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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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司职防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生产安全部卫生所)职责。
(1)在公司职防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职防日常事务性工作。
(2)协调重大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工作。
(3)完成公司职防工作领导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
(4)协助安委会做好职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重大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职防法律、法规、标准和职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6)负责公司职防技术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与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7)负责组织和开展职防科研和职业性流行病学调查。
2.4公司职防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2.4.1规划发展部职责
(1)规划发展部为公司职防工作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将职防工作纳入公司安全检查考核体系。
(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3)负责联系专业机构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4)负责编制年度职业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组织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6)负责公司职防专项资金年度计划预(决)算与投入。
(7)对新入厂员工、临时用工、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公司级职业健康教育,并监督检查各生产厂的职业健康教育工作。
(8)负责重大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负责职防相关数据报表的统计和上报。
(10)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奖罚。
2.4.2经济运行部职责
(1)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的合同告知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上岗人员的岗前检查和离岗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3)负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岗位调动的监督管理。
(4)负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申报工作管理。
(5)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及统计工作。
(6)负责职业病人的死亡统计工作。
(7)组织新入厂员工、临时工、外来实习人员,配合安技部门搞好职业健康教育工作。
2.4.3党群工作部职责
(1)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情况的督促工作。
(2)负责监督职业病患者待遇的有效落实。
(3)协助对重大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4财务资产部职责
(1)制定公司职防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职防资金有效落实。
(2)负责公司职防资金的结算,托收管理工作。
2.4.5聚合厂职责
(1)负责聚合包装岗位接触粉尘员工,按规定领取防粉尘防护用具,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改善作业环境,每周三、五安全学习日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在岗人员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负责氯乙烯、聚合、离心干燥岗位接触氯乙烯人员,按规定领取防毒防护用具和防噪声防护用具,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负责冷冻岗位接触氨和噪声人员的防毒和防噪声器具的定时领取发放,并监督员工正确及时使用。
(4)负责改善本区域作业环境,利用每周三、五安全学习日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及时把体检计划报规划发展部。
2.4.6氯氢厂职责
负责按规定定期领取氯氢处理、盐酸、液氯操作、液氯包装等岗位接触氯气人员的防毒防护器具和防噪声防护用具,并监督员工正确及时使用。
在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负责改善本区域作业环境,利用每周三、五安全学习日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及时把体检计划报规划发展部。
2.4.7烧碱厂职责
负责按规定定期领取电解岗位接触氯气人员的防毒防护器具,并监督员工正确及时使用。
2.4.8机动厂职责
负责按规定定期领取发放纯水、循环水泵房、空压站等岗位人员的防噪声防护器具,并监督正确及时使用。
在岗人员每一年进行一次体检。
2.4.9乙炔厂职责
负责按规定定期领取发放乙炔岗位(清净、发生)、空压站等岗位接触粉尘和噪声人员的防护器具,并监督准确及时使用。
接触粉尘人员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其它在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2.4.10物资管理部电石破碎职责
负责按规定定期领取发放破碎岗位接触粉尘人员的防护器具,并监督正确及时使用。
3.现场管理与评价
3.1每年年底前要制订出下年度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检)测评价、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安排做好专项经费预算。
3.2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公司规划发展部联系由资质的专业机构每年进行1次现场检测与评价(应急需要时可随时进行),公司把现场检测与评价报告结果向各单位反馈、存档。
各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3公司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等职防工作业务检查时,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资料。
3.4各单位要健全并严格执行职防工作管理制度,把职防工作列入本单位安全检查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报公司职防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及生产安全部。
3.5严格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各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
3.6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要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3.7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护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急救人员。
3.8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9各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及职业病防治专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措施,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3.10各单位应认真编制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4.职业健康监护
4.1认真做好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如实提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人数。
4.2职业健康体检对象应包括单位从事或拟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含临时用工人员)人员。
4.3在岗接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每两年进行一次;
对接毒者及接触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每年进行一次。
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4.4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规定:
(1)上岗前体检。
拟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粉尘、放射性、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到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能以招工体检代替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在岗期间体检。
各单位应根据职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计划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人数不得低于应检人数的95%。
(3)离岗时体检。
经济运行部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职工安排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离岗后体检。
经济运行部应对离开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职工,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
4.5公司根据职业健康体检报告,采取以下措施:
(1)如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经济运行部要及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工伤认定等手续,上报集团劳动工资处工伤保险科,并安排到市职业病防治所治疗。
(2)对职业病观察对象,要按规定进行定期医学观察。
(3)对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由经济运行部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处理。
(4)对有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工种有直接关系的,经济运行部安排调离岗位,妥善安置。
4.6如发生职业病人死亡,经济运行部应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劳动保险科和市相关部门。
5.费用保障与结算
5.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属有偿服务项目,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体检、康复治疗等。
公司按照集团职业病防治工作安排,保证费用的支付。
5.2职业卫生技术有偿服务费用结算程序:
(1)在岗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费用,公司根据市职防所的实检人数费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由财务资产部直接拨付。
(2)从业人员上岗前、离岗时及应急情况下的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由公司财务资产部支付。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作用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费用,凭评价报告和市职业病防治所出具的结算通知单及相关票据,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报财务资产部,直接办理拨付手续。
6.监督与管理
6.1职业病危害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并对该单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1)作业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实行告知制度及作业场所警示制度的;
(2)未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场所未配备必备应急设施的;
(3)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
(4)未按规定给职工及时领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的。
(5)未按有关要求提供工作所需条件造成相关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
(6)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7)未将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的;
(8)有职业禁忌症职工未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
(1)未按规定做好日常性作业场所现场监测而造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
(2)对作业现场检测与评价工作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以致无法出具评价报告的;
(3)存在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未及时上报或瞒报的;
6.3各单位未按计划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或职业健康体检率达不到95%以上的,每缺1人罚100元。
7.附则
7.1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并制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防工作。
7.2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实施细则,并将职防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公司职防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及规划发展部备案。
7.3本办法与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有关法规规定有相抵触时,按国家或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视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7.4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职防工作领导机构。
7.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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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 防治 监督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