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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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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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帕金森病造成肢体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机体不自主运动;
(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
(7)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遗有严重后遗症(如癫痫、偏瘫、截瘫等)者。
2.必备材料
(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
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医嘱单等);
(2)确诊时和近半年内复查时的CT或核磁及报告。
(二)呼吸系统疾病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
(2)肺源性心脏病;
(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
(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
(5)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以上各种呼吸系统疾病经治疗后,1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49%,肺活量<
59%,血氧分压<
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
40毫米汞柱。
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相关检查报告、医嘱单等);
(2)近3个月内的血气检查、超声心动图和肺功能检查材料,胸片或CT检查(肺纤维化提供薄层CT)。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心脏搭桥术后;
(2)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经冠状动脉造影确定有两支或两支以上血管堵塞≥75%,心功能Ⅲ级以上;
(3)急性心肌梗塞后心功能Ⅲ级以上;
(4)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5)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心功能≥Ⅲ级;
(2)心脏彩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50%。
首页、冠状动脉造影、手术记录、心电图、超声心动图、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2)发病确诊时和最近3个月的心电图。
(四)血液病
(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小板≤25×
109/升)伴出血;
(2)血友病甲Ⅷ:
C≤1%,重复血肿,关节畸形;
(3)白血病(参照恶性肿瘤鉴定标准);
(4)恶性组织细胞病;
(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首页、骨髓及血液化验等相关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2)近3个月血液化验检查报告。
(五)胃肠系统疾病
(1)全胃切除术;
(2)全结肠切除术;
(3)小肠切除3/4。
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
首页、手术记录、腹部CT、内镜检查、消化道造影、病理报告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六)重度肝功能损害
失代偿期肝硬化:
血清白蛋白<
30g/l,胆红素>
50μmol/L,凝血酶原时间较正常延长>
6秒;
临床表现脾亢、消化道大出血、顽固性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
(l)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
首页、抢救记录、血化验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2)近3个月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及腹部CT、彩超检查报告。
(七)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肾功能衰竭(肾透析):
肌酐清除率<
20ml/min,血尿素氮>
17.85mmol/L,血肌酐>
442μmol/L;
临床表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1)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
首页、相关化验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2)近3个月系统门诊病历及两次以上肾功能、血常规化验单。
(八)内分泌疾病及相关免疫系统疾病
(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性心脏病;
(2)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3)糖尿病合并下肢坏疽致截肢;
(4)硬皮病、红斑狼疮伴发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鉴定标准)。
2.说明
(1)内分泌及相关免疫系统疾病导致心、脑、肾等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出现功能不全时按相应脏器功能判定标准鉴定;
(2)单纯糖尿病、甲亢(甲减)不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二者所造成的脏器损害按相应鉴定标准鉴定。
3.必备材料
(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
首页、住出院记录、合并症相关确诊材料、医嘱单等);
(2)合并症需提供确诊时及最近3个月检查材料。
(九)骨病
(1)脊髓型颈椎病伴双肢肌力3级以下;
(2)重度腰椎管狭窄术后伴双下肢肌力3级以下;
(3)强直性脊柱炎晚期;
(4)类风湿关节重度畸形;
(5)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
(1)脊髓型颈椎病伴有压迫的肢体功能障碍经电生理证实肌力3级以下(含3级)者;
(2)腰椎管狭窄伴肢体严重功能障碍(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造成双下肢肌力3级或单肢2级以下的,需要经电生理证实;
(3)强直性脊柱炎晚期体征:
HLA-B27阳性、腰椎片和骨盆片:
脊椎关节骨性融合呈”竹节”样改变、生理弯曲消失,全部脊柱曲伸、旋转功能严重障碍、活动范围丧失>
50%伴髋关节强直。
(1)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
首页、手术记录、确诊时和近期复查时的CT或核磁及报告、病理报告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2)脊髓型颈椎病需要有核磁确诊及核磁报告;
(3)电生理检查;
(4)特异性指标检查(强直性脊柱炎提供HLA-B27阳性及腰椎片和骨盆片)。
(十)眼病
(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
(2)青光眼近绝对期;
(3)白内障手术治疗后仍伴有视神经功能障碍;
(4)眼底病。
以上各种眼病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半径≤20度;
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半径≤20度。
(1)高度近视:
提供电生理、眼底照相、B超、视力、矫正视力;
(2)青光眼:
提供视野检查、电生理、免散瞳的眼底照相、UBM、眼压、视力、矫正视力;
(3)眼底病:
提供OCT、眼底荧光造影、电生理、B超、视力、矫正视力;
(4)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和伪盲筛选等结果鉴定;
(5)白内障未进行手术治疗,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1)提供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2)原始病历、3年以内系统门诊病历以及完备的相关检查材料。
(十一)精神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以上,有系统住院治疗史,仍不能恢复正常,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2)痴呆,中度智能减退,IQ<
49;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3)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有住院治疗史,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4)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以上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
(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有两次住院治疗史,每次住院治疗时间2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6)难治性强迫障碍,系统治疗3年以上,有两次以上住院史,每次住院治疗时间3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酒精依赖综合征、应激相关障碍、癔症均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2)难治性的情感障碍、难治性强迫障碍:
病程从首次系统住院治疗之时算起,门诊病历不能单独作为申报依据。
(1)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
首页、入院及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需提供确诊时临床记忆量表、头部CT或核磁检查;
(3)痴呆:
提供韦氏成人智力测查。
(十二)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
病理确诊后,经综合治疗(如:
放疗、化疗)无效或有复发、转移病灶。
必备材料
(1)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
首页、手术记录、住出院记录、病理报告、相关检查材料、医嘱单等;
(2)系统放疗、化疗等材料;
(3)由于病情复杂无手术记录需提供确诊此病的病理报告和系统治疗材料(影像资料PET-CT、CT、MRI、CR等)。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瘫,肌力3级。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1.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
1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79%;
2.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
肺活量<
69%。
说明:
1.呼吸功能障碍的判断根据临床表现、正侧位胸片检查、呼吸功能测定、血气分析等综合判断;
2.当呼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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