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门工作职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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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纷。
5、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
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
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
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6、负责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7、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河囗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
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8、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
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10、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
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1、负责省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工作;
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12、管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
13、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部机构及职责
办公室职责
1、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
2、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对厅党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进行督办、查办和催办。
3、负责厅政务公开工作。
4、负责厅党组秘书工作。
5、管理厅机关文秘工作。
指导水利系统文秘工作。
6、组织厅召开的综合性全省性会议、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管理厅机关行政会议计划。
7、组织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工作,管理《中国水利报》社驻湘记者站。
8、组织综合性政务文稿的草拟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
9、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工作,为厅党组决策提供参谋服务。
10、管理厅机关综合政务信息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综合政务信息工作。
负责编辑《水利简报》。
11、负责厅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建设。
12、负责全省水利建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3、承办厅机关的重要接待工作。
14、管理厅机关档案,指导水利系统档案工作。
15、管理厅机关保密工作,指导水利系统保密工作。
16、管理厅机关信访工作,指导水利系统信访工作。
17、组织省人大、省政协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
18、管理厅机关信息化工作。
19、归口管理厅驻京办事处工作。
2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计划处职责
1、研究提出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2、组织编制主要河流及其重要支流的流域综合发展规划、专项水利规划,并组织初审和报批;
指导市(州)小流域综合发展规划的编制。
3、参与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和水资源论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4、负责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批;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
5、负责组织重大水利工程环境评价报告的初审和报批,组织协调流域开发和指导防洪规划工作。
6、负责全省水利基建统计和水利综合统计以及年度水利统计资料的汇编工作,建立全省水利数据库,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水利行业统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7、组织报送水利部和长江委的年度水利投资建议计划和框架计划,归口管理争取国家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计划的申报和衔接。
8、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年度投资预安排建议计划的编制和归口报批,组织年度顼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查下达工作。
9、负责组织协调并归口管理与省有关厅局相关的基本建设规划、计划管理工作。
10、负责湖南省城市防洪以及湘、资、沅、澧四水治理工程的前期工作。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处职责
1、指导全省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组织拟定全省水利系统人才规划,综合管理厅机关及厅直单位人才开发工作。
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含出国培训)工作。
2、组织拟定厅机关、厅直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
3、综合管理厅机关、厅直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负责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管理,承办厅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厅机关及厅直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企业劳动定额定员工作。
5、承办厅机关、厅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专家工作、毕业生就业及人才引进工作。
6、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7、负责全省水利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8、管理厅机关干部职工及厅直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人事档案工作,对厅直单位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9、负责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10、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11、负责建整扶贫、援藏的联络及人员的选派、考察等有关工作。
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政水资源处职责
1、负责组织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
2、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
3、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4、协调跨市、州间水事纠纷。
5、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业普法教育工作。
6、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7、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和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8、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地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
9、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10、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11、对全省水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
财务处职责
1、指导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负责编报全省水利基建财务报表和水管单位事业报表。
2、负责全省水利事业费的安排和管理,配合防汛办安排和管理中央、省级防汛经费。
3、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和厅直单位会计委派工作。
4、归口管理厅机关预算外资金和厅直单位基建费、事业费。
负责汇总编报部门预算。
5、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工作,配合厅有关部门做好省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6、指导、监管厅直单位的财务工作。
7、对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归口管理厅直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发证和年检审核工作。
8、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9、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建设与管理处职责
1、组织拟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概(估)算、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
2、宏观指导全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监督全省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3、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山丘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4、组织山丘区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报建、主体工程开工审批及工程后评价。
5、组织、协调、监督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州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与验收,并对其运行进行监管。
6、负责全省水利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行业管理。
7、组织拟定并审查批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标准及其执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并
负责其资质初审。
8、管理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指导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技教育处职责
1、拟定全省水利科学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2、组织实施科教兴水战略,承办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
3、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
4、归口管理全省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负责科技和教育成果的审查、申报与评奖工作。
5、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各层次学历再教育工作。
6、归口管理水利行业保护知识产权工作。
7、负责厅水利科技资料的管理工作。
8、指导厅直科研、教育单位的工作。
9、归口管理水利学会。
水土保持处职责
1、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
协调全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2、负责组织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协调和指导跨市、州的水土保持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协调市、州间的水土流失防治纠纷。
3、负责拟定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政策措施。
4、指导监督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工作。
承办省级立项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工作;
审查、核发乙、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并对持证单位定期考核管理。
5、会同财务处对全省水土保持规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
拟定收费政策、取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征收和管理跨市、州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规费及市、州、县(区)按规定向省上缴的水土保持规费。
6、研究拟定全省水土保持规划,提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意见并组织实施。
7、制定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及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
8、组织开展全省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作;
划定全省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研究提出防治措施并予公告。
9、组织指导全省城市水土保持工作。
10、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成果,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11、负责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省绿化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职责
1、负责厅机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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