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及防范技巧与案例分析讲稿演示教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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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恐惧和焦虑,患者可能会对医疗结果抱有不现实的期望。
当医疗结果未达到其期望值时,不满与投诉随之产生。
易产生愤怒情绪:
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排长队挂号、长时间候诊、交通不便、气候影响、经济压力、无助、社会歧视等。
而难于确诊、治疗的疾病或已有明确诊断却难以治愈的疾病,常使患者因产生无望的情绪而生怒。
如果医师对上述诸因素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有在接诊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解释、说明或鼓励,以化解病人暂时的愤怒,应可能形成医患矛盾。
2、医患沟通存在的问题
据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对三家综合医院医疗投诉分析表明:
80%医疗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
打断患者说话:
72%的医生平均23秒后就打断患者说话,患者不间断陈述的时间只有6秒钟;
忽视患者心理:
医生只注意身体疾病,而不重视患者的心理感受;
研究表明:
缺乏与患者沟通的医生更容易成被告。
3、医患沟通的技巧---倾听
倾听,最重要也最基本的技巧。
医生必须尽可能耐心、充满同情地倾听病人的诉述,并有所反应。
饱受各种痛苦折磨的病人,往往担心医生并没专心听他们的诉说。
疑虑和抱怨多、说话倾向于重复的病人,尤其需要医生有耐心。
医生不要干扰病人对身体症状和内心痛苦的诉说,尤其不可唐突地打断病人的谈话。
可以说,倾听是发展医患间良好关系最重要的一步。
诊断的错误,病人对医嘱的不依从等,常常是医生倾听不够所致。
四、知情同意及其纠纷防范
1、知情同意
开始于患者就医,贯穿整个医疗过程
患者知情不是目的,而是其行使选择权和自决权的前提,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我选择和决策,以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其知情的最终目的;
是医患双方共同决策的过程;
是主动交流的过程;
是建立相互信任和尊重的过程。
2、特别注意:
签字问题
3、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例:
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亡案讨论:
基本经过:
16:
00:
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
她的呼吸、心脏处于衰竭状态,胎心正常。
20:
孕妇心衰加剧,需要手术。
院方立即准备好手术室,并叫来了麻醉师。
30:
家属拒绝,并在病历上签字“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
医院当即上报其上级朝阳医院、区卫生局、市卫生局。
40:
再次说服家属,遭拒绝。
45:
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心率145次,血氧下降,意识模糊。
17:
血氧继续下降。
胎心未闻及。
再与家属交代病情。
05:
家属拒签。
15:
患者烦躁,意识不清,瞳孔对光反应迟钝。
医生立即联系手术室,准备就地剖宫,家属拒绝并阻档。
患者心率为0,血压测不出,立即心肺复苏。
47:
上呼吸机。
家属仍然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18:
医生强烈要求给患者实施剖宫手术,但家属拒绝。
24:
胎儿彩超未见胎心搏动,考虑胎死宫内。
55:
心跳再次停止,抢救后不能恢复自主呼吸。
19:
25:
孕妇心电图呈直线。
牵扯到的相关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执业医师法》第24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此案例引发的思考
病人签字的必要性:
尊重患者自我决定权;
家属签字的合理性:
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
医生是否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和能力?
医生的特别干预权:
需要和谐的医患关系。
4、变更医疗行为时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的情况。
如剖腹探查术,预定的手术名称与医生在开腹后的情况不相符,需要追加或临时变更手术内容和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及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可采用预先授权方式。
应特别注意医疗风险的告知,应特别注意医疗风险的告知。
4、手术同意书相关问题
关于“霸王条款”的争论:
手术同意书是协议书、合同吗?
