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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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从中可以看出,北科大拒绝对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
北科大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单位,原告田永诉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
2、2001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
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
2001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
(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
(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
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
(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
(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
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2、答:
(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因此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第二,必须是能够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第三,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管理实践中,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另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
(1)社会房组织、团体。
(2)企事业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
3、2004年6月一个星期天的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
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
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
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国家标准:
≥20mg/100ml为饮酒;
≥80mg/100ml为醉酒)。
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
暂扣1个月驾驶证,并处200元罚款。
赵某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100元了结。
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
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
(2)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3)赵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3、答:
(1)属于公务行为,因为交警是以工作的身份进行处罚的,是属于公事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所进行的活动。
(2)保持沉默的权力、申诉权。
(3)就是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交警部门的裁决还不满,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给人民政府再请求行政复议,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行政诉讼。
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主管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
(4)法院当然有权变更公安交警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了,只要是行政部门做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就能依法处理。
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
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答: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
(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
(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
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5、寇某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时有些小偷小摸的习惯,但一直未被人发现。
1996年12月13日晚,正当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的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告发。
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
(1)1992年8月,寇某偷窃邻村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30元;
(2)1993年6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40元;
(3)1994年10月,寇某窃得他人桔子30公斤,价值38元;
(4)1995年7月,寇某偷窃本村一村民家的红砖160块,价值32元;
(5)1996年12月13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获。
县公安局根据这些事实,认为寇某小偷成习,共窃得物品价值近150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寇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寇某认为:
自己前三次偷窃行为已过法定追究责任时效,公安局在处罚时仍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处罚对象是不对的。
因此,寇某提出复议申请。
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责任期限了吗?
5、答:
(1)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行政处罚适用的追究责任时效。
超过法定的追究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已经处罚的应予以撤销。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这一期限为二年,并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所谓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或继续行为。
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
继续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对于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的,其追究责任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本案中,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虽然已经过了二年未被发现,似乎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6年12月之间,连续实施了五个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即偷窃行为,应认定这些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即寇某的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所以对这些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就是从1996年12月13日晚寇某被抓获时起计算。
从这个意义上说,寇某从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超过追究责任期限,公安局应该对这些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6、王某出生于198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
198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
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言、内向的性格。
1996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迫其行窃。
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
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
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
问题
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6、答:
(1)决定行政处罚的情节,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违法行为人时,作为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情况。
《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节作了明确规定。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范围所允许的幅度内选用较低限的处罚。
所谓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①王某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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