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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享受社会保障为每个公民所固有的权利,国家应当创造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基础条件,并有义务使每个公民享受到其所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所允许的社会保障。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架构
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制度组成;
社会保险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个项目。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制度为中国应付具有时代特点的历史遗留问题的保障措施。
总体上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其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
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建立具有“低工资、多就业、高补贴、高福利”特点的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此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职工的伤残待遇等,均由国家统一规定,并由企业和国家财政负担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
在这个时期,中国还建立了针对城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诸如在农村普遍推行“五保户”制度,对于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和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提供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2.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中国开始改革实行了三十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
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告一段落。
在这个阶段,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还是较为全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71条规定: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中国的大部分地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逐步推行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取得初步成效,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的统筹。
1993年,中国开始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尝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农村,进一步推行“五保”制度;
国务院1994年1月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和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为:
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主要特征是:
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多个层次和逐步统一,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强制建立的基本保障主要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逐步覆盖全体公民;
在基本保障之外,国家积极推动其他保障形式的发展,力争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通过改革与发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3.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改革有了新的重大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目前,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已经制定,国务院相继发布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社会保险已经覆盖了大多数城镇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部分地区还把流动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也纳入进来。
2001年,中国政府开始在辽宁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综合试点。
到1999年,中国的所有城市以及有建制镇的县城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城市所有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部分农村地区也相应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1年,全国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人数达1170.7万人。
2002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053万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404万。
2003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235万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395万。
同时,为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中国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把过去由多个行政部门分别管理的社会保险转变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管理工作。
过去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事务逐步转变为由社会机构管理,即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对象实行社区管理。
中国还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被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或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中国的养老保险
中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对企业职工实行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或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职工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国家按月或一次性向退休职工以货币形式支付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86年,中国开始推行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并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
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案,供各地选择试点。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更进一步明确: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这个决定推进了中国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程。
中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
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
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在这个制度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仍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
但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中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1997年末为8671万人。
1998年,全国有8475.8万企业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5%;
有2727.3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占企业离退休人数的98.5%。
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459亿元,支出1511.6亿元;
全国共补发过去拖欠的养老金30亿元,北京、上海、福建、广西、浙江、宁夏、江西7省市已全部补清。
2000年底,全国10448万职工和3170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001年底,全国有10802万职工和3381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同时补发历年拖欠的养老金14亿元,全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489亿元(含征缴收入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补助),总支出2321亿元。
2002年末,全国11128万职工和3608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9090万人,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3333万人。
2003年底,中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超过1.5亿人,达到15490万人。
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1990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月均养老金为129元,1997年的平均月基本养老金则430元,2001年平均月基本养老金为556元,2003年的平均月基本养老金为579元。
为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从体制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积极推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目前,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发放。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在1996年只有12%,2001年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则提高到98%,2002年6月底更提高到99.4%;
2003年底,全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为99.5%,有21个省区市的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仍实行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
1991年,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
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标准较低,覆盖面大。
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的农村人口,组织投保。
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
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籍所在地(永久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例如,1998年,全国已有2123个县(市)和65%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有8025万人。
全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1.4亿元,支出5.4亿元,当期结余26亿元,期末滚存结余166.2亿元。
农村的养老保险由政府民政部门管理。
但到2002年2月,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农村社会保险的行政职能由民政部们转移给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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