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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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江苏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1总则
1.0.1为加强我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堤防工程安全运用,依照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防工程的技术管理。
县级以下的堤防工程的技术管理可参照执行。
1.0.3本办法所指堤防工程包括堤身、护岸控制、附属设施等,穿跨堤建筑物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办法执行。
1.0.4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技术管理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2)制定和完善所管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3)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
4)开展对工程检查监测,并及时分析研究,掌握工程状态;
5)实施养护管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完好与安全;
6)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落实各项防汛责任,确保安全度汛;
7)做好依法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8)做好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9)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堤防管理现代化建设;
10)加强职工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0.5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熟悉熟悉规划、设计、施工情况,熟悉工程各部位结构和设备特点,掌握检查监测、养护修理等管理业务,提高工程险情处理能力,做好堤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1.0.6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的情况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
1)管理人员技术岗位责任制;
2)计划管理制度;
3)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
4)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5)防汛工作制度;
6)运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7)巡视检查制度;
8)监测工作制度;
9)各类设备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
10)资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12)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3)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度;
14)职工教育与培训制度;
15)环境保护制度;
16)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7)其它有关制度。
1.0.7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大事记》,对管理中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1.0.8本办法主要费用标准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297-2004)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
1.0.9堤防工程技术管理除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与监测
2.1堤防工程检查
2.1.1一般规定
2.1.1.1堤防工程检查范围应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1.1.2堤防工程检查应包括外部检查和内部探测检查。
2.1.1.3堤防工程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情况较优严重的,研究处理方案,并及时处理对异常和损坏现象作详细记录(包括拍照和录象),分析原因,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1.1.4堤防工程检查除符合本办法2。
1。
2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外,应针对各堤段的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增加检查项目和内容。
2.1.2检查分类和次数
2.1.2.1经常检查:
主要指外观检查,堤防管理人员对所管堤段每天检查一次;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每月集中组织检查一次。
汛期应根据汛情增加检查次数。
2.1.2.2定期检查:
汛前、汛后前后应进行堤防工程的定期检查。
一般情况下,汛前、汛后和大潮、热带风暴、台风期前后各检查一次,遇特殊情况增加检查次数。
当汛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
2.1.2.3特别检查:
当发生大洪水、大暴雨、台风、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情况和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进行特别检查。
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检查。
2.1.2.4不定期检查:
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不定期地对险工、险段及重要堤段进行堤身、堤基探测检查或护脚探测。
2.1.2.5经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和内容:
1)堤身外观:
(1)监测堤身断面及堤顶高程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2)堤顶:
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顺直;有无凹陷、裂缝、残缺,相邻两堤段之间有无错动;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
(3)堤坡:
是否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杂物垃圾堆放,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有无渗水。
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顺畅,渗漏水量有无变化等。
(4)堤脚:
有无隆起、下沉,有无冲刷、残缺、洞穴。
(5)混凝土有无溶蚀、侵蚀、冻害、裂缝、破损等情况。
(6)砌石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架空等情况。
2)护堤地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背水堤脚以外有无管涌、渗水等。
3)堤岸防护:
(1)坡式护岸:
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砌体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等现象,护坡上有无杂草、杂树和杂物等。
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变形缝和止水是否正常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
(2)坝式护岸:
砌石护坡坡面是否平整、完好,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砌缝是否紧密。
