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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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以旷课论处;
超过2周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
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课程修读
第九条学生应修读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
(二)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
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该门课程;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四)选课后决定不修读的,须办理退课手续。
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成绩为0分,计入成绩档案。
第十条课程自修
(一)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可允许某些课程自修,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均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改修
符合学校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可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须本人于开课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确认。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大学体育课可改修“非竞技类体育课”。
“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课程先修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先修部分课程,先修课程必须先办理手续,然后跟高一年级一起上课和考核。
第十三条课程重新学习
(一)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均须参加重新学习(选修课允许重选)。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二)重新学习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三)课程重新学习的管理依据《集美大学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对学生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因引起课程学分要求的变化,学生填写《集美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已修学分确认申请表》进行学分确认。
第十五条辅修第二专业和修读其他专业课程
(一)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主修专业已修满1年,前一学年已修习的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且无出现重新学习的,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当学期本专业课程修读情况,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根据课程性质,选修取得的学分可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或学科基础选修课学分。
(三)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考勤
第十六条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经批准免听者除外)。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实习、劳动、军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5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双向考勤。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负责,班长每周向学院办公室提交考勤表,学院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审批发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发文。
各学院对学生的旷课处理,均须抄送教务处和学生处等备案。
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教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
第十七条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病假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事假、公假1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病假3天以上2周以内,事假、公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病假2周以上,事假、公假1周以上的,须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的准假通知书由学院办公室登记,并通知任课教师。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和旅游,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
违反校规校纪者,按《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集美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并归入本人档案。
成绩数据和学生成绩总表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九条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论文、调查报告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
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
大学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高于30%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90-100分优秀(A)
80-89分良好(B)
70-79分中等(C)
60-69分及格(D)
60分以下不及格(F)
第二十一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生成绩排名采用绩点制。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考核成绩小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
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
优秀4
良好3
中等2
及格1
不及格0
因特殊原因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成绩绩点。
凡通过补考和重新学习(因对及格以上成绩不满意而重新学习的除外)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为1。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课程结束考核不及格学生的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
大学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和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补考的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计。
第二十四条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
开班重新学习的课程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但教考必须分离。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包括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
因病缓考的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等材料或学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者,以旷考处理。
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考试卷面成绩计,如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学期总成绩。
缓考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记。
第二十六条考试作弊和课程考核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予补考,但可申请参加重新学习该课程。
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直接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七条原则上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课程所属学院办公室。
成绩单经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一份存档,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成绩管理人员确认数据完整无误后,使用集美大学综合教务系统将数据提交成绩总库。
第二十八条同一门课程,学生经多次参加考核,以最高分的一次考核成绩载入在学生归档书面成绩单。
补考或重新学习考核合格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上应作标记。
第七章编班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都应编入相应的专业自然班,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三十条学生先修课程的学分数大于高一年级应修课程学分总数1/2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其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完毕业最低学分需延长修习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完毕业最低学分。
延长修习年限的学生,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二条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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