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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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早期农业人群的聚居是以血缘为纽带的。
血缘关系在早期乡村社区的形成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赖有这种血缘家属关系,它所联合起来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2〕定居了的氏族就是乡村社区的雏形。
因此,基于血缘关系的权力构成在我国传统乡村社区权力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当代。
村落是我国最早的乡村管理单元,也是最基本的社区组织单位。
秦以后的封建社会,尽管乡村管理制度经历过乡亭制、三长制、乡里制、村社制、里甲制、保甲制等,但基本内涵没有变,即以村落社区为单位的乡村管理模式带有较强的自治性质,并不完全依赖政府行政机构的命令。
自秦迄清的国家权力机构一般只延伸到县,并无例外。
由于国家机构在乡村社区的弱化而引起的权力真空主要靠乡村社区自身的势力调控网来填充。
也就是以乡绅为骨干的家族型权力结构。
活跃在乡村社区的众多乡绅,上对官府,下对小民,具有双重身份。
他们权力的发散除了依靠国家机器发布的政策、法律和命令外,主要靠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伦理道德观念。
“三纲五常”成为规范乡村社区人文行为的最根本的标准。
“凡民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揭其名号于中,以劝善导俗”。
〔3〕有的学者把我国传统的村落家族文化归纳为八大特征:
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和稳定性。
〔4〕与此相联系的乡村社区权力结构也有着相似的特征。
1、家族性。
村落家族共同体的存在是乡村社区存在的前提。
基于原始社会遗留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居又是村落家族共同存在的基础。
早期的乡村社区就以共同体成员的血缘认同结成一个紧密的整体。
如果把一个乡村社区看成一个大家族,其内部的权力构成是严格按照辈份制度确定的,充分反映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别,人道之大者也”的儒家人伦等级思想。
〔5〕在这里,社区的权力秩序适应了家族的血缘秩序。
辈份意味着家族(社区)内部的权势划分,辈份高的人权力也大,反之亦然。
当然,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单一家族构成的乡村社区不再成为唯一,单姓村落社区、主姓家族构成的村落社区和多姓村落社区都存在。
尽管表现形式不同,强弱程度各异,但家族性仍是传统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主要特色。
2、等级性。
源于血缘关系的中央集权制是古代中国政府的权力构成模式,它同样也是乡村社区(家族)权力结构的扩张。
血缘关系本身制作出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等级梯度,每个人根据自己在血缘上的亲疏远近排定地位。
在一个自然村落(乡村社区单元)中,每个人一出生就决定了他在这个等级系统中的地位。
在家庭中,父母具有绝对的权威,儿子违抗父母之命就要受到严惩,甚至被处死。
在社区中,年纪大而辈份高、有知识的长者被称为“乡绅”,拥有绝对的权威,并得到国家法律及传统政治思想的认可和支持。
3、封闭性。
封闭性是由我国传统农耕文明的自给自足性引发的。
主要表现在社区同社区之间缺乏常规性联系机制,没有经济的、文化的和人际上的广泛交往。
“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
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6〕,这是我国传统乡村社区的真实写照。
这种封闭性是同生产力的低下和社会经济力量的弱小相统一的。
少数乡绅精英的权力来源于血缘地位(伴以财产、受教育程度等),是不可逾越的,也是无法被取代或受外来势力侵袭的。
他们利用自己的血缘权威,依靠约定俗成和继承下来的习俗、习惯维持社区秩序,从而使封闭性的乡村社区又具有超常的稳定性。
近代以来,伴随着国家政体的变更,乡村社区的权力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
中央和各地军阀政权为获得更多的赋税收入,不断强化在乡村社区中的权威,冲击着家族型乡村乡绅精英们。
所以,在20、30年代,“在国家权力的深入,战乱以及经济状况恶化等因素联合作用下,有声望的乡村精英不是逃离村庄,便是由富变穷,那种名副其实的保护人(乡村社区领袖)在逐渐减少”。
〔7〕但是,家族势力的消除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必须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更何况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传统模式是基于儒家文化的特质,还没有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准则能替代它。
战乱和地方社会环境的不稳定又时时打断国家的行政干预对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重塑。
因而传统的乡村社区权力结构延续到民国,没有太多的变化。
二、现状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实行改革政策之后引起了乡村社区权力结构前所未有的变化。
在乡村社区中,同族权相联的是财权,族权同财权的合一巩固了乡绅在乡村社区中的权力地位,这种趋势愈到后来愈是明显。
在农村,财权的主要标志就是土地。
换句话说,血缘关系同土地关系是相互结合的,血缘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已渗透进了土地关系。
所以在民国初年,“每座村庄都有一批富户精英,他们拥有土地,掌管村务”。
〔8〕现代化国家的建立须冲破传统的族权和财权的束缚,确立“法治精神”支配下的新型社会关系。
改造封建土地关系,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必要前提,也是改变乡村社区旧的社会秩序关系,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关系的首要条件。
南京国民政府为加强对乡村的控制,制订颁布了众多的法令和规章制度,但“地方政府尤其是乡村政治组织充满着豪绅封建势力,很难希望它来踏实地执行反封建的改良政策。
”〔9〕中国共产党很早就开始土地改革方面的尝试,试图通过剥夺财权,推翻“乡绅精英”在乡村社区中的族权地位,重塑乡村社区权力结构。
土地改革的原则是:
确定贫民为无产阶级在乡村的基本力量,没收地主阶级一切土地,平分土地,推翻豪绅地主官僚政权,建立农民政权。
〔10〕这些原则的推行意味着建立新型的乡村社区组织。
“一切权力归农会”。
以农民协会为代表的新型社区组织是超越传统家族体制的,它确定社区成员在社区中权力的标准是其社会地位(阶级),而非血缘地位。
这种按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来划分其社会身份的方法可以把不同血缘地位的人划入同一范畴,而把相同血缘地位的人划入不同范畴,从而严重冲击了传统的乡村社区权力结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土地改革。
新中国建立并完成土地改革之后,1951年,中共中央制订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决定推进农村的合作发展。
