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广州中级人民法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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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结婚,作为人生的一门必修课,深深扎根于每个家庭。
在很长一段历史里,儿女的婚姻基本都是由父母做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无数青年男女躲不过的“宿命”。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近数十年里,人们的思想逐渐开放,婚姻观念已是栉风沐雨,几经变迁。
如今,奉子成婚、离婚再婚、闪婚闪离……那些按照传统惯例不被理解和赞同的婚姻行为早已不足为奇,新生的“隐婚族”、“裸婚族”、“凤凰男、孔雀女”、“经济适用男、简单方便女”,更是一次次颠覆人们对传统观念中“家”的理解。
时代更迭,婚姻观念也悄然变化。
与此同时,婚姻生活多元化的泛滥发展所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视野,大量的婚姻案件涌入法院的大门,如何处理不断变化的婚姻纠纷案件,既是法院审理的难点,又是审理热点。
婚姻纠纷案件事关民生和家庭幸福,为此,广州市海珠法院对近十年来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进行专题调研,深入分析了当前婚姻纠纷案件的诉讼特点和审理情况,从审判实践出发,提出了完善婚姻审判制度的建议,以期实现婚姻纠纷案件审理的最大社会效果,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十年期间海珠法院审理婚姻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一)婚姻纠纷案件持续高发
经对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统计发现,近十年来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持续高发,在民事审判案件数量中占了很大比例。
十年来数量分别为(如图1示):
图12004年-2013年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收案数
(二)婚龄在4-9年内提出离婚的比例最高
统计数据显示,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后4-9年内提出离婚要求的比例十年来均为最高,分别为:
2004年为33.33%,2005年为36.91%,2006年为39.86%,2007年为38%,2008年为39.33%,2009年为38.67%,2010年为42.22%,2011年为40.27%,2012年为41.33%,2013年为44.62%(如图2示)。
图22004年-2013年夫妻双方在0-3年、4-9年内提出离婚要求的比例
(三)离婚案件中婚龄逐渐缩短化
在2004年,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0-3年之间的比例为13.33%,在4-9年之间的比例为33.33%。
而在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0-3年之间的比例为16.92%,在4-9年之间的比例升为44.62%。
在2013年,婚龄在9年以内的离婚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高达61.54%(如图2示)。
(四)奉子成婚离婚比例逐年上升
同时,离婚案件中属于奉子成婚的比例也呈急剧上升的态势,2013年属于奉子成婚的案件比例为19.21%,而在2004年,该比例仅为8.45%(如图3示)。
图32004年-2013年离婚案件中属于奉子成婚的比例
(五)休夫比例大于休妻
从案件受理情况来看,十年来女性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大于男性为原告的比例,可见,休夫的女性多于休妻之男(如图4示)。
图4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为女性的比例
(六)抚养权之争始终是离婚诉讼的最大争夺
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对抚养权有争议的案件比例十年来虽呈波浪式变化,但是一直居高不下,在2007年达到最高值为69.41%,其余年份也均在50%之上,可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父母离婚“心头的痛”(如图5示)。
图5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抚养权有争议的案件比例
1、抚养权争夺中女方是赢家
从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假如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存在争议,经法院审理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比例均超过70%(如图6示)。
图6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比例
2、判决抚养权的依据多样化,“与一方生活时间更长”成最大理由
从案件判决依据来看,法院判决抚养权的依据多种多样,主要有:
与一方生活时间更长、经济条件更好、学历程度更高、子女满十岁后自主表达的意愿、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等等,其中,“与一方生活时间更长”,成为判决抚养权最常用的依据(如图7示)。
图7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抚养权的依据
(七)抚养费逐年上升,但增幅不大,且判决数额均低于当事人预期
由下图中可以看出,抚养费的主张数额总体呈上升趋势,但上升速度缓慢;
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亦呈上升趋势,但上升幅度较之主张的数额更缓,且总是低于主张的数额。
当事人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在2009年便已超过1000元,而判决数额却在2012年才大于1000元(如图8示)。
图8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1、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主要依据是工资收入,当事人自愿承担的少
从案件判决依据来看,法院判决抚养费的依据多样化,主要有:
工资收入状况、当事人自愿承担、其他财产状况、按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等。
从统计数据来看,依据工资收入状况而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案件数量几近一半,比例为49%,当事人自愿承担的案件比例为24%(如图9示)。
图9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抚养费的依据
2、当事人主张抚养费逐年上升
从图中可以看出,当事人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在逐年上升,但是增幅总体缓慢,仅在2013年增幅较大(如图8示)。
3、每年申请增加抚养费的案件数量少
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到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案件数量较少,十年来维持在25件至42件的区间(如图10示)。
