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青海省产假规定.docx
- 文档编号:1487544
- 上传时间:2022-10-22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84KB
20XX年青海省产假规定.docx
《20XX年青海省产假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XX年青海省产假规定.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0XX年青海省产假规定
20XX年青海省产假规定
篇一:
20XX最新产假政策
已有16省份确定最新婚假产假天数;你那儿休多久?
20XX-03-2814:
25来源:
央视新闻我有话说
16省份均取消晚婚假部分地区增加婚假
20XX年3月28日
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6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
这16个省份分别为
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青海。
数据显示,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青海6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
福建、青海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
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16省份产假均延长:
北京最多可休7个月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6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青海8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
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
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
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陪产假最少7天广西宁夏两地长达25天
延长产假的同时,16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
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6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
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青海9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16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3月25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延长产假至158日。
此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
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截至目前,已经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6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假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青海省“二孩”政策落地婚假15天女方产假延长60日
3月25日,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婚假、产假规定同时出炉:
取消以往的晚婚假,实施新的婚假政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国家基本生育假为98天)外,延长女方产假60天(条例实施后为9860即158天生育假),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
青海省还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在产、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得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篇二: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0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民族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的
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社区或者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
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资料。
计划生育、公安、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交换有关人口数据,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
(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四条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
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二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二)、(四)、(五)、
(六)、(七)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第十三条第
(一)、(三)项规定的26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和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已婚妇女,不受生育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适用城镇的生育规定。
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
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二个子女的夫妻生育二个子女后,一个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的;
(四)无子女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二十一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享受以下优待:
(一)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
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二)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
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15元至7周岁;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报销学校收取的杂费;医疗费报销不低于百分之六十至14周岁。
第二十二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
(一)给予三千元奖励;
(二)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的优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一千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农村已生育二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施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的优待。
篇三:
日常管理制度--20XX年
oTc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一.日常考勤管理
1、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国家法定假日休息)
工作时间:
(在外)8:
30—下午5:
30
2、签到:
每日拜访第一家客户所在地签到为准;
签退:
每日拜访完最后一家客户所在地签退为准;
出差:
以到达出发地车站时间为上班时间(早8:
30)
3、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与处罚:
迟到、早退、旷工(均以上班签到/签退上传工作地点照片和考勤时间为准):
迟到:
在指定的工作时间未事先请假的情况下晚签到视为迟到;早退:
在指定的工作时间未事先请假的情况下早签退视为早退;旷工:
未签到和签退,并无工作轨迹视为旷工
迟到、早退的处罚:
如果每月迟到、早退共累计超过3次以上,罚款10元/次;
旷工的处罚:
一个月内旷工一天,考勤表旷工标注;
一个月内旷工≥3天,考勤表旷工标注,罚款50元/天;
一个月内旷工≥5天或者连续3天旷工,予以辞退处理!
4、请假申批制度:
请假1天以内主管批示;
请假2-3天oTc经理批示;
请假3天以上请示公司领导批示;
在红圈通中按层级往上报批,同时微信或电话请示说明
若无特别事情(如结婚、生产、生病或重大事件等)不允许请假
请假期间(婚假、产假、病假、家族重大事情除外)不计工资和补贴.
二.客户拜访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 XX 年青 产假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