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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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和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本制度统计内容:
包含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两部分内容。
1、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包括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和建筑节能信息四方面内容。
其中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包括当年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建筑等三部分内容。
2、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内容为居住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电力、煤炭、天然气等商品能源的消耗量。
四、本制度统计对象
1、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
各类民用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的锅炉房(热电厂、热力站)、制冷站;
当年新增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建筑。
2、乡村居住建筑能耗统计对象为居住建筑。
五、统计范围
针对本制度中不同统计内容,分别在全国城镇和乡村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
依据“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文件精神,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1、城镇民用能耗和建筑节能信息
①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相关信息的统计范围为全国城镇范围;
②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相关信息的统计范围为“关于确认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城市名单的通知”(建办科函〔2010〕507号)所规定的79个城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气候区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选择可代表本地区民用建筑能耗实际状况的地级城市作为调整对象,并可在保证完成所规定城市统计工作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统计范围,调整或增加的城市名单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③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的范围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④建筑节能信息的统计范围为全国城镇范围。
2、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
79个城市(同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相关信息统计的城市范围)内乡村区域。
六、统计方式
统计方式采取全面统计和抽样统计相结合的方式。
1、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方式;
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采取抽样统计调查方式。
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方式;
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方式。
建筑节能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方式。
2、乡村居住建筑能耗统计采取抽样统计方式。
七、本制度包括八类报表。
其中第一部分“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包括七类报表: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表、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表、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表、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表、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表、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表,以及城镇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统计表。
第二部分“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仅含有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表。
八、报表形式
本制度设置了基层表和综合表,其中基层表由本制度所指定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填报,综合表由基层表汇总生成,不必填写。
基层表有两类指标,一类为必填指标(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部分),另一类为选填指标(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部分)。
其中必填指标各基层单位必须填报,选填指标不要求统一填报,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布置,并且基层单位必须同步执行,选填指标在报送期后要逐步完善。
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报和汇总。
九、填报方法
1、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填报《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城镇民用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
2、村镇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填报《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乡村居住建筑能耗统报表》
十、报送要求
本制度的报告期为年报或两年报。
各报表的报送要求和报送方式按制度规定执行。
十一、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各地可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增加或补充所需指标,但不得打乱本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也不得改变统一的编码。
十二、本制度自2013年年报开始起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
一、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说明
1、统计内容
本部分反映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2、统计范围
本制度针对不同统计内容,分别确定在全国城镇、79个城市和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
其中实施大型公共建筑和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建筑节能信息统计的范围为全国城镇;
实施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的范围为79个城市;
实施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的范围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3、统计方式
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采取全面统计调查方式。
4、报表形式和填报方法
本制度设置了基层表和综合表。
基层表由本部分附录
(二)中指定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填报,综合表由基层表汇总生成,不必填写。
5、报送要求
其中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相关信息统计内的报告期为两年报,其他统计内容报告期为年报。
年报的报送时间为次年的4月30日前,两年报的报送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和报送时间的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综合表及基层数据库。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城镇节能
基1表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
年报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次年4月30日前
计算机软件
1
两年报
79个城市范围内抽样确定的街道(城关镇)中的所有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2014年
4月30日前
基2表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基层表
同上
79个城市范围内抽样确定的街道(城关镇)中的样本建筑
基3表
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基层表
北方采暖地区城镇范围内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以及供热能力在7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房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基4表
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基层表
为全国城镇范围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
为79个城市范围内样本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
基5表
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基层表
全国城镇范围内当年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
基6表
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基层表
全国城镇范围内当年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
基7表
城镇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统计基层表
全国城镇范围内当年完成竣工验收、并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
页
码
综1表
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分类综合表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综2表
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综合表
2
综3表
城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信息统计综合表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综4表
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分类综合表
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大型公共建筑
综5表
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分类综合表
79个城市范围内抽样确定的街道(城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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