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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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中明确提出将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36个大中城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
财政部于2014年12月26日下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通知》中明确中央财政将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其中省会城市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4亿元,而对于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照该补助基数奖励10%。
长沙市政府为了缓解缓解财政压力,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高长沙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水平、建设速度和运营管理水平,提升长沙市基础设施的整体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了综合管廊全国试点城市的申报工作,并于4月8日开展的全国试点城市竞争性评选中,成功入围试点城市名单。
目前,长沙市正积极落实综合管廊试点任务的各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在三年内取得成效。
(二)编制依据
1、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主席令第68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六部委第25号令)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2、湖南省、长沙市地方政府法律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湘财金【2014】49号)
●《关于全省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事项通知》
(三)编制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
本方案的编制将遵循合法性及合规性原则,在前述法律框架及操作指南的指导下,将PPP模式引入城市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中,具体如模式中的社会资本遴选机制的设计、财政资金的进入机制设计、项目履约管理及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等,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效益最大化原则
PPP模式的核心理念之一是风险分配,在设计综合管廊PPP投融资运营模式时,将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理念构建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投融资模式,实现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的共赢以及项目整体绩效的最大化。
3、PPP模式可复制原则
长沙市在争取财政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将就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综合管廊先行先试,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予以总结并优化,力争形成一套湖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可操作、可效仿的综合管廊PPP模式操作指引。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下简称“长沙综合管廊PPP项目”或“本项目”)。
(二)工程概况
1、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里程
根据试点区域内的道路建设进度计划,以及“应进皆进”和“适度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满足城市100年发展需求,长沙市政府制定了各区域试点综合管廊项目三年建设计划,具体参见附件1《长沙市综合管廊2015-2017年启动项目明细表》。
本项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所在的区域为高铁新城、梅溪湖国际新城以及老城区,建设里程合计约为62.62公里。
各条管廊的建设地点和建设里程以最终可研批复为准。
2、项目投资建设情况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估算为55.95亿元。
各条管廊的建设投资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准。
其中,高铁新城区域内的7段管廊作为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的配套工程,工期紧迫,拟由原道路单位完成土建工程的施工,预计该部分工程建安费约为12亿元。
3、建设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经批准的可研报告和设计文件制定,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4、运营服务标准
根据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关于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相关标准制定,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5、建设工期
本项目总的建设工期为3年,其中每条管廊计划建设工期为1-2年,以各条管廊的可研批复为准。
6、入廊管线
按照“应进皆进”的原则,入廊管线包括排水、燃气、供水、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七大类15种管线。
(三)项目实施机构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按照市政府对本《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会资本的招商和协议谈判工作。
社会投资方最终确定后,政府方股东与社会资本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由市住建委与项目公司正式签订PPP项目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四)项目采取PPP模式的必要性
本项目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长沙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
1、项目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鼓励采取PPP模式进行建设的重点领域,有利于加强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2、采取PPP模式有利于解决当前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紧张的压力。
随着国家全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迫切需要创新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机制。
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不仅能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而且提高了政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效率,降低了政府承担的风险。
3、有利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仅能吸收社会资本先进的管理经验,而且能有效提高项目经营水平,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五)项目采取PPP模式的可行性
1、PPP模式推广应用的法律政策环境已逐步完善。
近期以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部委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一系列规章和政策文件,引入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相应的政策环境已逐步完善。
2、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使用者付费”基础,对于经营收费不足,通过政府补贴机制,可以为社会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PPP模式将地下综合管廊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很好地相结合,既满足地下综合管廊的社会属性又可以实现民间资本投资回报的要求。
3、近年来,长沙市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融资创新做了大量专题研究,不断探索市场化投资建设模式,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实践。
长沙磁悬浮工程、国际会展中心等一批PPP项目已开工建设,从而在PPP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运作经验。
4、社会资本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领域具有较好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基础。
总之,本项目采取PPP模式具有较好的政策、组织、资金和经验支撑,为本项目的成功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六)项目意义
本项目对于落实国发[2014]60号文指示精神,明确政府有限责任,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进程,解决全市地下综合管廊集中建设的资金需求,提升建设运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今后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积累经验,提供参考案例。
三、PPP运作方式
(一)项目运作方式
本项目总体上拟采用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进行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
长沙市政府授权长沙市住建委作为项目发起方与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并由长沙市综合管廊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管廊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股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PPP项目公司。
市住建委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授权其在项目合作期内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建设及运营。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长沙市政府指定的机构。
(说明:
上述项目运作方式仅针对河东片区管廊项目;
对于河西片区的管廊项目,可参照河东片区的项目运作方式进行,最终以湘江新区管委会确认的模式为准,下同)
图1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结构图
(二)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鉴于长沙市纳入未来三年综合管廊规划的项目投资额大、工程任务繁重、试点任务考核严格,为了分散项目投资、建设、管理风险,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分区域、分进度”的原则,按河东、河西两个片区的管廊项目进行划分,并根据项目条件的成熟情况,分期分批组织招商,成立2个PPP项目公司。
1、纳入第一批PPP招商的管廊项目
纳入第一批PPP招商的管廊项目包括高铁新城区域内的11条管廊工程以及湘府路管廊工程(含控制中心),合计投资估算约为39.95亿元,拟根据各管廊的工期紧急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具体操作模式:
(1)高铁新城区域内作为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的配套工程的7段管廊(预计该部分工程建安费约为12亿元),工期紧迫,拟由管廊对应的道路业主单位组织完成上述管廊的土建工程施工,并计划采用以下两个方案之一纳入本PPP项目实施范围:
方案一(采用TOT模式,即:
转让-运营-移交):
道路业主单位完成上述管廊的土建工程施工后,将形成的管廊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程序转让给河东片区PPP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向道路业主单位支付资产转让价款,上述管廊的土建工程投资一并纳入PPP项目建设总投资,后续由PPP项目公司负责管廊内部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运营和维护工作,PPP合作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部分管廊资产移交给管廊平台公司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方案二(采用LOT模式,即:
租赁-运营-移交):
道路业主单位完成上述管廊的土建工程施工后,将形成的管廊资产无偿划转到管廊平台公司名下,管廊平台公司再委托河东片区PPP项目公司进行管廊内部的设备安装和调试,并通过租赁方式将该部分管廊交项目公司负责运营期内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此种方案下,此7段管廊在政府方与项目公司之间并不涉及资产转让,故较方案一可以节省因资产转让导致的各种税费,但缺点是该部分管廊的建设投资将不会纳入PPP项目建设总投资,而需由政府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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