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
患者授权行为的体现;
书面证据: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
不具有免除医生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
关于手术同意书的公证问题。
关于“兜底性条款”
兜底性条款的法律意义:
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参考格式:
“其他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5、临床并发症的免责条件
风险预见义务:
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风险告知义务:
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
风险回避义务:
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医疗救治义务:
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所以医生应扪心自问的几个问题
临床中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从临床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并发症是可以预见的。
缺乏预见的常见错误是“认识不足”、“缺乏足够预见和认识”
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侵害了患者的选择权和自决权,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如果医生告知了患者有关信息,则患者可能会拒绝接受医生建议的医疗措施,重新作出选择和决定,以避免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的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四、护士、护理及相关概念
(一)护士及其执业准入制度
1、护士的概念:
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我国护士实行严格的执业准入制度。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且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相应资格的人方能成为护士。
2、注册条件:
通过资格考试
3、注册时限:
3年内
4、注册程序及有效期限: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5年
(二)护理概念的内涵及其发展演变
1、护理:
原有抚育、扶助、保护、照顾残疾、照顾幼小等涵义。
2、对护理的定义,由于历史背景、社会发展、环境和
3、护理的对象:
不再仅限于病人,而是扩展到处于疾病边缘的人以及健康的人;
4、护理工作的着眼点:
是人而不仅仅是疾病,其任务除完成治疗疾病的各项任务外,还担负着心理、社会保健任务;
5、护理的目标:
是在尊重人的需要和权利的基础上,提高人的生命质量。
它是通过“促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减轻痛苦”来体现的。
(摘自
(三)医学护理与生活护理的异同
1、医学护理:
由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者(主要是护士)提供的护理服务。
它以保证健康、生命安全和有利于康复为目标,以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为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咨询、营养指导、预防保健、康复指导、心理输导等服务。
它具有专业性和服务性,实施执业准入制度。
2、生活护理:
由非专业人士提供的基本生活方面的照顾和帮助,不需要或仅需要极少的医学知识即可完成。
它只具有服务性,但不具有专业性。
对提供者的资质要求较低,不实行严格的执业准入。
(四)护工的概念及其职责
1、护工出现的背景:
卫生部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
当前,多数医院在岗护士严重不足,护士承担着大量非护理技术性工作,致使护理工作简化,严重影响了护理质量,医患双方反响强烈,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为此,根据一些医院的经验,要建立和完善护工队伍。
2、护工的概念及其职责:
护工的概念:
系指为患者提供生活护理、协助护士从事非护理技术操作工作者,系患者生活照护者。
护工属临时工作人员,不属于护士编制,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
护工的职责:
外送病人(途中无危险者)进行各种检查,送取各类检查化验标本、报告单及病房用物,规定物品的清洗、消毒,在护士指导下对病人进行简单生活护理和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
(卫生部规定)
护工工作范围的限制:
护工不能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及对危重病人的生活护理。
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护工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条例》第21条)
护工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护工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完成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护工工作。
(五)专业护理公司及其“护工”
过去,卧床病人大多由亲友临时陪护。
而现代,人们工作学习繁忙,陪伴照顾病人常常成为病人亲属的一个困扰。
尤其对于康复期较长的病人家庭成员,更是一项难以解决的矛盾。
一方面要陪伴照顾病人,另一方面又不能放弃学习和工作,,精力上难以承受,时间上更是不能兼顾,于是寻求社会帮助服务便成为必然。
以提供生活护理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护理公司应运而生。
医院为了节约成本、省却管理压力,将护工服务外包,为专业护理公司提供了生存空间。
(六)患者家属“陪护”与“陪护族”
1、陪护:
此处系指在医院帮助照料患者的生活起居的患者家属、朋友等。
2、陪护族:
各类非家属、非专业护理公司人员,人们又称其为“黑陪护”,他们人员来源复杂,素质良莠不齐,可能引发各类刑事案件,如盗窃患者财物等。
五、护理管理与相关纠纷防范
(一)护理之“三查七对”制度:
1、执行医嘱是护士的最重要职责。
卫生部于1982的《医院工作制度》之“查对制度”中规定,执行医嘱要执行“三查七对”。
2、三查:
(1)摆药后查;
(2)服药、放置、处置前查;
(3)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3、七对:
(1)床号
(2)姓名(3)药名(4)剂量(5)浓度(6)时间(7)用法。
违反查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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