图102004年-2013年起诉要求增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案件数量
(八)小孩探视权大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需要诉争法院解决的少
从统计数据看来,在离婚案件中存在未成年子女的前提下,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探视权的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从2004年对抚养权存在争议案件中主张法院处理探视权案件的6%比例,一直上升到2013年的16.15%,在2012年猛然飙升到19.33%。
可见,近年来,特别是2009年以来,当事人对法院处理探视权的需求上升。
但是总体比例仍然偏低,最高不超过20%(如图11示)。
图11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处理探视权的案件比例
1、法院判决确定的探视地点单一
在法院判决探视的案件中,大部分判决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在对方家中接送孩子或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将孩子送至对方家中探视,只有非常少数的案件判决不在家中接送孩子探视。
从统计数据看来,从2004年至2013年判决处理探视权的案件中,每年判决不在家中接送孩子探视的案件数量最多不超过25%(如图12示)。
图12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在外探视的案件数量
(九)离婚房屋分割中,当事人普遍仅有一套房产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需要处理房产的离婚案件中,存在两套以上的房产的案件虽然呈上升趋势,但仍不会超过50%,而仅存在唯一房产的案件则均超过50%。
也即是说,大部分的当事人在离婚时仅有唯一一套房产(如图13示)。
图13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离婚时仅有唯一房产的比例
1、对房屋归边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双方只有唯一一套房产的处理,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房屋进行归边处理,也就是把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给予另一方。
为确保房屋补偿款的执行问题,法官通常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对房屋补偿款的支付设定担保,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可执行的案件数量比例并不高(如图14示)。
图14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对房屋归边处理的情况
2、对房屋不归边处理
由于唯一房产“归边”处理有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况,故也有经办法官采取另外的方式处理唯一房产,即判决该房产由双方当事人各占一部分产权(如图15示)。
图15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对房屋不归边处理的情况
(十)家暴与出轨是当事人主张离婚的最痛处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04至2013年案件中均存在主张家庭暴力的案件,案件比例分别为2004年18%、2005年23.49%、2006年21.62%、2007年13.33%、08年19.33%、2009年16.67%、2010年24.44%、2011年22.82%、2012年15.33%、2013年20.77%。
而近十年来主张对方出轨的离婚案件数量,除个别年份波动外,一致占全部离婚案件总数的16%-26%这个区间,并没有太大幅度的波动。
2004年20.67%,2005年24.16%,2006年20.27%、2007年占18.67%,2008年占16.67%、2009年占18%,2010年占22.96%、2011年占18.79%,2012年占20.67%,2013年则占25.38%(如图16、17示)。
图16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主张家庭暴力的情况
图17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主张出轨行为的情况
1、当事人虽主张家暴、出轨,但索赔的比例少
虽然每年均有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但是以家庭暴力为由而主张损害赔偿或多分财产的案件比例却不高,分别为2004年2.92%、2005年4.95%、2006年4.32%、2007年2.4%、2008年3.05%、2009年2.22%、2010年5.64%、2011年4.75%、2012年6%、2013年5.19%。
虽然主张对方出轨的当事人数据震荡上升,但是,主张对方出轨的当事人之中也仅仅约有6%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图16、17示)。
2、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出轨的多,法院认定得少
经法院判决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则较少,每年均不超过9件(如图18示),法院认定对方出轨的案件数量基本维持在较低的数量上波动,最高的2012年度,法院认定存在出轨过错的案件也仅为15件(如图19示)。
图18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数量
图192004年-2013年离婚纠纷案件中认定存在出轨行为的案件数量
二、婚姻纠纷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一)确定抚养权的客观证据少,法官自由心证判的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至第6条均为对抚养权的规定,但所规定的情形不外乎“严重疾病”“生活时间长短”“双方协议”“年满十周岁的子女的个人意愿”,所列举的依据太过单一和表面化,不能体现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面。
从上述数据中反映出,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的依据主要有:
与一方生活时间更长、经济条件更好、学历程度更高、子女满十岁后自主表达的意愿、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等等,而在审判实践中,这些依据大多都只能从当事人的口中予以求证,能够提交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案例较少。
故此,法官在判决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主要依据法官自由心证。
(二)当事人难以提供抚养费的证据,法官只能按一般生活水平来确定
从上述统计的数据来看,结合近年来的生活水平,判决抚养费的数额总体来说是偏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首先,关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况:
第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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