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6个疑难问题解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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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条件疑难问题处理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条件疑难问题处理
(一)国税法[2009]31号第三条:
只要具备下列其中一个条件,就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
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不考虑工程是否已实际完工或通过验收合格或在会计上是否办理决算手续)。
2、开始投入使用:
是指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实际投入使用。
3、取得初始产权证明。
完工与未完工对所得税的处理是不一样的,未完工所得税是预缴,已完工所得税是汇算清缴。
(二)房地产企业开具正式销售发票,是否可确认完工?
房地产企业为了满足买房者提前缴纳契税的原因,在尚未竣工验收时,开具了房地产正式销售发票,已经按计税毛利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要确认完工结转成本?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确认是否完工,是否开具房地产正式销售发票不是完工确认的条件之一。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竣工手续,但已投入使用,可以认定为完工。
国税函[2009]34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
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先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如不经过验收违法投入使用,按照税法的规定,仍然视为完工。
三、如何理解房地产企业核定征收的问题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四条规定: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1、房地产企业非正常原因情况下是否核定征收问题。
企业已
设置账簿,但由于某种原因(如会计资料被盗,有报案记录),导致成本、费用凭证部分丢失、残缺不齐,难以准确核算成本。
对于这种情况,能否适应核定征收,是按核定应税所得进行征
收,还是核定毛利率征收?
视丢失、残缺不齐程度情况,由主
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征管法规定,如果成本费用不全,应核
定应税所得。
2、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
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3、不允许事先核定的企业。
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类型企业不实行: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
上市公司;
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四、房地产收入确认的若干疑难问题
1、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有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一般通过“预收帐款”核算。
2、项目已竣工仅部分收取或者仅取得定金如何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办理竣工备案,即达到了完工标准,当年度需要计算结转完工销售收入。
属于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区分不同收款方式确认收入实现。
对于虽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但已取得的收入,包括订金,应确认为完工销售收入,同时相应配比结转扣除成本。
3、预售收入是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预收帐款已经被税法确认为收入,全国一些省市的税务局认为可以扣除,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是指在完工年度不得重复作为计提基数)。
一些省市干脆没有出相关文件,只靠口头解释。
4、以租抵售收入额确认问题。
某公司“轻松保租”方式销售,即销售商铺时按合同金额的50%收取楼款,余下50%未收取楼款,但约定由该公司在售楼后的5年内以该铺的租金收入来抵顶。
按规定50%的保租额也应按销售不动产收入征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5、假按揭确认收入问题
某公司以公司内部高层人员名义办理了十套商铺的按揭。
收到银行的按揭款记入“其他应付款—借款”,没有作销售处理。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虚假的按揭贷款形式取得“售房收入”,同时向“购房人”开具了商品房销售发票或“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利证》等手续,则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后对该房屋是做销售退回还是再次转让处理,均应对其取得的售房收入预征所得税。
青岛地税函[2013]1号解答:
首先,如问题所述,这种行为被定性为虚假按揭,属于违法行为。
而税务处理应当建立在真实合法行为的基础之上,而不能以违法行为作为处理的基础。
再次,税务处理是一种事后的行为,即在涉税行为确定后对其征税。
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如有关部门未对其作出处理,税务机关应按照原合同等证据进行税务处理;
如法定纳税义务到期前有关部门已对其做出处理,则应根
据有关部门处理后的结果进行税务处理,如果有关部门将其认定为违法所得,不再征税,反之,则征税。
6、未签订合同收取定金、诚意金税收不应预征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具有预收款性质的订金、保证金、诚意金、内部认购会员卡或会员费也同预收的定金一样处理,暂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签订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后才予以纳税。
应区分为签订合同前(不预征)和签订合同后(预征)。
7、视同销售处理问题
(1)视同销售行为:
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非货币资产等。
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视同销售。
(2)确认收入地点:
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之日,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之日。
视同销售产品价格确认争议处理,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收入价格的方法和顺序: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8、房地产企业预收租金不预交所得税
31号文:
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之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租期按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疑难问题处理
1、31号文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方的,不得低于3%。
2、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申报处理
计算确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加: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会计利润总额+取得预售收入预计毛利额-结转销售
部分对应的预计毛利额
3、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汇算清缴申报:
31号文第九条: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段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本年预售收入-本年结转销售的预售收入附表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本年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成本=本年结转销售收入预计计税成本——附表二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本年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成本=预售收入*(1-预计计税毛利率)待摊税金的处理:
如在结转时进入损益类科目,同时在年度申报时在附表三扣除类40行“其他”调增调减。
完工后,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同时计算实际毛利额与对应预计毛利额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征管要求:
完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出具报告——完工产品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差异调整情况,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4、预缴时允许扣除当期营业税及与预收收入相关的税费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各省规定不同,何时扣,在于对已销产品的理解。
缪慧频副司长在线答疑可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计提并已纳税申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未实际缴纳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不可以,必须按实际缴纳金额扣除。
问题:
房开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所得税清缴时如何扣除?
第一种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也就是按预收房款乘以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额后,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算当年的所得额。
第二种不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而是在产品完工后,预收房款结转销售收入的那年税前扣除。
上述哪种方式是正确的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局人,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六、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和返还税收的处理
1、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
而后政府给予返还款一般应确认为政府补助的性质。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现实中,一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财税[2011]7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5年内不征税,5年后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付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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