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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
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二、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
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
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
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
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必
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
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
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会计核算
一、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员工工资、津贴及属于工资性质的支出。
2.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
3.员工出差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1000元。
第三条以日常2-3天的零星开支为额度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额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账户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白条抵库。
第五条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现金支出,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据等,按“财务报销流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审批后支付现金。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库存现金的盘点。
盘点库存现金的步骤是:
1.在进行现金盘点前,应由出纳员将现金集中起来存入保险柜。
必要时可以加封,然后由出纳员按已办妥现金收付手续的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账。
2.由出纳员根据现金日记账结出现金余额。
3.盘点保险柜的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分面值列示盘点金额。
4.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
第七条若有冲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中注明或做出必要的调整。
二、支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支票管理,规范支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种款项结算,支付金额超过《现金管理制度》现金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额的,必须使用转帐支票结算。
第三条支票由出纳根据需要到开户银行统一购买。
第四条支票预留印鉴实行分离管理,不得由一人保管拨付资金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五条支票应序时使用,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
第六条不得签发与发票或收据上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支票。
如有正当理由,确需开具与发票或收据单位不一致的支票,需提供盖有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第七条 因未填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用途的支票,造成损失的,由支票签发人负责。
第八条特殊情况确需领用空白支票时,应经财务处处长签字批准,并在批准的用途和限额内使用。
出纳人员应按照批准限额将空白支票小写金额封顶。
第九条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支票,若不慎将支票遗失,应及时与出票人联系、到银行挂失止付。
因支票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过错人承担。
第十条购买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因支票丢失而使公司财产受损失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对于已签发的支票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准确掌握各银行存款余额,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转账支票原则上要求收款方不得背书转让,在第二背书栏加盖“不得背书转让”条形章。
三、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借款范围:
1.职工因公出差需要借支的款项;
2.零星采购所需的款项;
3.其他因业务需要必须预借现金的款项。
第三条借款的限额
1.因公出差人员借款限额,按预计出差天数及标准核定,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款项时,应在借款单上阐明理由。
2.零星物资采购,按计划金额借款。
3.其他借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借据,不得多借。
第四条借款的程序
1.职工借款需办理如下手续:
借款人按借款限额填写借据并签名;
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处、分管领导及分管机关财务领导批准。
2.借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备款。
3.借款人员根据签字手续齐全的借据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
4.财务部门对已支付的借款作如下处理:
借据第一联作为增加其他应收款的凭证;
借据第二联由出纳人员留存,作为催收借款和还款时的依据,借据第三联留作款项全部结清后退回借款人。
第五条借款的归还
1.职工出差返回及零星采购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到财务部门结清欠款。
2.会计人员应根据借款申请严格审核报销凭单,对不符合借款申请用途的票据不予报销,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3.职工借款的归还期限如下:
(1)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2)零星采购以购货发票日期为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归还的,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
(3)职工借款的归还实行逐笔结清的办法,已发生借款尚未结清者,一律不准再发生新的借款。
4.具体还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将手续齐全的现金报销单据交财务部门,交出纳办理现金付讫手续;
(2)借款人足额归还借款时,出纳员将现金清点无误与借据存根核对相符后,将借据第三联交借款人存查,并将借据第
二联作为收款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5.各种借款均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制度,逾期借款未清的,在发放工资时,先予以抵扣借款。
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公司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及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的必要物质条件。
为加强我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杜绝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我公司购置的办公用品、设备及其他资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3.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条固定资产购置
1.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处、财务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后,由行政处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并填写固定资产采购单,交由公司物资采购小组批准,在此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三家供货厂商报价以备合理采购。
金额较大或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对于专业、特殊物品采购,相关需求部门配合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3.固定资产收到后,由行政处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一式三份,在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一份交由行政处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帐,落实使用责任人。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公司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由行政处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固定
资产台帐。
各部门使用的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家具等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行政处协助管理。
2.财务处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
片,并严格执行和记录调入、调出、变价、报废等手续,各部门应密切配合财务处。
3.固定资产需要维修的,由使用部门向行政处提交申请表,列明固定资产名称、故障情况、申请人等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行政处统一安排维修。
车辆维修按照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鉴于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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