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安全保障制度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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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死亡或同事发生3名以上(含包括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责任人应及时通知报告当地公安、体育、卫生等部门,做到及时处理、妥善安排。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组长应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其它人员的安排及离场秩序,做好事故发生笔录及现场目击笔录。
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应在业务上不断提高自身抢救能力,学习科学的抢救方法知识、责任心强,应抱着救死扶伤,拯溺救难得高尚品德。
经常性对现场抢救知识、技术,技能进行练习演练,反复实践,自我提高。
遵守纪律,严守岗位,服从指挥,统一调配。
水质管-理-员职责
水质处理员应通过水质处理知识,技术技能的专项培训,并树立工作认真和保证泳客的身体健康的良好心态,其主要职责如下:
水质处理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标准,对池水进行处理。
水质处理员应精通各种药剂的作用及使用方法,严禁对池水乱投药、乱处理。
水处理工作人员应善于观察池水的水质变化,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投药后的投药设备及投药桶应及时清洗干净。
配合吸污工作人员搞好泳池的清洁卫生工作。
水质处理员对当天的水质进行随时检测,并做好水质及浸脚池到笔记记录及公布当天水质检测情况。
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培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游泳池卫生突发事件预防及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进一步加强游泳池的水质卫生管理规范,保障社区业主及贵宾泳客的身体健康,全面抓好社区游泳池的水质、卫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部相关的《游泳池卫生管理条例》落实专人管理制度,更加认真做好完成如下工作。
每天检测水质情况,开放前1个小时检测一次,如水质达不到消毒效果或各项卫生指标,应及时补充药物,并将水质检测结果记录到水质公告牌上,开放期间每隔2~4小时检测余氯含量,如余氯含量低于,则应启动循环加氯或人工加氯,保持池水含氯量在0.3~之间,做到及时了解水质的情况。
开放前,管-理-员应安排及配合工作人员,将溢水槽,池壁、水面漂浮物、人行通道、更-衣室、沐浴室、厕所都要清洗干净,并用水对含氧消毒药品进行消毒二次(开放前一次,闭场一次);
更-衣室、厕所在开放期间应安排工作人员及时打扫,保持室内卫生、清洁、无垃圾、杂物,以防泳客将不洁物携带入水中。
认真抓好泳客入场程序,主动宣传,指引泳客到沐浴冲凉,经浸脚池消毒后再入池游泳,严格规范浸脚池的余氯含量,一定要保持在国家卫生规定的5~10mg/L之间,并按照3~4小时换水,重新投药。
管-理-员应根据天气参泳者数量,密切注意水质变化情况,一旦水质发现变化如:
浑浊、水样色不正常应及时对池水进行沉淀过滤及交替换水工作,根据水质情况每周安排一至二次池水沉淀大清洁工作,每天一次池底吸污清洁工作,保持池底卫生、清洁、无污物。
在开放期间,应打开加水管道,保持每天补充足够的补水量,儿童池在开放期间,应保持交替换水流程,没有通知不能私自关闭阀门,特殊情况由主管通知执行。
开放期间,应保持泳池循环过滤系统运作,在开放时间段,保持3次以上循环过滤,每次运作时间,应保持3小时以上,操作人员注意机器运作变化,发现运作部正常应及时处理,汇报并做好记录工作,以保障循环过滤系统的正常使用。
每周场内进行二次大冲洗,星期一进行一次,星期五进行一次,管-理-员安排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前台工作人员负责,通道、更-衣室、厕所、浴室的清洁工作,救生员及安全员负责场内冲洗的工作,平时安排工作人员轮流冲洗,保持场内无垃圾、杂物、灰尘、场面整洁干净。
管理人员把好投药关,杜绝盲目投药,每天如实登记好投放药品的品种,数量及原因,达到投药精确,不浪费,同时,做好每天水质净化、水质监测结果,余氯含量,加水量,循环过滤的详细登记表,并每月上交给上级作核对,备案审查。
并执行上级安排任务。
组织业务交流学习,不断提高游泳池卫生、水质管理水平,建立全面卫生水质管理制度,力争达到保持国家特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
全力配合实施预防部门做好公共场所卫生检查监督工作。
游泳池负责人岗位职责
全面负责游泳池内各项管理工作
做好个岗位人员的调配、管理、分工、检查、考勤和监督工作。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每天的池水检测、场地卫生及设备维护工作。
做好游泳池与有关部门及上级领导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及时处理、汇报游泳池内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售票员岗位职责
售票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售票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保证票额与现金相符。
严禁出现收钱不给票的行为。
售票员必须在售票前验明参泳者的`健康证件,无健康证者,一律不得售票入池。
售票员在每天闭场后,必须及时清点票额及现金,并做好登记,妥善保管现金、门票。
负责搞好岗位及安排的卫生工作。
提前15分钟到岗,按规定着装,佩戴相关的证件。
负责搞好场内卫生及处理池水的水质卫生工作。
检查救生器材(救生杆、救生圈)有无损坏,确保救生器材的正常使用。
上班期间集中精神进行场内的巡视工作,对待特殊泳客(儿童、老人要进行重点的安全防护工作)。
