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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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
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二)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的,对已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现时公房出售政策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
集资额(合作建房出资,下同)超出应付购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积,根据折算后的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
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的,补交差额
后,根据现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
折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集资额-应付购房款)÷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
办事员、科员,70平方米;
副主任科员,80平方米;
主任科员,90平方米;
副处级,100平方米;
正处级,110平方米;
副厅(局)级,120平方米;
正厅(局)级,130平方米。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技术员,70平方米;
助理级,80平方米;
中级,90平方米;
副高级,5年(含)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
正高级,125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中级工以下和20年(含)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
高级工和20年工龄以上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
技师,90平方米;
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第八条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一)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由自治区房改办根据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呼和浩特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定期测算。
计算公式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2-(职均工资×
4)÷
70
呼和浩特市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
(二)工龄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其中,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
呼和浩特市2000年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5.73元(只限发放住
房补贴时使用)。
第九条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的方式发放:
(一)1999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核算、分期分批方式发放。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老职工,本人提出不再换购住房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房改办核准后,可一次性领取差面积部分住房补贴。
(二)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
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年度月住房补贴率。
第十条年度月住房补贴率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房改办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
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率为15%。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机关人员只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
事业单位人员只有行政职务的按行政人员标准执行,只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就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住房补贴资金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与单位其它住房资金中解决。
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预算拨付。
第四章住房补贴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支取和使用住房补贴须经自治区房改办批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有人专管。
根据需要建立住房补贴申请、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顺序。
单位申报住房补贴,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单位下年度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总额及住房补贴年度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售房资金收入和财政状况确定年度住房补贴额度,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住房补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工购买住房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予以支付。
新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存入在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帐户上。
职工在工作年限内不换购住房或未使用住房补贴的,离退休时可申请支取本人储存余额。
第十七条已批准拨付的住房补贴,按照“房改领导小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房改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老职工按本办法领取住房补贴后职务变动的,再次换购住房时,一次性计发职务变动后差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在工作年限内未再换购住房的,职工离退休时可申请领取该部分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额为:
(届时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原购房时本人职级应享受
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
第十九条职工调离本办法实施单位,或辞去公职以及被辞退、开除的,原工作单位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其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计入本人住房档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自治区房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自治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可暂停审批拨付住房补贴,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二条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自治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出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直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实施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方案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批后实施。
补贴资金从单位现有住房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四条省部级干部住房补贴办法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的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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