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工作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4862569
- 上传时间:2022-10-25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21KB
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工作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工作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工作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2、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
拟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主管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0-1)和合伙人的会议决议(个人所不需提交)。
(2)审核与预核准: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省司法厅自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3)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的应持总所变更名称的申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2)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4)分所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程序:
拟变更负责人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有关材料。
3、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0-1);
(2)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以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文件,或者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定以及对分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个人所变更负责人(设立人)的,需提交: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
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变更前的负责人签字);
变更前、后的负责人(设立人)对承担与变更负责人(设立人)有关的责任事项的协议(包括债权、债务和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由变更前、后的负责人(设立人)签字);
变更后的设立人(负责人)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1)以及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负责人(设立人)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达不到法定设立资产数额的,变更后的负责人(设立人)应补足,并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变更负责人(设立人)后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
同时变更其他事项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
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2)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章程的决议;
(3)变更后的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
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2)合伙人会议关于变更合伙协议的决议;
(3)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
(2)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法规、本所章程就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的处理、分支机构存废等事项作出的有效决议或者决定(原为合伙所的,要由符合章程规定的合伙人签字);
(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
(4)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
(5)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合伙所全体合伙人、个人所设立人,对承担与变更组织形式有关的责任事项的承诺书(由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个人所的设立人签字);
(6)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1);
(7)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或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变更为普通合伙的,还应提交合伙协议;
(8)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审验报告;
(9)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
(10)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1);
(11)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的,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关于推选负责人等有关事项的决议(由全体合伙人签字);
(12)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
对于变更后的办公用房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样表见附件10-2);
(2)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还需要提交总所同意变更的文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或者被除名)
(1)入伙:
新吸收的合伙人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条件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入伙条件。
(2)合伙人退伙:
符合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条件的,可以申请退伙;
合伙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合伙人的情形或者由合伙人会议依照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决议除名的,应当退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样表见附件2);
(2)申请人拟加入合伙(或退出)的申请书;
(3)加入(或退出)方与原合伙人签订的加入(或退出)协议(内容包括:
出资转让或增加设立资产(或减少设立资产——不能低于法定的设立资产的数额)、是否承担潜在的执业风险责任等)。
(4)合伙人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权债务等事务。
(5)合伙人因法定事由退出的,还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合伙人情形的证明。
(6)合伙人会议关于同意合伙人加入(或退出、除名)的决议。
变更合伙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合伙人退出后,如果作为本所的聘用律师,需提交聘用合同;
如果不在本所执业,需将律师执业证交回。
合伙人变更的,应当修改合伙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合伙协议变更报批手续。
(八)分所变更派驻律师
1、程序:
2、需提交的材料:
(2)总所关于派驻或撤回派驻律师的决定。
分所变更派驻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派驻或撤回派驻律师,需按规定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手续,并换发律师执业证。
(九)律师事务所通过吸收合并设立分所的程序及需报送材料(律师事务所均为省内所):
1、拟吸收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总所)通过主管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报送拟设立分所的申请。
省司法厅经审查,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的条件,即为其出具符合设立分所的证明。
2、总所接到符合设立分所的证明后,通过分所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司法厅申请分所名称核准:
报送《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由省司法厅出具《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总所可同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下列事项:
关于变更合伙人、章程及合伙协议的有关材料。
3、分所向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为分所等有关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0-1)(内容为变更名称等有关事项);
(2)由省司法厅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的证明;
(3)《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总所与分所双方签订的有关通过吸收合并设立分所的协议,具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就通过吸收合并变更为分所的约定;
对分所原有人员的接收和安排(含合伙人的变更和派驻律师等)、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处理的约定;
对设立分所后双方权利义务(含出资、连带责任的承担、财务监管和分配机制、业务运作机制等事项)的约定;
(5)总所合伙人会议,就吸收律师事务所为其分所及人员安排(含合伙人变更、派驻律师)、出资、总所与分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其他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
(6)拟变更为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就变更为律师事务所分所及人员安排、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的处理、是否允许分所继续使用原住所等事项作出的有效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人数的合伙人签字);
(7)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拟变更为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资产的审计报告;
(8)拟变更为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由合伙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
(9)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
(10)分所派驻律师的有关材料:
①派驻律师登记表;
②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1)总所任命分所负责人的任命书和对分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12)分所的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
继续使用原住所的,由原所合伙人就继续使用原住所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分所设立资产的审验报告。
分所变更前的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律师的执业证(具体上交时间:
可以在新证打好后,以旧换新,以不影响律师执业)。
以上材料经分所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程序审查后,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经审核对有关变更事项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及办理其他变更手续。
同时,对变更为分所前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予以注销。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
(一)条件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律师事务所 资质 管理工作 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