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24064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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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和总结单位工作。
宿迁施美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确保捐赠、资助的资金完全按照规定或约定的用途使用,不被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本单位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单位宗旨和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会计和出纳工作制度,设专业会计管理本单位财务。
四、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努力做到收支平衡,如实登记财务帐目,按时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五、定期向校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单位成员及校长办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财务人员要保管好财务工作中的各种票据、印章,按时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宿迁施美医院安全责任制度
一、法定代表人金冉是宿迁施美医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负全责。
二、宿迁施美医院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场所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要定期开展以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
三、应保证做到无重大刑事案件、无严重违法犯罪人员,无火灾、无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四、开展大型活动或举办大型会议应及时提前上报并严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对宿迁施美医院工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学好、用好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宿迁施美医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单位宗旨,根据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本单位下列事项应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1、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2、有关本单位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
3、有关本单位各项内部建设的规划和部署;
4、有关本单位的突发事件;
5、关本单位其他重大问题;
6、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和决算上报董事会审批。
三、制定和修改单位章程、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由董事会大会通过。
宿迁施美医院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单位宗旨,根据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民主决策制度如下: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进一步健全集体议事和决策制度。
二、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大会讨论全年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讨论决策本单位重大事项。
三、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学习国家政策精神,检查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每月召开办公会,研究讨论单位发展情况,提出解决方法。
宿迁施美医院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单位宗旨,根据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如下: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依据,逐年度进行,主要检查各岗位职责的落实完成情况,对其德、能、勤、绩作出客观评价,以不断改进工作。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
1、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3、不能胜任本职位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现任职位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5、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员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本单位每年年终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比,对完成工作规划好,团结、协作好,工作有创新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精神奖励和经济奖励。
宿迁施美医院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为,树立公信度,完善治理结构,全面提升素质,增强单位建设,依据有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会议制度、账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和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内,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单位员工公开。
第三条本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等证书正本,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及承诺服务的主要内容:
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
党员和团员开展活动等相关的信息展板,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的情况,在新闻媒体、报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有条件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宿迁施美医院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和职工的行为,维护本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本单位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四条职工应聘本单位职位时,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五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本单位。
本单位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六条本单位挪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第八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九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
合同期限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
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一十条本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XXX(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本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XXX(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本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结合计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安排职工加班的,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本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第二十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宿迁施美医院人员聘用制度
第一条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解决。
第二条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体检。
第六条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第八条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宿迁施美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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