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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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级与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
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
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因对金融同业实行授信管理而忽视对我行内部业务操作风险及对分行授权的管理。
第七条我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以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为准,主要采用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长期债务评级,其中穆迪公司Baa-以上〈含〉,标准普尔公司BBB以上〈含〉),且有业务需求的外资商业银行纳入授信范围。
第八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金融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最高风险限额,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我行仅对一级法人授信,不对分支机构授信。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我行发生相关业务时,则占用其总行或总公司的额度。
第三章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我行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
授信额度的审批、管理、监测、使用等各项工作,由授信额度审批机构、授信管理机构、资信调查机构和授信执行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及规定权限进行。
第十条授信审批机构实行分层权限管理。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总行国际业务主管行长、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权限内授信额度的审批。
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为授信额度的最高审批机构。
第十一条作为额度核定部门,总行国际业务部需密切注意在额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反馈的信息,以便在更新额度时综合考虑,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总行国际业务部为授信管理机构;
组织收集、分析和保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
组织授信额度的实施、控制和监测;
负责拟订授信方案并审批权限内授信额度;
对超权限授信拟订具体方案,并按照相应权限报主管副行长或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使用授信额度的部门(包括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和境内分支机构)为授信执行机构,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授信需求,提交授信管理机构。
授信执行机构应在授信管理机构、授信审批机构确定的授信对象及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授信业务,并按要求向授信管理机构反馈额度的执行情况。
授信执行机构应认真收集和了解授信对象的经营作风及资信变化等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授信管理机构。
第四章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是根据一国(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的风险状况,以及我行控制信用风险的国别政策,所确定的对该国(或地区)所有银行的整体授信控制限额。
第十五条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应考虑不同国家的政治局势、经济体制、金融监管模式,外汇监管、经济增长、财政收支、外汇储备、外部债务、外汇支付能力以及与我国贸易和投资往来等情况。
第十六条在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时,应参考国际主要评级机构对国家主权风险所做的评级结果。
第五章金融同业分类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性质对相关业务分别确定的授信额度。
各分类授信额度之间原则上不允许相互借用。
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风险暴露不得超过对其确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分类授信额度包括资金类、担保类及结算类三大类别。
第十九条资金类业务包括投资、拆放及交易。
投资类业务包括我行叙作的以授信对象为发行体的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投资及交易业务。
拆放类业务包括我行对授信对象办理的资金拆放等业务(其中包括与人民币业务有关的人民币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及各类透支安排等业务)。
交易类业务包括外汇买卖以及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品种。
第二十条担保类业务系指我行以授信对象开立的、以我行为受益人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而向第三方提供融资或转开担保的授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结算类业务包括结算业务项下各种融资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业务,如对授信对象开立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承兑、议付、贴现或偿付,以及对由授信对象出具或背书的票据进行贴现、转贴现、回购、兑付、福费廷和由授信对象承担担保责任的保理。
第二十二条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后,授信管理机构可根据我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授信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选择上述一类或数类业务,确定对授信对象的分类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如遇新业务,参照上述规定为之确定所属授信类别并给予授信。
第六章授信额度的设立、调整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授信额度按年度设立或调整。
授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我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原则及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情况等拟订授信方案,对超出权限的应按照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主管行长、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批。
对授信年度内需要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的,原则上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授信执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应查询授信对象的授信余额;
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准确、及时地将授信执行信息反馈至授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授信执行机构必须严格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和授权限额内办理相关业务,严禁在授信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办理与授信相关的业务;
在未获得有关部门业务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授信代理授权办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在授信年度内,因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授信对象业务发展等原因,授信执行机构需要超过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可向授信管理机构提出新增授信需求或申请临时授信额度。
(一)对在授信管理机构业务授权之内的,授信管理机构可根据授信对象资信及业务情况直接受理,并办理追加授信或设立临时授信额度;
(二)对超出授信管理机构业务授权的,应报请主管行长、或信贷政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追加授信或设立临时授信额度。
临时授信额度为一次性额度,只适用于所申请的特定业务,业务终结即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授信对象出现下列情况时,授信管理机构可直接调减、暂停或终止对授信对象的授信,执行机构须立即执行:
(一)出现重大违约、违规行为;
(二)经营状况恶化,信用风险加大;
(三)拒绝与我行和解,造成两行关系恶化;
(四)授信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出现政治、经济、金融危机;
(五)授信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外汇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其结果对当地银行对外支付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形成较大风险的情况。
第八章授信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授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对金融同业授信工作,并对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
第三十条授信管理机构对授信执行机构的授信工作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提出检查报告。
发现越权审批授信额度、超额度授信等违规行为的,应在对违规授信执行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决定调减直至撤销其授信额度的使用权限。
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授信执行机构要加强对授信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授信对象的资信和财务变动情况,不得因对授信对象有授信额度而放松日常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授信执行机构应定期向授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业务风险状况,授信对象的经营作风、对我行合作的态度、业务收费水平等。
遇有特殊情况和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三条授信执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及资产组合管理政策,以有效分散风险。
第三十四条授信评审标准、审批权限及最终批准的授信额度等属于我行商业秘密,严禁对外公开。
确需对授信对象作出授信承诺的,应在综合授信额度中选择有关分类授信额度、期限和授信条件,经授信管理机构批准后通知授信对象。
附件一: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我行资本金×
风险承受系数×
国家风险调整系数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10%受信国外汇储备(外汇管制国家)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1%受信国GDP(无外汇管制国家)
对于实行外汇管制国家,①②两式联立,得该国最高授信额度
对于无外汇管制国家,①③两式联立,得该国最高授信额度
风险承受系数:
根据我行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国际业务经验、业务发展战略等因素而定。
目前暂定为1。
国家风险调整系数见下表:
国家评级与国家风险调整系数对照表
TomsonBankWatch国家评级调整系数
AAA100%
AA80%
A60%
BBB40%
BB20%
BNA
CCCNA
CCNA
CNA
DNA
金融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
附件二二二:
一、按照金融同业评估表(见附件四),计算出外资商业银行评估分值,并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调整系数
金融同业信用评估分、信用等级、信用调整系数对照表
信用评估分信用等级信用调整系数
91-100AAA1100%
81-90AA290%
71-80A370%
61-70BBB460%
51-60BB540%
41-50B630%
31-40CCC7NA
21-30CC8NA
11-20C9NA
0-10D10NA
二、根据金融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公式,计算出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对象所有者权益×
信用调整系数
综合授信额度≤我行资本金×
风险承受系数
两式联立得到综合授信额度
根据我行发展战略、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国际业务经验、经营管理原则以及对授信对象本身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熟悉程度而定。
对于我行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资商业银行以及在我国有分行的金融同业,风险承受乘数为80%;
对已与我行建立正式业务往来关系的其他金融同业,该值取50%;
对于尚未与我行建立正式业务往来关系的金融同业授信额度的测算该值取30%。
金融同业分类授信额度的确定及控制方法
附件三:
依据各类业务的风险程度,按不同比例测算分类授信额度:
投资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15%
拆放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25%
交易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30%
担保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20%
结算类业务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X40%
对某一金融同业:
∑(每种业务风险暴露)≤分项授信额度
∑(各分项授信业务风险暴露)≤综合授信额度
对某一国家:
∑(各外资银行风险暴露)≤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
金融同业资信分析评估表
附件四:
定量分析QuantitativeAnalysis权重:
65%
总资产(美元)条件分数
≥2000亿8
≥1000亿7
≥50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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