如遇紧急事情需要临时离岗,必须征得场所主管的批准,并与同班临岗救生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如发现险情及需实施救人员立即以哨声示意其他工作人员,并进行积极有效地施救方法。
在闭场后,再次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彻底的清场巡查。
游泳池公共卫生指引流程
泳客进场游泳步骤
泳客进场→更-衣(泳衣、泳裤)→淋浴(强制性)→经浸脚池→进场游泳
日常水质卫生工作流程
早上池底清洁→搞好水面漂浮物卫生→清理池边→池水消毒(投加消毒药品)→池水消毒(不完整)
应急水质变化工作处理流程
提高PH(投加氢氧化钠)→池水消毒(投加消毒药剂)→药物沉淀(投加聚氧化铝)→静置过程(5-8小时)→早上吸污(池水清洁)
日常游泳池配套设备、通道卫生工作流程(专人负责)
早上男、女更-衣室卫生工作清洗、消毒)→浸脚池卫生工作(清洗、换水、加消毒药)→泳池地面卫生(清扫、冲洗一星期3次、消毒)→开放的卫生保洁工作(随时清扫地面、清理水面漂浮物)→闭场后卫生大清洁(包括游泳池、地面、通道、更-衣室、浸脚池)
游泳馆安全保障案例
裁判要旨
游泳馆的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符合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可以认定游泳馆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已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案情
7月22日晚,原告蒋志照持票到被告xxx学院游泳馆游泳。
在泳池内担任救生员的李永刚老师曾提醒过原告不要跳水,但未引起原告的重视。
原告从跳台上往水池中跳的过程中,其头部碰到在水中游泳的他人,致原告受伤,后原告被其他游泳者救上岸,并被送往衢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月3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
原告颈部的损伤遗留三肢瘫肌力四级、颈部活动受限,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
原告以被告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0532.75元的80%,即240426.2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裁判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自己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7604.65元的30%,计款74281.40元。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身过错是造成受伤的原因,游泳馆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20xx年5月5日,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分析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归责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价值判断,无过错则无责任。
本案不管从蒋志照还是从游泳馆的角度,故意形态可以直接排除,关键是考量双方是否存在过失。
从游泳馆的行为本身看,似乎只有不作为才能构成侵权。
只有在看到有人跳水不加以制止,或者对馆内的设施不及时购置、修缮导致事故发生才有可能构成过失,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中,在蒋志照受伤之前,救生员已经提醒其不要跳水,因此,不管从疏忽大意还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意志因素出发,游泳馆对蒋志照已经尽了风险告知义务,不存在预见的可能性。
从蒋志照的角度看,在救生员已经提醒的情况下,作为经常参加游泳比赛、熟知馆内规定的游泳爱好者,蒋志照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水行为存在的危险性,但是仍然放任自己,轻信可以避免,符合过失构成要件。
对于自身的过失,蒋志照应当承当过错责任。
二、游泳馆已尽善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
一方面,此义务要求对行为人提供之物有安全保证,亦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提供安全环境、可靠的硬件设施等。
另一方面,此义务要求对人的安全保障上的要求。
如何判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认为,应该以一个理性的善良人的标准进行衡量,可以从大陆法系的善良管理人标准加以借鉴。
善良管理人只是法律上的一种虚拟,是以行为人从事的职业或者参加的社会活动结合行为人自身的因素进行的一种塑造。
这一标准是判断过失的一般标准,在适用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特征、自身因素进行判断。
本案中,游泳馆按照规定进行了工商登记,领取了《卫生许可证》,并在体育局进行了备案,具备对外经营条件;
并且按照规定配备了相应的救生员,馆内设置了禁止跳水、注意安全等警示标志和语言,馆外入口处悬挂了《游泳者须知》:
池内严禁跳水、潜水及嬉水打闹等危险行为。
在本案事故当天,救生员对于蒋志照的跳水行为进行了劝阻。
该游泳馆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以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可以认定游泳馆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本案案号:
(2015)衢柯民初字第366号,(2015)浙衢民终字第83号
案例编写人: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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