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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家詹姆士说过,若是人人都是天使,那么咱们就不需要政府,若是政府是天使,那么咱们也不需要操纵和限制政府权利。
咱们明白社会进展到一按时期,社会个体无法抗拒壮大的自然和社会力量对自己的迫害,单个个体无法爱惜自身利益的实现,他们需要行政权来给与帮忙和提供效劳,于是他们通过代议制将自己“私权利”让渡出来,形成“公权利”,交给政府来行使。
国家确实是一种公权利。
一方面国家行政权由宪法和法律给予,是公民的私权利转化,另一方面国家行政权又是国家权利中最活跃、最具有扩张性的权利,它不像立法权那样是静止的、抽象的、原那么性的,也不像司法权那样是被动的,不告不睬的。
行政权是实实在在的力量,同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能够说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要都要受行政关系的制约。
行政权是最不可萎缩又最不可扩张、最需要自由又最自由无度,最需要操纵又难以操纵的权利。
因此假设要通过立法和法律手腕来合理配置行政权和公民权,通过法律对行政权严格授权和监督,就必需增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
行政权的取得必需有法律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需遵循法律,行政违法、行政不妥必需承担法律责任,这表现出行政法治的大体内涵。
(二)我国行政法治进展的历史轨迹 我国真正的行政法治建设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的,也确实是改革开放后开始的。
我国并无等民商法律制度建成后再成立行政法律制度,而是在一只脚跨入市场经济时期的同时,另一只脚同步跨入行政法治时期。
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要求政府行为应当法治,政府干与不该随意而应有规那么。
中国行政法治的进程犹如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立,不是自发的,而是政府推导和政府推动型的。
中国行政法治建设是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随着政府行政治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假设干次改革、政府职能多次改变而推动的。
通过改革开放20连年的时刻,咱们慢慢走上行政法治的健康进展轨道。
回忆20连年来我国行政法治进展得历程,其标志确实是有几部具有划时期意义的重要法律的公布和实施。
第一部是198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它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它是我国第一部民告官的法律。
在此之前,一般法院由民事法庭来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1989年《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各个基层法院都成立了行政法庭来受理行政案件,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如此促使了我国行政诉讼组织和制度的成立。
第二部是1993年国务院制定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事员暂行条例》,它标志着我国人事治理朝法治化迈了一大步,人事治理在考核、录用、提拔、交流、培训、轮换和回避等制度改革都取得冲破。
第三部是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它包括司法补偿和行政补偿。
司法补偿也叫刑事补偿,是司法侵权对公民的补偿。
行政侵权对公民的补偿叫行政补偿。
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公民就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能够要求国家补偿,公民的行政救济就有了法律依据。
第四部是1996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它是第一部标准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对后来标准其它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的设定权、实施权、原那么、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第五部是1997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它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察制度。
它是在1990年的《行政监察条例》基础上上升为《行政监察法》的。
第六部是1999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总结了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实施的体会,在此基础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这是一部重要的行政自我监察、自我纠错的法律。
它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受理机关等内容。
它比《行政复议条例》进展了一大步。
第七部是200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它从立法原那么、执法价值取向、执法模式的设计、制度创新上对传统政府治理模式、治理理念进行了冲破和改革。
这些法律的公布和实施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产生深远阻碍。
据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451个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国务院共制定了966件行政法规,地址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8000多件地址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址人民政府共制定30000多件行政规章。
这些都为我国的行政法治提供了大体的法律标准,使行政法治有法可依,同时为行政法治制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我国当前行政法治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完备、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人员业务素养的良莠不齐,和大环境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阻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越权惩罚,无权处
(一)依法行政的意识滞后 邓小平同志指出:
“旧中国留给咱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
解放以后,咱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成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冲击,有时又从头滋长。
”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传统,加上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从而严峻阻碍着行政法治的实现。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错误观念:
一是人治观念。
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熟悉还不到位,乃至是不重视,总以为依法行政不管用,因此,在一些地址和部门,依法行政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
有些领导干部乃至置法律于不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二是法律有效主义观念。
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
不谈依法治官而只谈依法治民,不谈依法治权而只谈依法治事,不谈依法治高层而只谈依法治基层,不谈依法治自己而只谈依法治他人, 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忘记了自己一样需要同意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
三是行政执法中重结果、轻程序观念。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进程中往往只注意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惩罚结果,而轻忽了在动身进程中的程序性规定,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进程中受环境、心情、好恶等因素的阻碍,从而显现随意性,个人情绪化的操作。
(二)行政法治的法律体系不完备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虽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要紧方面虽已大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进展的要求相较,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行政治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突出表此刻原那么规定多,具体方法少;
实体标准多,程序标准少。
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那么,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
法律体系不成熟,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时,粗看早已“有法可依”,但细究仍无章可循。
另外,我国的法律、法规有80%是行政部门起草的,有时行政机关过量地行使应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有的部门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进程中,从狭隘的部门爱惜动身,不适本地强化本部门的利益和权利,争审批权、收费级、发证权和惩罚权等,从而在立法工作中存在着较为严峻的部门爱惜主义、地址爱惜主义,制定、公布的法律、法规之间亦缺乏和谐和统一,乃至显现彼此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三)行政执法体制不顺 现存的行政执法体制不顺。
具体表现为:
一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
从法理上说,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拥有执法权,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主体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并非少见。
以政企不分为例的有:
工商部门管市场,又办市场;
城建部门治理城市建设,自己也弄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等等。
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人为形成监督不力。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彼此之间缺乏和谐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彼此掣肘,办事效率不高。
三是治理系统交叉过量,职责不清。
如对个体户的治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
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行政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
四是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明确。
行政机关实实施政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事务的正常治理,社会秩序有序,并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
它是法治所追求的大体价值,是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大体目标。
但是有些行政机关,尤其是有特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其执法的目的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
而关于因违背行政治理法规而造成的负面阻碍,乃至仍然存在的违法行为,却无人予以。
长期以往,必将致使行政特权的利益化,经济利益的部门化与个人化,最终致使腐败现象产生。
(四)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存在缺点 目前,我国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利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和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集体等的社会监督。
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周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腐败现象的滋长和蔓延说明了行政权利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点。
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缘故,也有监督机制上的缘故。
立法方面,主若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令人民群众等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
监督机制上,要紧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阻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
例如,作为行政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行政监察,由于它与行政机关有着行政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峻。
还有,行政复议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有些同志因怕麻烦而推诿等不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还个别存在,在行政复议决定上,该撤销或变更而维持的情形还时有发生,上下级之间“官官相护”的问题还尚未完全解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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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行政法治的有效途径 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是时期进展的结果,是民心所向的问题。
如何提高我国依法行政程度,克服前进道路中的消极因素,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要紧有以下几点试探。
(一)大力培育和增强全民专门是公事员的法治观念和整体素养 要培育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公事员整体素养,第一要树立法治观念。
为此,必需明确:
第一,宪法至上。
法治的实质是宪治,依法治国第一是依宪治国。
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表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
第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需严格依法办事,而不许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再次法大于权。
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
最后一点,是法律眼前人人平等。
二是树立权利制约观念。
不受制约的权利,必然会被滥用,必然致使腐败。
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
三是树立人权观念。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为宗旨的执政党,必需把爱惜人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全然起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最讲公平、最重视爱惜人民的权利。
咱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人权,高举人权的旗帜。
四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
程序违法一样组成违法。
(二)增强立法,注重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
实现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一是必需加速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
要对那些过时的、彼其间存在相冲突、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清理。
同时要专门抓紧制定标准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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