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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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专项资金中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具体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创办发[2009]7号)执行。
专项资金除上述支持方式外,还包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给予的国家资本金补充;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经费以及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和重点课题研究等相关管理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符合公共财政和WTO的原则,并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对于应由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市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章申报流程及条件
第五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二月份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公开征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文促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途径,市属单位通过市主管委办局申报,区县属单位及其他单位通过注册地属地的区县项目受理部门申报。
第七条
市委办局和区县项目受理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报文促中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的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申报表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五)申请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明细表
(六)其他相关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自筹经费来源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4.项目取得其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5.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7.申请贷款贴息和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公告要求提供其他必需材料。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区县和委办局的项目受理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资金使用协议书和项目任务书,明确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以及各方在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责任。
第十一条
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评审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即专家组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同时进行,评审报告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其中包括财政投资资金评审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和财政评审意见,确定重点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重点支持项目报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下年度预算,于9月上旬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次年经市人代会审核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将预算批复给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进行“项目制管理”。
须对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设置独立的会计科目,并对其进行项目辅助帐核算,做好相应的项目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支出预算。
因自筹经费不到位、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物质条件没有落实,致使项目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经文促中心组织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财政局调整预算。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批复调整预算后,终止、撤销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会同区县或委办局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单位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查处理,对处理已购物资、材料、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及项目通过验收完成后形成的净结余资金须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财政性结余资金(包括需要跨年度执行,但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财政性结余资金,按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结余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文促中心会同区县和委办局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情况、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项目(课题)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凡执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于年底前向文促中心提交中期实施情况报告,文促中心汇总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实施情况。
(二)项目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文促中心会同区县和委办局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延期验收。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知识产权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九)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文化创意项目。
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起施行。
附件: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书
2.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
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请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明细表
5.项目预算评审资料清单
附件1: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项目申报书
项目单位:
主管区县(委办局):
项目实施年度:
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主管区县(委办局)部门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电话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电话
项目单位地址
邮编
项目类别名称
预算科目名称
项目属性
有无可行性报告
是否经过专家
论证或评审
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理由
项目立项依据和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备注:
申报理由请充分表述,如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等。
附件2: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
注:
带“*”的项目不用填写
项目编号*
专项名称*
项目单位基本信息
(1)项目单位名称
(2)注册地址
(3)注册资金
(4)组织形式(单选)
□国有控股□股份有限□股份合作
□有限责任□事业单位□集体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私营
□合伙□个体□其他
(5)法定代表人
(7)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描述(不超过500字)
(8)项目单位近2年的经济效益情况(不超过200字)
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2)项目实施地点
(3)项目实施起止年限
年 月 至年 月
(4)项目所属行业(单选)
□文艺演出业□设计创意业
□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业 □广告会展业
□动漫和网络游戏研发制作业 □古玩艺术品交易业
□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业 □文化旅游业
(5)是否已得到其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及额度
□否
□是:
(专项资金名称)
(额度)
(6)项目实施内容及实施进度描述(完成的投资、工作量、进度等)以及下一步主要实施内容(不超过500字)
(7)项目在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办理情况(不超过500字)
(8)主要产品及市场情况描述(不超过500字)
(9)项目招标情况(不超过500字)
(10)项目主要人员情况(最多列3人,不超过500字)
项目资金信息
(1)项目总投资
[A]固定资产投资
[B]铺底流动资金
(2)项目资金来源
[A]企业自有资金
[B]银行贷款
[C]其它资金来源
[D]申请政府支持方式及额度(单选)
□贷款贴息:
□项目补贴:
□政府采购及奖励:
(3)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A]项目贷款合同号及贷款起止时间
[B]项目贷款到位额
[C]自筹资金到位额
(4)项目经济效益
[A]新增销售收入
[B]新增利润
[C]新增税金
[D]新增创汇
[E]投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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