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1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4890069
- 上传时间:2022-10-25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7.88KB
规模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1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规模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1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模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1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置。
规模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利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医治通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医治办法。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
一般情形下,第一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利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刻一般为3—5天。
利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
以取得最佳医治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距离时刻。
生产中,在利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可能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安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利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利用兽药,决不利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息酮等催眠镇定类等21类药物。
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需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应向本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需经强制免疫和佩带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临汾市的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乡镇兽医站或县兽医卫生监督查验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概念务。
二、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当即向本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三、报告内容:
(1)动物发病时刻和地址;
(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形、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转变、诊断情形;
(3)已采取的控制办法;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
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形时应电话报告。
五、采取的办法: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
(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依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
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一个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
每周至少改换池水、池药2次,维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
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需完全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式同生产人员一样。
五、更衣室、工作服:
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
生产区道路及双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一个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养殖舍门口消毒池与盆:
每周改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维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
进入养殖舍人员必需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置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依照动物无害化处置规程进行病死禽的无害化处置。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的无害化处置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办法以尽可能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置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置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周围,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身一路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式处置时,采用焚烧处置。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规模养殖场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依照农业部规定,向本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禽标识。
二、并依照下列规定对禽加施禽标识:
一、新诞生禽,在诞生后30天内加施禽标识;
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禽标识严峻磨损、破损、脱掉队,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禽标识不得重复利用。
尧都区全面清查“小产权房”
坚决冲击违法建设和销售行为
8952014-02-2408:
06来源:
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通信员王刘平)近日,尧都区政府印发《尧都区清查整治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工作方案》,在全区全面开展“小产权房”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已依照部署联合开展排查摸底工作。
据了解,这次清查整治的对象是在集体土地上以各类名义违法违规建设住宅,直接对外销售或以农家乐、采摘园、参观园、蔬菜大棚等设施农业名义开发建设,对外租售“配套用房”等违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和城乡建设计划,没有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建设手续,扰乱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影响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进展的行为。
清查整治的范围是全区历年来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
一是2008年1月1日以前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
二是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8日之间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
三是2012年8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以后,仍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
这次清查整治分为排查摸底、查处整改、督查验收三个阶段,至5月25日结束。
区清查整治小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峻违背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
这次专项整治将认真核查,客观准确摸清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情形。
要依法查处,从严整治,坚决冲击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
对正在实施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的,要全数叫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定性和处置,从严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保护良好的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规模 养殖场 畜禽 标识 制度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