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几个问题探究法哲学论文法学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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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我们有必要对认可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保持一种开放性态度。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近人性;
Abstract:
WhethertheAIhaslegalpersonalityornotisakeytosolvemanylegalfrontierdisputescausedbyAI.FromthedevelopmenttrendofAI,AIhasnearhumanity,whichdeterminesthenatureofAIlegalpersonality;
fromtheperspectiveoflegalhistory,legalpersonalityisasocialconstructionandtherecognitionofAIlegalpersonalityisnotbasedonAIishuman;
fromthecurrentsituationofAI,ithasbeguntohavetheabilitytoindependentlyinfluence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others.ConsideringthelegalpersonalityofAIhascertainpracticalsignificance,sointhefaceoftherapiddevelopmentofartificialintelligence,itisnecessaryforustomaintainanopenattitudetowardstherecognitionofAIslegalpersonality.
Keyword:
AI;
legalpersonality;
nearhumanity;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10月25日(当地时间),人工智能机器人索菲亚被沙特阿拉伯授予了公民身份,虽然正如评论员所言,沙特阿拉伯并没有真正解决机器人公民资格的问题,1亦未解释授予索菲亚的公民资格之具体法律含义为何,但在某种意义上说,此举也确实将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这一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
法律上的人格,本质上指人的资格,即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2故法律人格亦可被理解为法律认可的一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事实上,在当前人工智能高速发展并已开始投入应用的环境下,此一问题已远非是科幻式的,法律实践和研究都必须直面之。
在不少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的讨论中,学者开始留意到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专门的探讨也已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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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这些研究中,倾向于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人格的论者仍占多数。
4这种意见的提出和坚持,应和学界的相关讨论多立足于当下和解决现实问题有关,即学者们多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来解决目前已经出现或可以预见将要出现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以维持法律制度的稳定性、结构性和可行性,而在当前人工智能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的情况下,这种追求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这种基于现实关怀的思考似并未能真正回答人工智能可否具有法律人格之问题。
当下的实然毕竟不能等同于未来的实然甚至是应然。
如果我们留意到过去数年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并因此对人工智能之未来持有一种非保守态度的话,这一道理自应不难明白。
因此,在本文中,笔者的思考虽也从现实问题出发,但主要是尝试跳出现实关怀的思维框架,从法哲学的角度来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进行思考,探讨其中的若干方面,也希望由此能给现实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二、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本质性问题
认为人工智能不应具有法律人格的重要论点之一,是认为人工智能和人存在根本性不同,人工智能不可能成为人。
5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和法学原理,除了法人可具有拟制法律人格外,法律人格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故人工智能不可能具有法律人格。
无可否认,当前的人工智能仍和人有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未来可能也不会完全消失。
但这种差异的存在却掩盖了一个其实并不难看见的事实:
人在制造人工智能时,归根到底是以人为模板的。
这是人工智能发展和此前的工业、电气化、信息化等科技存在根本性不同的地方。
此前的科技,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延伸、扩展人的能力,并把人从机械性劳动如体力劳动、记忆和计算等重复而相对简单的脑力劳动中解放出来:
织布机节省了人生产布匹时的体力和时间,汽车节省了人进行移动时的体力和时间,计算机节省了人进行计算和记录时的精力和时间。
通俗言之,它们所起的作用,是让人能省力,从而能让人的能力集中发挥于只有人才能完成的工作,例如创造性劳动,借助这些科学技术,人本身是得到加强的。
与此不同,当前所呈现出的人工智能发展之特点,并不是加强人,而是代替人。
虽然在客观上看,目前不少人工智能技术也起到了加强人的作用,如语音助手之类;
但其实颇为显而易见的是,当前人在发展、制造人工智能时,归根到底是以做人的工作为取向的,即希望其能完成一些以往认为只有人本身才能完成的工作,如下围棋、自动驾驶、人工智能写作、翻译等等,都是如此。
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态势是趋向于与人相同的,为了让人工智能能做人的工作,人类必然会不断将本来仅为人类所具有的能力赋予人工智能,并让人工智能表现得越来越像人。
人工智能的这种特性可以称之为近人性。
更重要的是,必须看到,这种思想观念其实在今天相当普存在着,GoogleAssistant的演示中的那句Hmm引起了观众的强烈反映,恰恰反映出人类对人工智能的近人性的认同;
而为何不少研究者对人工智能的研制、普通人对人工智能的想象,都是以人型人工智能为依归的问题,也可从中找到部分的解释。
概言之,人工智能的本质属性与其说是拟人性,不如说是近人性。
今日的人类其实也默认着这种观念,制造人工智能的取向和路径,也正建基于此。
因此,人工智能很可能最终将具有我们今天认为属于强人工智能甚至是超人工智能的性能,如交谈、思考之类,虽然这在目前似乎还显得遥遥无期。
到了那个阶段,人工智能在行为、语言等等方面的表现,可能已和人类并无太大差异,6我们可将此称为人工智能的类人阶段。
由此角度观之,人工智能也许便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了,或者说,其只是人的问题的一个亚型而已。
例如,人工智能的黑箱性和算法的公正性,被视作是一个以往人类并未遭遇过的全新问题,如何从法律等层面规制人工智能的呼声和争议,与此密切相关。
以司法为例,美国Northpointe公司基于人工智能开发的犯罪风险评估算法系统系统性地歧视了黑人,被认为是非常不可靠的。
7但是,类似的问题难道在人的身上就没出现过、发现过吗?
