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个人综合授信操作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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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信申请人填写《个人综合授信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我行交验下列资料和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授信人认可的常住户口的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
3、申请人和其配偶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
单独申请质押额度的申请人可免提供此项资料。
4、授信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五)申请质押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用以质押的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六)申请抵押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和证明:
1、提供申请人名下的用以抵押的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2、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七)申请信用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资料和证明,为防止申请人资产多头开户,应同时提供家庭资产证明。
1、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的本、他行存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的在本、他行购买的凭证式国债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股票帐户申请日三个月前及申请日的股票市值及帐户余额清单。
开户期不足三个月的,提供开户日后第三日及申请日的股票市值及帐户余额清单。
该清单应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开户证券公司出具;
4、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他行贷款的合同文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贷款的还款凭证等证明;
5、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他行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文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被担保贷款的还款凭证等证明;
6、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申请人学历在大专以下的,可免提供此项证明;
7、申请人的职务和职称证明;
(八)授信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调查的结果,依据个人信用评定的标准(见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信用评分办法),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予以评定。
二、综合授信审批、核定程序
(一)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交验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已建立的客户资料数据库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行的借款还款情况和承担的担保情况,以及信用卡的透支和还款情况;
有条件的授信人,应向辖内征信系统协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他行的借款还款情况和承担的担保情况,以及信用卡的透支和还款情况。
审查中应注意审核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证明是否完整,复印件与正本是否一致;
授信申请人填制的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清晰和完整;
授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属实;
同时须对抵押物,质物的价值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权机构进行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出质人负担。
通过向客户资料数据库及征信系统的查询,授信人应详细了解申请人家庭的实际负债及或有负债水平,并核实授信申请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申请人的配偶已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项下的信用额度的,申请人不得再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项下的信用额度。
(二)经审查符合授信条件的,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授信申请人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并将经审查后其授信总额度、额度构成及期限通知授信申请人,经授信申请人确认后,与授信申请人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同时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或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
必要时,应办理公证、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登记和抵押物保险等有关手续。
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物、质物的评估、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由受信人、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三)将核定的受信人的综合授信总额度、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及其有效期等要素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一式三份)上作记载,一份交受信人,一份经办人留存,一份交综合员。
(四)我行应对受信人在授信过程中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单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三、授信分类
我行个人综合授信实行抵押、质押、信用三种方式。
质押物、抵押物对综合授信有效期内的全部实际债务及或有债务承担责任,同一债权有两种以上物的抵押的,我行有权处置其中任何一个或全部来实现债权。
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应向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公证。
(一)抵押:
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物保险。
1、抵押登记
我行和受信人或抵押人双方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领抵押登记证明,连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交由我行保管。
2、抵押物保险
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按授信期限和规定的保险险种,对抵押物进行投保。
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价值,保险期限不得短于综合授信有效期,保险费用由受信人或抵押人承担。
保险单须注明我行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我行执管。
(二)质押:
综合授信业务开办的初期,质押品的范围暂限于1999年后由我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和我行的本、外币定期存单,外币存款金额的认定按当日外汇牌价。
法律规定质押品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我行和受信人或出质人双方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申领出质证明。
(三)信用
1、信用额度由我行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予以评定。
2、信用额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受信人在总额度重新设定日之前应完成信用额度的重新设定。
3、重新评定信用额度的规定和评定程序同初次评定信用额度的规定和程序。
4、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应按授信期限和规定的保险险种,投保人身意外保险。
保险金额不得少于信用额度,保险期限不得短于综合授信有效期,保险费用由受信人承担。
(四)总额度的重新设定及补登
授信人应于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前完成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信用额度的重新评定工作,并于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在银行留存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记载,并在受信人下次办理归还贷款、额度支用、额度重新评定或变更等业务时在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进行记录。
重新设定日前,受信人仍按原核定的总额度进行支用,已发生的每笔贷款仍按贷款发生时约定的条件执行;
完成总额度重新设定后,受信人对总额度新的支用应控制在重新设定的额度限额和有效期内。
四、额度的支用及贷款的归还
(一)受信人支用额度申请贷款,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填写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协议,填写拟支用的金额、支用用途、拟支用期限、计划还款方式等要素。
(二)授信人审核同意贷款支用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授信合同的约定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审核及操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1、经办人将《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与综合员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进行核对;
2、在受信人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补登所有未登记项目;
3、审核受信人拟支用的金额和已支用的金额是否突破其综合授信额度;
4、审核拟贷款的金额是否低于最低额度支用金额;
5、审核拟贷款的期限是否突破综合授信的有效期。
6、审核拟支用贷款的计划还款方式是否符合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受信人偿还能力及所购产品及服务的性质分别掌握;
7、审查贷款用途,当时无法证明其用途的,授信人应与受信人约定,由受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购产品或服务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等。
8、审核同意贷款支用申请后,将支用协议及转帐凭证交储蓄部门以转帐方式划入受信人在授信人处开立的帐户或直接划转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并向受信人出具贷款及划款回单;
9、在银行留存的及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作贷款支用的记录。
(三)在总额度项下为他人担保
1、被担保人的信用评定等级应在C级以上,否则不予办理;
被担保人的综合授信总额度为个人信用额度加上其被担保的额度,并在被担保人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及使用记录》上注明其总额度的构成。
。
2、受信人在总额度项下为他人担保,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填写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协议,填写拟担保的金额、支用用途、拟担保贷款期限等要素;
3、授信人审核同意后,按照受信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金额在授信人及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作额度支用的记载。
4、在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受信人持被担保人归还全部担保贷款本息的证明,提出书面申请,授信人审核资料真实性,并在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补登所有未登记事项后,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授信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贷款的归还
受信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受信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即为贷款逾期。
发生贷款逾期,授信人有权按《综合授信管理办法》及相关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一年以上贷款的还款操作从个人消费贷款的管理规定。
对于综合授信项下的多笔贷款,授信人应在受信人的还款帐户上对每笔贷款进行单独划扣。
对于一年以上的贷款,受信人每次归还单笔贷款当期贷款本息后,经办人员、综合员分别根据还款凭证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登录该笔贷款还款记录。
待受信人再次办理还款、额度支用、额度重新评定或变更时在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补登贷款还清及其他应登事项的记载。
2、对于一年以内的贷款,一般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计息方式。
受信人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提前还款的,受信人应填写《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指明拟归还贷款的编号,如受信人不能提供的,应该按先借先还的顺序将一联综合授信还款申请审批表交储蓄部门办理贷款还款手续。
对于一年以内的贷款,受信人每次归还贷款本息后,授信人在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补登所有未登记事项后,在授信人和受信人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作该笔贷款归还的记载。
五、质押物、抵押物的变更及额度的变更
(一)接到受信人提出的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书面申请,经办人员应进行如下审核工作:
1、审核拟质押物、抵押物资格和价值,具体审核条件从初次申请综合授信时对质押物、抵押物的审核条件。
2、经办人将《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与综合员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进行核对。
3、在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补登所有未登记事项。
4、按不超过原质押额度的质押比例设定新的质押比例;
按不超过原抵押额度的抵押比例设定新的抵押比例。
5、审核按拟变更后的质抵押物价值和质抵押比例设定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之和是否大于综合授信项下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及受信人为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总和。
6、审核拟变更后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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