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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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技术中心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
8、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应当不少于50人,技术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数不少于2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占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
9、所在企业上年度没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0、企业近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行为。
第六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省辖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省辖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建筑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贸委。
省属建筑业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推荐申报。
3、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开展专家核查和专家质询,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对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5、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自省经贸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价
第七条 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对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
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贸委(经委)。
评价材料包括:
《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2、数据初审。
省辖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建筑业主管部门对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
省属建筑业企业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3、数据核查。
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对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
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委托专家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确定。
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 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省经贸委、省建管局在70个工作日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其所属控股子公司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十二条 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和建筑业主管部门,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5、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包括认定前两年内偷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省建管局在公布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自申请之年的次年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认定;
已获得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省建管局对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设区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省属建筑业企业由省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省建管局对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以促进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省建管局对在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工程结算收入、利润、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建筑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建筑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成效,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以及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和运行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以及在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活动方面所作的工作及成效。
三、省辖市经贸委(经委)会建筑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二:
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地
法人代表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中心负责人
中心联系人
电子信箱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当年企业结算收入总额
万元
2
(T-1年)企业结算收入总额
3
当年企业总产值
4
当年企业利润总额
5
当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6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7
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
其中:
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额
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8
当年开发研究的新项目的销售收入
9
当年开发研究的新项目产生的利润额
10
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11
当年技术中心技术贸易收入
12
企业登记在册的职工人数
人
13
企业全体登记在册的职工年收入总额
元
14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数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5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年收入总额
16
技术中心职工数
17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18
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
★19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20
企业一级注册的具有建设类执业资格人数
★21
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
★22
当年中心科技人员参加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3
当年中心科技人员参加国内技术交流人次
★24
当年技术中心与国际机构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项
★25
最近三年技术中心与国际机构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26
当年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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