例如,在法律现实主义看来,法律是法官等司法人员在实际上对法律案件的所作所为,法律现实主义代表人物弗兰克便认为,法官的个性及其他一些非理性因素如情绪、性格、直觉等,都会对判决起作用甚至是主要作用。
8对于司法权的行使,弗兰克最终所意图揭示的是在整个过程中隐而不现却实质上发挥支配作用的因素9。
波斯纳亦指出,很多司法决定都受到了法律之外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法官的个人特点、偏好、职业经验等等。
10人类法官的这些特点和人工智能的黑箱性、算法公正性其实并无本质差异,两者都一样会影响司法判决,都一样不易为他人所知,甚至可能都一样连判决者自己都意识不到。
也就是说,今天我们倾向于将人工智能的黑箱性、算法公正性等等视为新问题,但严格来说,我们所未曾面临过、思考过的,只是工具的黑箱性、公正性问题。
在本质上,我们的焦虑,来源于将人的命运交由非人来决定,而并不在于黑箱性、公正性本身。
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也可以类似的思路看待。
如果我们承认人工智能的近人性,并因此将其纳入人的视角而观照之,那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也可以理解为:
人工智能在本质上具有法律人格,只不过到类人阶段,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才表现得难以否认或接近完全,在此之前,其法律人格则较少体现出来或需受限制在某种程度上,这和未成年人的法律人格问题有相似之处。
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的新颖性,只在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表现存在明显的阶段性差异特别是在类人阶段之前被掩盖在了工具性之下;
而人工智能本质上的有无,在人工智能的近人性中其实已被决定。
概言之,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之有无,并非是人所赋予的,而是在人制造人工智能的取向和路径中被决定的。
如果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仍是按现有的以人为模板的思维框架进行的话,那似乎对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承认,便是一件迟早会发生的事情。
三、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建构性问题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之有无是在人如何制造人工智能的取向和路径中被决定的,也意味着人所能做的,仅仅是认可或不认可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而并不能决定其本质上的有无。
可以预见,对此观点的一个重要反驳是:
人工智能根本不是人,和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怎么可能具有法律人格?
然则,人工智能具备法律人格与否,是否必须以其与人相同为前提?
所谓本质上的不同究竟是指什么?
天赋等理论暗示,人的权利必须以人之为人作为前提;
但考诸历史不难发现,在某种意义上看,人的法律人格也不是天然的,而只是一种社会建构。
以西方女性的法律人格发展史为例。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中,英美等国的女性所能享有的权利,和男性有着极大的不同。
在美国,虽然平等的思想在时期已日渐形成和传播,但女性仍然处于明显的从属地位,没有选举权,不被允许拥有财产,没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受教育机会到19世纪,情况仍是如此,11英国的情况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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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这段历史的一个关键在于,在当时人眼中,女性和男性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
当时主张否认女性权利的男性所持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女性在思维能力、智力等诸多方面均不如男性,甚至缺乏成为人的能力。
在美国,伯克在《法国反思录》中认为,妇女只是一种动物,而且是低等动物,13关注妇女解放的弗朗西斯赖特也注意到,妇女被认为和男人不具有同等的理智和情感,难以取得一般的社会地位。
14后来成为美国总统的约翰亚当斯称赞主张女权的凯瑟琳麦考利是一位拥有男性般高明理解力的女士15,但这话却恰恰反映出,在亚当斯等人眼中,女性在理解力等方面不及男性。
相类似地,在英国,女性在17世纪时被认为是头脑简单、意识薄弱的;
16到1866年,《旁观者》杂志声称,全国具备能力的妇女不超过20人,17甚至连一些女性自己也认为,女人没有判断力,故确不能从事医生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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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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