散抛块石护坡坡面有无浮石、塌陷。
土心顶部是否平整、土石接合是否严紧,有无陷坑、脱缝、水沟、獾狐洞穴。
(3)墙式护岸:
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变形缝开合和止水是否正常,墙顶、墙面有无裂缝、溶蚀,排水孔是否正常。
浆砌石墙体变形缝内填料有无流失,坡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
(4)护脚:
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面是否平顺,护脚有无冲动。
(5)河势有无较大改变,滩岸有无坍塌。
4)防渗及排水设施:
(1)防渗设施:
保护层是否完整,渗漏水量和水质有无变化。
(2)排水设施:
排水沟进口处有无孔洞暗沟、沟身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出口有无冲坑悬空。
减压井井口工程是否完好,有无积水流入井内。
减压井、排渗沟是否淤堵。
排水导渗体或滤体有无淤塞现象。
5)穿堤、跨堤建筑物及其堤防接合部:
(1)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的接合是否紧密,是否有渗水、裂缝、坍塌现象;
(2)穿堤建筑物与土质堤防的接合部临水侧截水设施是否完好,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有无阻塞现象,穿堤建筑物变形缝有无错动、渗水、断裂;
(3)跨堤建筑物支墩与堤防的接合部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
(4)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与堤防的接合部有无裂缝、沉陷、冲沟;
(5)跨堤建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能否满足堤顶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6)检查穿、跨堤建筑物有无损坏,按照有关规定对穿跨堤建筑物机电设备进行检查。
6)堤防工程附属设施:
(1)观测设施:
——各种观测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观测;
——观测设施的标志、盖锁、围栅或观测房是否丢失或损坏;
——观测观测及其周围有无动物巢穴。
(2)交通与通信设施:
——堤防工程交通道路的路面是否平整、坚实、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堤防工程道路上有无打场、晒粮等现象;
——未硬质化的堤顶道路有无交通卡等管护措施;
——堤顶交通道路所设置的安全、管理设施及路口所设置的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堤防工程通信网的各种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
——堤防通信网的可通率是否符合要求;
——堤防通信设施和通信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3)其他附属设施:
——堤防上的千米里程碑、百米桩、界牌、界标、警示牌、护路杆等是否有丢失或损坏;
——堤岸防护工程的标志牌和护栏有无损坏、丢失;
——堤防沿线的护堤屋(防汛哨所)或管理房有无损坏、漏雨等情况。
7)防汛抢险设施:
(1)重点堤段是否按规定备有土料、砂石料、编织袋等防汛抢险物料;
(2)重要堤段是否按规定备(配)有防汛抢险的照明设施、探测仪器和运载交通工具;
(3)各种防汛抢险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待用状态,防汛仓库是否完好。
8)生物防护工程:
(1)防浪林带、护堤林带的树木有无老化和缺损现象;是否有人为破坏、病虫害及缺水现象;
(2)草皮护坡是否被雨水冲刷、缺损,人畜损坏或干枯坏死;
(3)草皮护坡中是否有荆棘、杂草或灌木。
2.1.2.6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检查项目和内容:
1)汛前检查,除经常检查内容外,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
(1)监测堤身断面及堤顶高程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2)堤岸防护工程应通过查勘河势,预估靠河着流部位,检查护脚、护坡完整情况以及历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3)当穿堤建筑物的底部高程在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其为防洪所设置的闸门或阀门是否能在防洪要求的时限内关闭,并能正常挡水,必要时进洞检查。
2)汛期检查:
按照本办法附录D2规定和防汛指挥机构所规定的巡堤查险内容或要求进行。
3)汛后检查:
应检查堤身损坏情况、险情记录和洪水水印标记保管及施测情况,检查观测设施有无损坏,检查堤岸防护工程发生沉陷、滑坡、崩坍、块石松动、护脚走失等情况。
4)堤身内部检查应根据需要,采用人工探测、无损探测、钻探等方法,适时进行各种堤身内部隐患探测,以检查堤身内部有无洞穴、裂缝和软弱层存在。
2.1.2.7特别检查应包括下列检查项目和内容:
1)事前检查:
在大洪水、大暴雨、台风、暴潮到来前,应对防洪、防雨、防台风、防暴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堤防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出险的部位进行检查。
2)事后检查:
应检查大洪水、大暴雨、台风、暴潮、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及重大事故后堤防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损坏和防汛物料及设备动用情况。
3)大潮、热带风暴、台风期前后检查:
大潮、热带风暴、台风之前应检查工程标准和坚固程度能否抗御大潮、热带风暴、台风,大潮、热带风暴、台风后应检查工程损坏情况及最高潮水位的观测记录。
2.1.2.8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和内容:
1)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记录十分完整,工程问题处理及工程完好情况;
3)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2.1.3检查方法和要求
2.1.3.1堤防工程检查应由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
重要的检查应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或主持。
检查人员应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1.3.2外观观察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和相应的仪器、工具进行;内部探测宜采用有效的探测技术和设备进行。
2.1.3.3堤防工程检查应有清晰、完整、准确、规范的检查记录(包括拍照或录象),每次检查完毕后,应及时整理资料,结合观测、监测资料,编写检查报告。
堤防工程检查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据本规程2.1的规定,参照本规程附录A制定经常检查记录表。
2)发生裂缝的堤防工程,应对裂缝作更深入的详细调查,裂缝调查记录格式见本规程附录B。
2.2堤防工程安全监测
2.2.1一般规定
2.2.1.1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建成时间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的工程观测项目,制定观测计划。
2.2.1.2堤防工程沿线应建立统一的测量控制系统。
测量控制系统的起测点和工作基点,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地基比较坚实,易于引测且不受堤防位移影响的地点。
2.2.1.3埋设的观测设备、设施,应安全可靠,经久耐用。
2.2.1.4堤防工程安全监测应有专门的设计,明确监测的方案、技术要求、投入的仪器设备等。
2.2.2堤防工程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监测项目:
变形监测(竖向位移观测、水平位移观测、表面变形观测等)、水位、潮位、堤身浸润线等。
2.2.2.1变形监测
变形监测主要是通过测定堤防的表面尺寸反映堤身现状,通过观测堤身表面及深层位移反映堤防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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