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1116号陕西省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治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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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平安治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平安监督治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平安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 危大工程及超过必然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阻碍毗邻建、构筑物平安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大体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繁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纳超级规起重设备、方式,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纳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起落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阻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平安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纳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阻碍工程施工平安,尚无国家、行业及地址技术标准的分部份项工程。
第六条 超过必然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经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1.采纳超级规起重设备、方式,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起落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起落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发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爱惜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阻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探单位应当依照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探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平安和工程施工平安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探、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平安治理方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法费和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平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平安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平安治理方法等资料。
第四章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标准、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打算:
包括施工进度打算、材料与设备打算;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式、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平安保证方法:
组织保障方法、技术方法、监测监控方法等;
(六)施工治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治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方法;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一起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 关于超过必然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从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的专家库当选取(关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无相关专家,可聘请外埠专家),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知足以下条件:
(一)老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硕的专业体会;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与论证的危大工程无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探、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探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
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形。
第十九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依照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与。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治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
对在论证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与会专家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不是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不是符合有关标准标准;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不是知足现场实际情形,并能够确保施工平安。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家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依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从头履行本细那么
第十四条的程序并将修改内容告知论证专家;
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要求从头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章 现场平安治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刻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平安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治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治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技术交底,并由两边和项目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一起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计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缘故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依照本规定从头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记录,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形进行现场监督,对未依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当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平安巡视,发觉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形,应当当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那么,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平安监理工作流程、方式和方法。
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必然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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