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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
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具体规定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科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中处罚。
2、修改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删去原来规定的免罚。
3、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1、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
2、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的,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媒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4、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5、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是犯罪。
6、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五、加大惩戒腐败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
1、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不再规定具体数额。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
从实践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具体明确,但是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各罪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2)根据各方意见,删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挡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2、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1)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2)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将“行贿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3、严格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是犯罪。
具体规定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个人行贿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完善了预防性措施规定:
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
1、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
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
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行为规定为犯罪。
3、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
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是犯罪。
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危险驾驶应追究刑责,危险物品肇事需严惩
1、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
主要内容有:
(1)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
具体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驾驶速度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处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4)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5)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2、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具体是:
(1)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3、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规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精选】》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2015年11月1日的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施行,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两高发布完善司法责任制意见推动司法人员权责统一
两个意见留探索空间符合实际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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