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最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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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攻坚治理,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传统落后粗放的施工作业、道路保洁和交通运输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扬尘污染突出问题;
创新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对全市各级各部门排查上报的173个扬尘路段、92个建筑施工场地、52个道路施工场地、42个市政施工场地、2个拆迁施工场地、21个水利施工场地等总计382个扬尘场地以及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施工工地实施全面治理;
7月底前全市各类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因扬尘污染造成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确保X年底前全市PM10平均浓度达到116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各级各部门建立扬尘监管长效机制,全市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时间安排
攻坚战至X年底,X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实施步骤
攻坚战要采取非常规措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交叉作业、全面推进,确保实效。
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
在5月份组织排查的扬尘场地基本情况和责任清单基础上,要再次组织对全市各类扬尘污染源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各类扬尘场地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
按照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强化组织领导,抓好扬尘攻坚战。
(二)攻坚治理阶段(至9月30日)。
所有施工工地和工程项目要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对照治理标准,逐个施工单位下达治理任务,逐个签订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将现有清单中的扬尘场地和进一步排查发现的扬尘场地逐一整改、逐一验收、逐一销号。
整改到位后要纳入常态化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做好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工作。
市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攻坚治理阶段工作成效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对不达标的扬尘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实施公开曝光和问责。
(三)“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级各部门要针对集中攻坚治理情况,对辖区内和分管领域所有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治理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X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对各部门攻坚治理情况进行后督查评估,对治理不彻底、效果不明显、责任不落实、瞒报虚报严重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确保全市扬尘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五、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
针对全市各级各部门排查上报的92个建筑施工场地、53个道路施工场地、42个市政施工场地、2个拆迁施工场地、21个水利施工场地,以及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施工工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规划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均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目标任务。
2.基本要求。
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
(2)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3)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自X年7月10日起,所有未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
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
城区内所有未做到“两个禁止”的施工现场,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
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3.责任落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系统负责的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
具体责任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区域内依法监管的施工工地、所组织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区域外国省干线公路、客货运场站、航运工程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高速公路扬尘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工地的监督管理;
其他施工工地扬尘由所在辖区政府或业主为政府序列的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二)强化各类道路扬尘治理。
1.工作任务。
针对各部门排查上报的173个扬尘路段,以及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路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均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所有扬尘路段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同时要突出重点路段,特别是要将城乡结合部路段、外环路段等长期疏于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道路,要纳入攻坚战主战场,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根治。
2.基本要求。
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八项基本要求:
(1)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和省市乡级公路积土积尘;
(2)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实施彻底修补修复;
(3)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
(4)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
(5)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
(6)加强道路两侧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修缮管理,防止淤积造成路面污染;
(7)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8)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系统各类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区域内道路、市区公园广场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渣土车和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车辆要予以查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区域外国省干线公路等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和公路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工作,协助做好高速公路扬尘治理;
其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所在辖区政府或业主为政府序列的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三)强化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认真对本领域所有露天堆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并逐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六项基本要求:
(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
(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
(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
(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
(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
(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自X年8月30日起,所有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业主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系统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本系统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堆场、料场、渣场等扬尘污染治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
其他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所在辖区政府或业主为政府序列的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四)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治理。
对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各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
(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
(2)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
(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新购车辆要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要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4)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
(5)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违规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
自X年7月10日起,所有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所有运营运输手续不全、达不到密封运输标准、未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经整改符合上述五项基本要求,经监管部门审验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格的运输车辆,查处无密封措施的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严禁“黑车”非法运输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密封密闭运输、定位系统安装、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输和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建设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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