。
4.主管:
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
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
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
讼行为的日期。
5.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
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
的强制措施。
2、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
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内容:
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
2、当事
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
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回避的对象:
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
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
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
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
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
对其他当事人生效。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异同。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四项基本
原则、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三、案例分析题(20分)
李春和杜月市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
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
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
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
张丽说:
“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
并且有四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
”为此放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
经法院通知,李梅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
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有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说明理由。
(2)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1)答:
本案由乙市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是由继承引起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
在地的乙市法院行使管辖权。
(2)答:
本案李可是因不动产产权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公民,在本案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李明是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被法院通
知应诉的人,是被告;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该遗产继承诉讼中,李娜既不明确表示
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法院仍应把其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于某因对原
告、被告所争议的不动产产权主张实体权利,认为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到已经开始
的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
1.民事诉讼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
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民事诉讼)证明:
指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及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证据,审查核实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查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3.证明责任: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4.质证:
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
问、辨认、质颖、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
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
5.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
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6.缺席判决:
即在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公就到庭,法院公就到庭的
一方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
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
(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
(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2.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2)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按照证据是否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
3.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
论;
7、勘验笔录。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解释,“新的证据”是指哪些情形。
(1)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5.起诉的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和第109的规定,起诉的要件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种。
(1)形式要件:
①必须提交起诉状;
②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2)实质要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
张三、张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
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
父母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
张四不同意,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者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张四腾房搬走。
张四在答辩中称:
张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张三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张三、张四的叔叔张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着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
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张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
张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1)在本案诉讼中,张三、张四、张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并说明理由。
(2)张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3)张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在本案诉讼中,张三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的人,是原告;
张四是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被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被告;
张恩义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张四是一方当事人,其在诉讼中死亡,法院应根据民诉法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程序。
(3)答:
张三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目的合法,符合撤诉条件,应裁定准予撤诉,诉讼程序终结。
《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
1、名词解释:
(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2.第二审程序:
是指上一及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4.民事判决和裁定:
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5.特别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6.督促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限令债务人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
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结婚时间较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人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案件,扶养费案件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和变更收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区别
区别: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2、审理的对象不同;
3、适用程序不同;
4、裁判的效力不同。
3.上诉的概念和法定条件。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宝期间,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行为。
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
(2)上诉的形式要件
4.抗诉的概念和特征。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特征:
(1)抗诉的主体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法院;
(2)抗诉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3)抗诉依法定程序进行;
(4)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5.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
(1)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2)结束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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