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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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考试:
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
员的定期考试。
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
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
对考试合格者发给"
电力安全合格证"
〔
见附录二〕。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
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
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
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
并合格者。
[章名]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
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
压设备未停电;
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
距离不够者;
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
回线仍带电者;
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与带电部分的
作业。
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
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
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与在高压带电设备
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命令〕;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
第8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
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
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
4.以口头或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
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
票:
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
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
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
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
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
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
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
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
业;
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
的工作;
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与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
电流。
第11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命令执行:
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
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
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
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
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
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
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当作业围涉与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
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命令。
当作业围涉与本段其他配电所时
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命令;
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
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
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
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
〔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
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
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与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
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
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
置;
〔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
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
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2〕发现危与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
作业;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
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
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
〔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
〔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
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
〔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
〔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
〔3〕发现问题与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
工作领导人、工作执
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
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
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容
与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
作票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
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
1.在发、变、配电所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
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
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
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
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工作票。
但如在一个
发、变、配电所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
除外〕几条线路全部停电,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可仅签发一工作票发
给工作领导人。
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
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与各工作执行人的姓
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
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
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
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
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停电、
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
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
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
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取得
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
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
第25条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
在
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
全。
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
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工作
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
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
无偶然触与带电设备可能时;
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第27条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
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与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
工作间断与转移工地制度
第29条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
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暂时中断电线路
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人看守工地。
恢复工作前,工作执
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
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
与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
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
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
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
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
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
新工作地点与在安全措施栏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
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32条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材料,工作执行人详细检查工
作质量,工作人员全部由作业设备上撤离后,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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