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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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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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反应原理、分析灵敏度(有新临床诊断意义)改变、类别变化按首次注册提供材料;
重新注册并其他许可事项变更按重新注册+相应证明材料提供;
若企业生产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应以变化后的企业名义填写注册申请表。
若申报产品重要信息(如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组成等)在完成产品型式检测后,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前发生变化,应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表,且产品信息应与变化后的注册产品标准相一致。
必要时还需对发生的变化给出书面说明。
体外诊断试剂定义:
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
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第二类产品:
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第二类产品中的某些产品,例如蛋白质、糖类、激素、酶类等的检测,如果用于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或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在药物及药物代物检测的试剂中,如果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医疗用毒性药品围,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围(依据2002年9月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及1989年1月实施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定义)。
关于国家法定血源筛查试剂:
ABO血型定型试剂;
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ELA);
丙肝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ELA);
爱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ELA);
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
依据卫生部文件《关于对用于供血员血样检测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报批国家检定的通知》(卫药发{1994}第10号)和《关于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定点生产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5}第26号)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被测物质的名称。
第二部分:
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
第三部分:
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方法、胶体金方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其他替代名称。
关于注册单元:
单一试剂或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
关于检测机构:
建议咨询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医疗器械检验中心、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等。
关于标准与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按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文规定,行政审核完成后取证前需向省局器械处提交最终定稿的、与纸质文件一致的产品注册标准(或采标声明)和产品说明书电子文本(Word格式),文件名称应为:
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标准或说明书组成(发至)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明
生产企业明包括以下两种: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核定的生产围之;
(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所申请产品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核定的生产围之;
注册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一致。
三、综述资料
(一)产品的预期用途:
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三)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的说明。
(四)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五)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外批准上市的情况。
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四、产品说明书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编写。
说明书中的产品名称可同时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的命名原则。
五、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拟订产品标准的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第三类产品,拟订产品标准的容应当参照《生物制品规程》(2000版)编制。
注册产品标准中不得编入目前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尚未生产出样品的产品。
产品编制说明中产品概述(包括产品名称、主要结构与组成、设计原理和/或治疗机理及预期用途);
与人体接触的材料是否已在临床上应用过,其安全性、可靠性是否得到证明;
设计原理和/或治疗机理是否科学;
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
主要技术条款确定的依据(包括推荐性国标、行标中不适用条款的说明);
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
产品验证数据。
未经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稿,注册时应提交加盖检验部门骑缝章的原件一式两份。
若上述标准修标后需补充型式检验,应重新提交加盖检验部门骑缝章的已修标准原件一式两份。
若上述标准修标后不需补充型式检验,则应将修改后的标准重新打印并提交已加盖企业公章的标准原件及注册产品标准修改说明一式两份。
采标声明:
直接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本企业注册产品标准的,应提交采标声明。
其容至少应包括:
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含商品名),结构组成及原材料名称及材料标准(若适用);
型号、规格代号及其区别;
采用标准的名称、标准号;
所申请产品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不提高、不增加标准指标已可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包括申报产品不适用条款的说明);
出厂检测项目及判定标准(如标准中无)。
国标、行标原则上必须全面贯彻执行,若申报产品确与国标、行标有差异,应引用适用的部分,说明不适用的理由。
推荐性国标、行标若适用,原则上应采用;
确不适用或需降低技术要求的,则应分别在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简述)和产品技术报告(详述)中给予说明。
六、注册检测报告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注册检测报告。
七、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包括:
抗原、抗体、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
八、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等。
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方法等。
九、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一般情况下,分析性能评估包括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检测围、测定准确性、批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项目。
分析性能评估结果是制定产品标准的重要基础。
研发者应当采用多批产品进行上述等项目的性能评估。
通过对多批产品性能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拟订产品标准,以有效地控制产品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的稳定。
如注册申请中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或该产品适用不同机型,则需要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或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
十、参考值(参考围)确定:
应详细说明确定参考值(参考围)所采用的样本来源,说明参考值(参考围)确定的方法,并提供参考值(参考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
十一、稳定性研究资料
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加速破坏性试验资料。
十二、临床试验资料
应当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并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1)临床试验协议及临床试验方案。
(2)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对所有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报告。
各临床试验机构的试验报告需加盖临床试验主管部门公章。
(3)附件:
临床试验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临床试验结果、同时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等。
注:
对于校准品、质控品、参比液等不需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关于临床试验机构:
省级医疗机构,建议优先选择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药品临床试验基地,特殊机构需事先申请。
具体要求见《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关于临床研究样本量: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使用目的,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研究的样本量。
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罕见病、特殊病种及特殊情况可酌减样本量,但应说明理由,并满足评价的需要。
1.一般要求
(1)第三类产品:
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
(2)第二类产品:
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3)第一类产品:
一般情况下不需进行临床研究。
2.特殊要求
2.1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项目,及预期用途为血源筛查的诊断试剂:
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0例。
2.2采用体外核酸扩增(PCR)方法、用于病原体检测的诊断试剂:
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
2.3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诊断试剂:
临床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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