到1954年底,全国共建立初级社48万个。
1956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已占总农户的87.8%。
〔11〕合作化运动的广泛推行,不仅在经济上产生了极大影响,也具有乡村政治文化重建的意义。
合作化运动贯彻实行统一经营、初级社阶段收获物按土地入股和劳动比例进行分配、高级社阶段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推行统购统销体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弱化了家族的权威。
一种新型的超族权的权威开始形成。
乡村社会中长期的“自治”状态被打断,中央政权的行政机构开始向县以下延伸。
乡村社区的传统权威受到挑战的同时,也扩大了对外政治往来,权力结构的封闭性在行政手段的干预下开始瓦解。
对乡村社区权力结构最有力的冲击来自于人民公社的普遍建立。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在决议公布后一个多月时间里,全国47万多个农业合作社迅速合并成为26,500多个人民公社,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民共12,690多万户,占农民总数的99.1%。
1962年5月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又正式确定生产大队为政社合一的农村基层组织。
人民公社建立的实体组织结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践的组织原则是“政社合一”。
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存在的人民公社超越了乡村社区的范围。
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成为乡村社区的主要组织,事实上同乡村社区在地理上是吻合的。
政府权威在乡村社区的强化,打破了社区的人际边缘界限,用强制手段加强了社区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
超血缘关系的劳动组织和统一指挥的生产经营活动弱化了家庭的生产职能。
社会体制(政府权威)对乡村社区的有力渗透,改造了原有的家族权威。
人民公社化对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冲击在于:
“增加国家(和共产党)的直接影响,扫除基于财产和地方积累起来的权力之上的权威,把对血亲的忠诚转向对新发展起来的法人团体即集体的忠诚”。
〔12〕乡村社区家族型权力机制的产生及其维持是同我国乡村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社区组织的构建必须同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合理配置相一致。
事实上,在以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生活的乡村人民,生产和消费都是在这一组织内进行。
商品经济被取消,货币流通不畅,口粮制度和户籍制度的推行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的地理边界。
人们的居住方式没有变,社区人口流动几乎成为不可能。
使得“一定的群体仍在一定的范围内生活和延续后代,血亲关系依然在悄悄地联结,只不过没有正式表现出来”。
〔13〕公社化虽然改变了乡村社区的组织形式,但没有有效地从物质上改变它的特性。
社区行政组织——生产大队,作为同国家权力相衔接的正式组织,成为乡村社区不可替代的权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又一次强化了家庭的生产功能。
当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不再去直接组织农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人民公社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家庭功能在各个方面的加强、政府权威(社会体制)逐步退出生产领域、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乡村社区生活的深层和表层结构均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进入80年代以后,在党的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引下,农村社会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农业生产中实行的农户经营,伴随着机械化、水利化、化肥化、电气化和良种化等,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传统小农生产中注入的现代农业技术,十分深刻地改变了农村的经济关系。
乡村企业的发展使乡村社区人际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人口流动逐年频繁。
据不完全统计,四川、安徽、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六省,1982年外出打工的农村劳动力尚不足100万人,1993年增加到2,400万。
〔14〕对外交往的日趋扩大使家族权威屈服于经济利益。
现代化生产方式和生活手段从外部冲击着乡村社区生活,经济的增长和现代政治意识从内部分化着传统乡村社区的权力构成。
农业生产的家庭化和个体经营的单独性在一定意义上呼唤着家族血缘认同的回归。
这些因素决定了当代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复杂性。
三、结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建立什么样的乡村管理机制?
传统的乡绅(家族)自治型显然已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并不是要回到以前。
现代社会要求乡村社区必须具有法制性、平等性、开放性及社团性等性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也要求平等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生产秩序。
1982年宪法把直接民主作为规范乡村社区行为的准则,它确立村民委员会取代原来的生产大队,成为社区内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为村委会的组织原则、产生与组建方式、功能与任务等正式作出法律上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现代乡村社区要求以法制取代血族,以民主取代专制的产物,它代表社区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大会行使职权。
事实上,对传统乡村社区的家族型权力结构真正构成威胁的应该是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增长。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广大农村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乡村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生产结构上,有些乡村社区已完全或部分抛开了传统农耕生产,构建了以第二、三产业为主体的现代生产模式。
据不完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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