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质量标准化现场管理处罚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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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不按要求进行矿压观测罚100元,每班不进行单体支柱初撑力检测罚100元,单体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每根罚50元。
第7条:
泵站压力、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8条:
机头、机尾和转载机、溜子、皮带经常行人的地点要有盖板和过桥,否则每处罚款200元,盖板、过桥不规范和标识不规范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9条:
工作面及上、下巷使用单体液压柱支护、排距、迎山角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架设牢固不准单爪承载,要有防倒措施,否则每根罚款100元。
第10条:
严禁使用自动卸液、缺爪的单体柱、失效柱,否则每根罚款100元,单体柱卸液,液压支架管子漏液、窜液、不及时处理的,每处罚款100元。
严禁超深,否则罚款500元。
第12条:
采煤工作面要做到“三直二平一净二畅通”,否则,每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3条:
采煤工作面及上、下巷超前支护支柱要成一条直线,间排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14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三用阀一律沿煤层倾向布置,上、下巷支柱一律沿煤层走向布置,严禁指向人行道,否则每根罚50元。
第15条:
采煤机及各转载点,坚持使用好降尘喷雾,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近安全干燥清洁的地点,严禁倒放或倒立放置,否则,每根罚50元。
第17条:
工作面采高符合《作业规程》设计要求,
超高或过低每架罚50元。
第18条:
工作面支架出现挤架、倒架、错差、架间
距超规定的每架罚款100元。
第19条:
回收的旧工字钢及时清运,上下巷内存放不能超过30根。
否则每超一根罚款20元。
二、开拓掘进、巷修
第20条:
中、腰线与设计不符,每项罚款100元。
中腰线和棚号必须用漆标注,否则每棚每处罚款20元。
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每项每棚罚款100元。
第22条:
巷道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背设,少背木、撑杆、垫板、塑料网(钢筋网、钢板网等),木楔不牢固,每项每处罚100元。
撑木打紧打牢并打成直线,否则每处罚款50元,支架棚顶部背设网和锚网巷道网间搭接少于《作业规程》规定或没有按规定联网,每处罚款50元。
第23条:
无措施施工立即停止施工并罚款2000元。
第24条:
掘进、扩修巷道冒顶每棚(米)罚款200元。
第25条:
梁端不背设出现活棚现象每棚罚款100
元。
第26条:
锚网支护:
锚杆外露超规定或外露少于规定、锚杆不出丝,每根每项罚款100元,锚杆角度小于规定,锚杆托盘松动,未贴紧岩面,每根每项罚款200元。
第27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大于设计0.1米,每根罚款50元。
锚索梁不及时涨拉,每根罚款100元,锚索预紧力达不到规定值,每根罚款300元(锚索涨拉器没有液压表的、视为没有达到规定值),锚索间排距误差大于设计0.1米,每处罚款200元。
锚索外露超规定或外露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角度不垂直岩面每根罚款200元。
不得随意截断锚索(锚杆),否则每根罚500元,不按设计规定使用锚索(锚杆)和锚固剂,每根罚2000元(并按隐蔽工程不合格处理)。
第28条:
拱型支护巷道卡缆、螺栓、螺帽、拉杆齐全有效,布置符合措施要求。
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卡兰搭接不符合要求每处罚200元,卡兰不按规定安装,每个罚50元/天。
第29条:
空顶、空帮大于设计规定(面积大于规定
0.5〃,高度大于规定0.5〜im且没有绞架、背顶,每米罚款100元。
空帮让压距离不够,每棚(米)罚款100元,没有及时松帮卸压、造成无空帮让压距的,每棚(米)罚款50元。
第30条:
巷道毛断面,任何一处宽度误差大于设计规定0.2m,由队自行处理,大于0.3m,每米罚款200元。
第31条:
喷浆厚度不够,每平方米罚款100元,喷浆巷道脱皮冒落100mm以上、连续脱落面积超过2m以上没有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处,喷射混凝土没有按比例配料罚1000元。
第32条:
喷浆巷道露筋每处罚款100元。
第33条:
可缩性u型钢式工字钢支护卡缆必须用风动扳手上紧上牢接头不能有张口现象,发现松动,罚款100元,少上一个卡缆罚款200元。
第34条:
挖打地拱时发现砌厚,挖深不够,基础没有掏挖,每米每项罚款200元。
和线路不受影响或损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36条:
掘进、扩修面不按设计要求空邦让压,每棚(架)罚款100元,不及时松帮每架或每处罚款50元。
第37条:
文明生产(每项四小项),一小项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38条:
巷内支架、抬棚失修每处罚款50元,抬棚布置不规范每个罚款100元,点杆布置不直每根罚款50元。
第39条:
没有“三图一表”和管理牌版的,每项罚
款100元。
第40条:
掘进工作面没有使用临时支护,无防倒棚
装置、前探梁或使用不合格的罚500元。
第41条:
耙斗机没有护栏、照明、支撑架的每处罚
款100元,安装不规范的每处罚款50元。
第42条:
掘进工作面积煤(矸)超标准规定而施工的罚款200元。
三、机电运输
第43条:
井下所有供电设备(包括各种供电电缆)必须消灭失爆,否则,每处罚款2000元,另罚机电科500元。
第44条:
井下移动电气设备上台上架,同一处两台及两台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上帮,做到整洁卫生,摆放整齐,标志清楚,否则,每处罚款50元,没有煤安标志每处罚款100元。
第45条:
井下所有供电电缆,吊挂平直有序。
并用统一钢绞线和电缆钩吊挂并吊挂整齐,间距符合要求,禁止交叉吊挂与缠绕吊挂,压埋或用铁丝吊挂现象,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第46条:
机电设备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47条:
小绞车要有牢固的“四压两戗”或地锚,发现每少一根或一处不牢固罚款100元,小绞车没护身板罚200元。
“四压两戗”必须用红、白漆相间刷好否则罚款100元。
第48条:
主要提升斜巷的水平上车场,必须装有灵
活有效的常闭阻车器,斜巷变坡点下20m以内,必须装有常闭式的挡车栏,否则罚款300元。
第49条:
主要运输斜巷使用绞车,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保护运行,否则罚款200元。
第50条:
主要运输斜坡,应设岗位责任制及说明牌,否则罚款100元/天
第51条:
井下风、水管路必须用统一管卡和钢丝绳吊挂并吊挂整齐,间距符合要求,否则罚款200元,跑风、漏水,每处罚款100元。
第52条:
主要运输轨道,距离轨道0.5米内不准堆
放杂物,否则每处罚200元/天。
第53条:
轨道铺设接头间隙、内外错差超过规定,构件不全的每处罚100元。
第54条:
上、下山轨道地滚不齐或磨损超限,不及时更换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55条:
皮带缺托滚或托滚坏不及时增加、更换的,每个罚50元。
第56条:
溜子缺刮板,每个罚款50元。
标志牌有型号、规格、容量(长度)整定值、用途,否则每缺一项扣
100元。
第58条:
所有轨道铺设、道木间距0.7m,不符合标
准,每处罚50元。
第59条:
皮带巷卫生差或浮煤磨底皮带一处罚款
100元,用水冲皮带巷的浮煤,一项罚款200元。
第60条:
电缆、设备卫生差,每处每台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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